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公司****公司****油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我厅****委员会2026年第5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次产能建设项目位于**市**县和**市**县。该项目部署产能10万吨/年,共部署井场24座,其中11座为**井场、13座为现有井场扩建;共钻井95口(均为开发井,不涉及勘探井转生产或采油井转注水井),其中采油井62口(定向井8口、超短水平井54口)、注水井33口(均为定向井);**柳平61-60增压装置1座、中3****处理站1座;拟建管线29条51.94km,其中集油管线2条6.5km,单井出油管线14条25.5km,注水管线12条19.3km,采出水输送管线1条0.64km,并对现有中3增、中4增等2个站场进行改造。配套建设道路3.8km,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3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5.7万元,占总投资的2.46%。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原有植被和土壤的破坏;沥青道路、砂石道路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河流、冲沟利用桁架跨越。管线敷设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管线穿越工程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二级公益林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运行期应加强沙化土地管理抚育,减少水土流失,站场建设利用空地进行绿化。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运行期各井区采出水及施工期除用于泥浆配制外的剩余钻井废水和不能再次利用的压裂返排装置分离液全部收集后****采油厂****处理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区块开发油层,不外排;管道试压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用于附近井场和站场洒水降尘,不外排。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开展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井、压裂等作业环节因地制宜部署实施“电代油”能源替代;对站场、管道沿线开挖土石方及时回填,并采取覆盖遮蔽措施;**、扩建井场的全部井口安装定压阀,回收套管气;采出油、气采用密闭管线集输,伴生气经站场分离后,优先用于站场内设有低氮燃烧器的加热炉使用,剩余部分管输至云**混烃厂处置,不外排;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排放控制要求;**中3****处理站的沉降除油罐、净化水罐应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储罐相关要求实施 VOCs治理。施工期应使用新能源或符合属地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确保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管沟开挖、回填作业严禁在4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加强施工过程及施工期运输管理,夜间和午休时间禁止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居民,要提前做好告知和沟通工作。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落地油、含油污泥、浮渣、清罐底泥、废防渗布、废滤料、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进行收集暂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在实际排污前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环境局****分局****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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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