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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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塑料零配件生产项目 | **市张浦镇沪光路1125号3#厂房 | **** | ******公司 |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手机镜头注塑件6亿个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集团有****处理厂处理,****集团有****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盖尔瑞孚艾斯曼(******公司内饰部件生产项目 | **市巴城镇石牌金**路915号 | 盖尔瑞孚艾斯曼(******公司 | **金****公司 | 为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公司扩建厂房7278.06平方米及辅助用房及其相应配套设施,新增大型注塑机约4台(套)、模温机12台、火焰处理系统1套、手持式喷枪2套、废液处理设备1套,主要从事乘用车内饰注塑件(包括座椅背板、仪表板、中央控制台、门板内板、置物帘等)的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生产约8万套注塑件。 |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反冲洗水及喷胶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石牌****公司,执行**市石牌****公司接管标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表面处理及设备维修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