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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处置资产 |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 账面价值(万元) |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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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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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的资产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 |||||||||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 否 | |||||||||
| 否 | |||||||||
| ****公司 | |||||||||||
| **市**区八纬路109号 |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徐华 | 成立日期1988-07-09 | ||||||||||
| 67,497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 ||||||||||
| 911********061842X | 经营规模中型 | ||||||||||
|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制剂、中成药、中药材、化工原料、葫芦巴胶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及技术服务、咨询、研发、转让;承包中外合资经营、**生产企业;劳动服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业务;自有房屋出租;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健食品制造、加工、销售(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其他 |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69684N | ||||||||||
| **** | 批准日期2026-05-18 | ||||||||||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6年第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第6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 | ||||||||||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2026-06-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6-23 |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一次付清 | |||||||||||
| 网上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冯经理,电话:186****7771)。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交易条件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拍卖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需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8、自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7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
| 无 | |||||||||||
| 否 | |||||||||||
| 是 | |||||||||||
| 0.5 | |||||||||||
| 否 |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