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站Ⅱ型枢纽建设工程-南**大道**南站进出站通道工程保险
招标补充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和修改如下:
本招标补充文件-01#将作为招标文件同样具有约束力,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时,以招标补充文件-01#为准。
一、投标人疑问
疑问一:1.招标文件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已明确本次项目招标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在10-11页10.1中否决投标的情形“6.投标报价(包括总报价、建筑工程一切险报价、安全生产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保险金额低于****50000元的;”,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险报价; 在37页免赔额中“第三部分 从业人员 1.医疗免赔 100 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2.误工费免赔天数为 5 天,每人每天 100 元,每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365天。”,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免赔。
回复:1.招标文件前附表10.1中否决投标的情形“6.投标报价(包括总报价、建筑工程一切险报价、安全生产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保险金额低于****50000元的;”修改为:“投标报价(包括总报价、建筑工程一切险报价、第三者责任险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保险金额低于****50000元的;”。
2.招标文件37页免赔额中删除:“第三部分 从业人员 1.医疗免赔 100 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2.误工费免赔天数为 5 天,每人每天 100 元,每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365天。”。
二、招标文件修改
修改一:招标文件37页保险费支付按如下修改:
原文:“1.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 30 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 30%;
2.保险合同签订满 12 个月后的 30 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 30%;
3.本项目交工验收之后 30 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剩余 30%的保险费;
4.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或后续收尾工程完成为止)且赔案完结后,剩余10%保险费于30 日内支付。
保险分期付款不影响保险赔款的正常支付,不能按照分期付保费的比例支付赔款。投保人支付分期保费前,保险人须结清以往案件(已提交齐全理赔资料的),保险人如未履行的,则投保人拒付分期保费。
每次支付前,保险人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改为:“1.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30%的保险费;2.保险合同签订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20%的保险费;3.保险合同签订满12个月后的30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20%的保险费;4.保险合同签订满18个月后的30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20%的保险费;5.保险合同签订满24个月后的30天内,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10%的保险费。每次支付前,保险人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改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修改为:2026年 5 月 25 日14时00分。标书代写
****
****
2026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