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柳覃高速公路TJ-4标搅拌站临时用地延期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以《****关于**柳覃高速公路TJ-4标搅拌站临时用地的批复》(兴自然资复〔2022〕24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同意将位于**市**区寺山**村地块(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为准),总用地面积为1.765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占用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均为其他草地,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你司申请的**柳覃高速公路TJ-4标搅拌站临时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规定,“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经审查,该临时用地符合可以延期使用的情形,同意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有效期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3日止。
三、用地单位获批复后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及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司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实施的,由****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并对项目业主处以2-5倍土地复垦费的罚款。
****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