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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有效竞争,中选人为1家时,最低参选单位数量为3家;中选人为2家时,最低参选单位数量为5家;中选人为3家(含)以上时,最低参选单位数量为7家,否则不得开选。”经项目部评选专家组决定,此次公开优选开评选结果因最低参选竞选人不足3家,按流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