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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市本级][公开招标][设计]**市长江**路(**段)项目、**绕城干道项目【异议答复】
【发稿时间 :2026-05-22】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1.2条设置的业绩要求(将大桥高难度业绩强制捆绑适用于城市支路项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中心将“**市长江**路(**段)项目”与“**绕城干道项目”合理划分为独立标段,分别组织招标。建议依据两个子项目的具体技术特点与实际建设需要,分别设置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便不同专业特长的设计单位均能公平参与竞争,从而确保项目由具备相应实力的中标单位承担。
附件:异议答复2.docx
附件:异议答复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