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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联系人:张老师 |
| E-mail:无 | 联系电话:020-****8252 |
| 传真:无 | 联系手机:无 |
| 邮编:无 | 平台联系电话(异议):020-****9972;****@qq.com |
| 项目名称: ****2026年度校方责任保险 | 竞价编号:**** |
| 采购类型:服务类 | 开始时间:2025-11-18 16:36:43 |
| 项目预算(元):96,600.00 | 结束时间:2025-11-21 16:36:43 |
|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无 | |
| 其他要求:(一)报价方式:总价报价。项目为总价包干项目,成交人应充分考虑影响报价的各种因素和风险。成交后为固**算价,服务过程中及活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费用。 (二)为保证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报价人须在满足所有资格条件及采购需求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报价。采购公告中需要的佐证材料以PDF电子格式文件作为附件提交,不按公告要求提交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报价。 |
| 资格条件 | (一)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报价人必须****管理委员会批****公司(不含保险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境外保险经纪机构),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其分支机构有效;****管理委员****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业务和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报价时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加盖报价人公章,如未提交则视为无效报价。)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小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资格审查前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查询到的视为未被列入上述名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完全响应 | ||
| 付款方式 |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全额服务费。 | 完全响应 | ||
| 交付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完全响应 | ||
| 履约保证金: | 无需履约保证金 | 完全响应 | ||
| 交付地址 | **市**区瘦狗岭路463号****。 | |||
| 质保期及售后要求 | 无 | 完全响应 | ||
| 其他要求: | (一)报价方式:总价报价。项目为总价包干项目,成交人应充分考虑影响报价的各种因素和风险。成交后为固**算价,服务过程中及活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费用。 (二)为保证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报价人须在满足所有资格条件及采购需求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报价。采购公告中需要的佐证材料以PDF电子格式文件作为附件提交,不按公告要求提交材料的,可视为无效报价。 | 完全响应 | ||
| 2026年度校方责任保险 | 无、无 | 1.00 | 无、 无 | 43240.000元 |
| 总报价 | 43240.000 元 | |||
| 2026年度校方责任保险 | 投保人:**** 被投保人:**** 保险期限:1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校方责任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三)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四)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免赔额:0 学生人数:23000人(2026年9月在校生人数预计多于此人数)。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每人每年事故赔偿限额 2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00万 年累计赔偿限额 1500万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万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万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10万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每人每年责任限额 20万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 5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00万 每年累计责任限额 200万 | 完全响应 |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