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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中心大报告厅提质改造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蓝海****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市**区榆景东路1号院3号楼4层401-1
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中心)
地 址:**市西**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大学
地 址:**市**区雁栖湖东路1号
四、基本情况
****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未出现法定废标情形,废标行为应当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