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 关于对招标代理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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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关于对招标代理****违法行为的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我局查处的**市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一、违法情形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在审核往年招标投标资料中发现,南水北调中线邯石段防洪影响工程(**段)一期施工三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明显问题:1.招标文件中设置500万元以上业绩限额作为限制条件,要求外地企业报名须提供外省企业进冀备案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出****公司人员承接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二、核查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邯石段防洪影响工程(**段)一期施工三标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月17日开标。招标单位为****,招标代理单位为****。发现上述2个问题后,我局组织人员进行深入核查,将存在问题通报****并询问有关情况。****承认因政策解决有误、业务水平不高、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确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出借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成立。标书代写

三、处理情况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09年、2017年二次修正,2021年一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本项目于2018年1月17日开标,截至2025年11月3日发现问题线索,****违法行为已发生7年9个月,已超出《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处罚期限,不再给与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秩序,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现就其违法行为进行通报。三是将出借企业资质违法问题移****管理局依法处理。四是招标单位****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已于2018年另案处理,不再重复处理。标书代写

希望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识和水平,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水务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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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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