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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1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完编制,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6月22日。
报告链接:https://pan.**.com/s/1BBfamab60Qu-XiR976y0jgpwd=4964 提取码: 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