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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中海佳诚(******公司增资项目 | ||
| 项目编号 |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2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6-06-22 |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 联系人 | 周经理/023-****2583 | ||
| 项目名称 | 中海佳诚(******公司增资项目 |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70%; 新进投资方30%。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及原股东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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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备查资料: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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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企业名称 | 中海佳诚(******公司 |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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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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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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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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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且实收资本不低于4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5%。(以2025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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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在信息披露期内,将交易保证金 300 万元交纳至**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全部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2)意向投资方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3)成为最终投资方后,在增资企业后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原股东同步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增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4)截至正式信息披露起始日,原****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增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共计981,521,212.13 元。新股东须在《增资协议》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按自身持股比例承担对应借款份额,合计294,456,363.64元,该款项由增资企业收讫后支付至原****集团有限公司。。
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无相关规定的其他费用由最终投资方承担。
8.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1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可查阅增资企业提交至重交所的相关文件;如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的,须与增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行承担尽职调整费用(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158****4506)。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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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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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一)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正式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该合格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后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二)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正式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并经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后确定最终投资方。竞争性谈判要点如下: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注: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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