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通
知
广大市民朋友们: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疾控发〔2025〕31号)及《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盘卫字〔2025〕5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汇总》等相关要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证办理)项目调整工作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适用对象、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A类适用对象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检查项目为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收费标准为102.5元。
B类适用对象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检查项目为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C类适用对象为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检查项目为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D类适用对象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检查项目为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本次调整实施前已办理的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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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