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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前:
1)第三章 ****采购合同(工程类)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与结算 3、竣工结算 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报告为准,乙方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所有影像资料),办理竣工结算,逾期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单方根据第三方审计进行结算,由于缺少资料而造成的结算金额降低乙方自行承担。禁止高估冒算,乙方送审结算金额最终审减率超过 6%时,所有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更正后:
1)第三章 ****采购合同(工程类)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与结算3、竣工结算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提供完整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结算手续,乙方申报结算送审总金额不超出签约合同价且不超过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110%,结算资料不合格,不予办理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并书面签收乙方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组织办理竣工结算审核,采购人有权针对结算****公司讲行复核,乙方须支持配合提供资料对审并签字确认结果。采购人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盖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若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提交结算资料或不配合完成结算工作,采购人根据已有结算资料自行委托的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的80%进行结算,乙方保证在办理竣工结算时,送审报价全面真实,乙方送审时禁止高估冒算,对报审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10%以上时,按超出10%以上部分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第三章****采购合同(工程类)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与结算 1、工程变更,增加一条内容,1.5 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按照采购人工程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履行变更签证审批和签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