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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82MA3CU0RJ4E | 建设单位法人:张灿利 |
| 张灿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无 |
| ****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市 **市翟镇工业聚集区 |
| 经度:117.6936 纬度: 35.9254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10 |
| 泰新环境报告表〔2024〕9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982MA3CU0RJ4E001X |
| 2025-04-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82MA3CUORJ4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982MA3CUORJ4E | 验收监测单位:**新航****公司 |
| ****0303MA94YNU570 | 竣工时间:2025-04-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 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保公示网 https://www.****.com/detail.php?itemid=3960 |
| ****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位于**市翟镇工业聚集区。属于**(迁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位于**市翟镇工业聚集区。属于**(迁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97吨塑料制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0吨塑料制品 |
| 项目分期建设,本项目为一期工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艺描述: (1)注塑:将原料树脂加入注塑机内(原料为颗粒状树脂原料,投料时无粉尘产生),用电加热至170℃~175℃,使原料树脂熔融,熔融的树脂进入模具,经间接冷却水冷却,成为毛坯球。在此过程中有少量非甲烷总烃产生。 (2)脱粒:采用脱粒机将半成品上的圆球与塑料板脱离。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3)研磨:将脱粒机脱掉的圆球加入到立式钢球研磨机中,在冷却水直接冷却下研磨至符合工艺要求的尺寸和光滑度。研磨的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4)抛光:采用涡流抛光机对圆球进行抛光,使得圆球随着水的涡流运动产生相互的摩擦运动,从而达到抛光的目的。抛光的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5)甩干:采用甩干机来甩干塑料圆球上的水,直至塑料圆球无明显水痕。 (6)分球:采用分球机将符合直径要求圆球与不符合要求的分离开。 (7)质检:对产品进行检验。 (8)破碎:将不合格产品采用密闭破碎机破碎,破碎程度不大,出料为大颗 粒,破碎后的材料使用塑料袋密闭连接出料口接料,后回用于注塑。 (9)包装入库:合格品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描述: (1)注塑:将原料树脂加入注塑机内(原料为颗粒状树脂原料,投料时无粉尘产生),用电加热至170℃~175℃,使原料树脂熔融,熔融的树脂进入模具,经间接冷却水冷却,成为毛坯球。在此过程中有少量非甲烷总烃产生。 (2)脱粒:采用脱粒机将半成品上的圆球与塑料板脱离。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3)研磨:将脱粒机脱掉的圆球加入到立式钢球研磨机中,在冷却水直接冷却下研磨至符合工艺要求的尺寸和光滑度。研磨的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4)抛光:采用涡流抛光机对圆球进行抛光,使得圆球随着水的涡流运动产生相互的摩擦运动,从而达到抛光的目的。抛光的下脚料回用于注塑机。 (5)甩干:采用甩干机来甩干塑料圆球上的水,直至塑料圆球无明显水痕。 (6)分球:采用分球机将符合直径要求圆球与不符合要求的分离开。 (7)质检:对产品进行检验。 (8)破碎:将不合格产品采用密闭破碎机破碎,破碎程度不大,出料为大颗 粒,破碎后的材料使用塑料袋密闭连接出料口接料,后回用于注塑。 (9)包装入库:合格品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做好废气排放的污染控制工作。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和粉碎工序产生的少量废气。注塑通过二级活性炭箱处理后由排气筒P1排放,确保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标准的要求,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VOCs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确保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破碎机密闭粉碎和密闭接料,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要求。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营运期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危废间、化粪池、循环水池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 合理布置噪声源,加强对设备噪声的有效管理,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项目噪声源脱粒机、破碎机、注塑机、研磨机、抛光机、甩干机、分球机、水泵、环保设施引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降噪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确保一般固废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收集、暂存、处理危废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为粉碎工序产生的少量废气和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注塑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箱处理后由排气筒(P1)排放。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以VOCs计。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箱进行处理,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验收检测期间,注塑废气排气筒(P1)出口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1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13kg/h,排放速率、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的要求(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 验收检测期间,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监测浓度值为0.8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2.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值为0.3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厂区内无组织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要求。 项目废水要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循环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废水外排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各排污管道、生产车间、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了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本项目(一期)噪声源主要为生产线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降低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4.7-59.2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本项目(一期)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垃圾、原料包装袋、下脚料和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油桶。职工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原料包装袋、下脚料和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建设,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及处理,落实环境风险管理、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等环境风险,及时处理和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降低环境风险发生概率。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污染物排污口,在厂区设置明显标志,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设置应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有关规定。排气筒须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设置规范的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该项目建成后,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0.072t/a以内;迁建后原项目不再运营,不许申请总量。 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依法办理排污许可。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制度。 要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要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若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无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较小,主要为润滑油、危废泄漏事件。针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企业购买了消防沙等物资,并对车间地面、道路地面做好了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污染,企业已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370982-2025-060-L。规范污染物排污口,在厂区设置明显标志,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设置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有关规定。排气筒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设置规范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本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后,VOCs年排放量为0.0075t,满足总量确认书XTZL(2024)24号0.0721t的要求。 2025年4月25日公司申请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编号:****0982MA3CUORJ4E001X。 本项目严格执行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环评信息已在相关网站公示,建设过程中周围公众未有环境诉求。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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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二级活性炭箱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的要求(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 | 二级活性炭箱 | 验收检测期间,注塑废气排气筒(P1)出口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1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313kg/h,排放速率、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的要求(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排放浓度60mg/m3)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下脚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确保一般固废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收集、暂存、处理危废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 本项目(一期)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垃圾、原料包装袋、下脚料和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油桶。职工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原料包装袋、下脚料和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建设,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
| 1 | 加强****年产297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及处理,落实环境风险管理、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等环境风险,及时处理和应对突发污染事故,降低环境风险发生概率。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污染物排污口,在厂区设置明显标志,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设置应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有关规定。排气筒须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设置规范的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 本项目无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较小,主要为润滑油、危废泄漏事件。针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企业购买了消防沙等物资,并对车间地面、道路地面做好了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污染,企业已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370982-2025-060-L。规范污染物排污口,在厂区设置明显标志,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设置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有关规定。排气筒按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设置规范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
| 项目依托购置的生产车间,已建成,不涉及施工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依托购置的生产车间,已建成,不涉及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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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