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宁德蕉城金马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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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D00202-0813-2025-00156
发文字号: 宁环评〔2025〕59号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10-28
标 题: ****环境局关于国****公司****公司****金马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 效 性: 有效
****环境局关于国****公司****公司****金马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5〕59号
2025-10-30 10:36


国****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马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经我局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国网**省电力2025年一体化电网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用地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110****电站1座,建筑面积1096.16平方米,本期**主变2台(主变容量为2×50兆伏安);**110千伏线路长约8.0公里,其中架空长约5.0公里,电缆长约3.0公里,配套建设通信光缆19.9公里。项目建设投资131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水库水源保护区较近,施工期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牵张场、施工料场、开辟新的施工临时道路。

(二)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免雨季施工,塔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植被破坏,临时堆土场、材料堆放场等应远离水体布置,并对堆土场、材料堆放场等进行拦挡和遮盖,避免雨水冲刷影响周边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植被。

(三)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作业时间,依法限制午间、夜间施工。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电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电站若产生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变压器油、事故油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进行收集、处置。

(五)**一座不小于25m3的事故油池,并确保集油管道与事故油池有效连接,事故油池具备防渗和油水分离功能,****电站事故油排放的要求。

(六)线路架空高度应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2010)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导线与建筑物的净空距离要求。线路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划定电力保护区,确保线路附近居住等场所电磁环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线路塔杆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做好附近居民的安全宣传。****电站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减小电磁辐射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限值,居民区线路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00V/m, 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 非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kV/m。

(七)本项目电缆进线主要沿规划的金马南路电缆管沟随路建设,若金马南路建设进度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需实施临时架空线路过渡工程,临时架空线路项目建设单位需另行报批环评。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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