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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北清路81号一区1号楼11层1102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强文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7-01-22 | ||||
| 注册资本 | 1545.04949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108MA00BGLD02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通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杨强文 | 19.4169 | |||
| 2 | **智瑞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9446 | |||
| 3 | 杜晓冬 | 11.0029 | |||
| 4 | **闻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793 | |||
| 5 | ****中心(有限合伙) | 10.6793 | |||
| 6 |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8768 | |||
| 7 | **誉华产研未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44 | |||
| 8 | **长江航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045 | |||
| 9 | **北斗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132 | |||
| 10 | ******公司 | 2.3058 | |||
| 11 | 其余(15)位股东 | 14.0327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6496.540000 | 净利润 | -6656.150000 | ||
| 资产总计 | 142218.540000 | 负债总计 | 79568.06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62650.4800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5-06-30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527.790000 | 净利润 | -527.790000 | ||
| 资产总计 | 137956.000000 | 负债总计 | 78467.30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59488.710000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方法 | 其他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航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住所) | **市东**区金银湖街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19层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000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 | **长江航天股权****公司(委派**为代表)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8045%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8045%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具体详见保证金金额说明)至****(以下简****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我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确保标的企业不再继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我方已知悉本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内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风险。(3)我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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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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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7785.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