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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553101 | 建设单位法人:邱峰 |
| 冯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徐庄路6号研发六区4栋8层 |
| 徐庄研发六区4号楼中医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徐庄路6号研发六区4栋8层 |
| 经度:118.87437 纬度: 32.0931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18 |
| 宁环(玄)建〔202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15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55310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9629805 | 验收监测单位:**华睿****公司 |
| ****0191MA1XF50Q7R | 竣工时间:2024-12-01 |
| 2024-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01 |
| 2025-08-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detail.aspx?id=3487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仅限小试水平,不得进行中试及规模化生产;不得进行P3、P4生物安全实验及转基因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小试实验,不进行中试及规模化生产,本项目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及转基因实验。 |
| 取消动物实验,新增制剂实验,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中药提取、细胞实验、RNA提取实验、逆转录RT-PCR实验、理化实验、动物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中药提取、细胞实验、RNA提取实验、逆转录RT-PCR实验、理化实验、制剂实验、动物饲养 |
| 取消动物实验,新增制剂实验,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次清洗实验废水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实验废水及动物饲养废水排****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含有机废气的原辅材料须密闭存放。使用有机试剂的实验过程均需在通风橱、集气罩负压收集等设施下进行,实验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进入大楼废气专用通道,与危废库废气一起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应加大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限值,厂区内V0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6限值、单位边界大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7浓度限值。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风橱、引风机、离心机等工艺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措施,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及处置措施。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动物尸体及组织、废一次性耗材、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及废凝胶、废显影液、废胶片、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 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动物实验需按照《实验动物机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规范》(DB32/T3980-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一般固废堆放、贮存、转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已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次清洗实验废水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余实****处理站处理后COD、SS指标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指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与生活污水一****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已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实验过程中有机溶剂挥发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收集后进入大楼废气专用通道,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FQ-01)排放。未捕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本项目危废均用密封容器盛装,在储存过程中,危险废物不可避免的挥发损耗,通过管道收集进入大楼废气专用通道,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FQ-01)排放。未捕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不产生动物尸体及组织,其余危险废物已按要求与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江****公司),实验室内设置了3处危废贮存点,危废贮存点的建设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教育厅省科学****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91号)、《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 3201/T 1168-2023)等文件要求,有符合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的专用标志。 |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变,仅风机风量增加,环评中设置危废库,实际建成后为危废贮存点,危废处置利用方式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演练。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环境治理设施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若本项目建成后大楼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式投入运行,则本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根据生 ****管理部门联动审批的相关文件要求,****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了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取得备案,备案号为320102-2025-004-L;已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标准规范建设了环境治理设施。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742 | 0 | 0 | 0 | 1742 | 1742 | |
| 0 | 0.53 | 0 | 0 | 0 | 0.53 | 0.53 | |
| 0 | 0.03 | 0 | 0 | 0 | 0.03 | 0.03 | |
| 0 | 0.0059 | 0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046 | 0 | 0 | 0 | 0.046 | 0.04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2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处理站 | COD:35mg/L;SS:24mg/L;氨氮:0.452mg/L;总磷:1.75mg/L;总氮:9mg/L |
| 1 | 活性炭装置+排气筒(FQ-01)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 | 活性炭装置+排气筒(FQ-01) | 非甲烷总烃:1.33mg/m3 |
| 1 | 采取建筑隔声、防震垫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采取建筑隔声、防震垫等措施 | 东厂界:56.3dB (A);南厂界:55.2dB (A);西厂界:53.1dB (A);北厂界:52dB (A) |
| 1 |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及处置措施。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动物尸体及组织、废一次性耗材、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及废凝胶、废显影液、废胶片、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 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动物实验需按照《实验动物机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规范》(DB32/T3980-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一般固废堆放、贮存、转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本项目不产生动物尸体及组织,其余危险废物已按要求与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江****公司),实验室内设置了3处危废贮存点,危废贮存点的建设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教育厅省科学****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91号)、《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 3201/T 1168-2023)等文件要求,有符合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的专用标志。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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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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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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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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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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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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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