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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景镇仲裁申请你单位赔偿争议(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356号)一案,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656.97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市鲤**打锡街157号7号楼2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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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联系人:小柯,电话:0595-****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