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三氟啶磺隆钠盐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市滨******公司现有厂区内,在省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化工产业园内,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烟嘧磺隆车间合成釜及酯化釜,通过提升投料及包装废气收集处理设备、调整原辅料等方式进行三氟啶磺隆钠盐生产,其余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均依托现有。建成后,烟嘧磺隆生产工艺、批次产量和批次时长均不变,仅总生产时长由7200h/a缩减至5760h/a,从而产能由500t/a缩减至400t/a,三氟啶磺隆钠盐生产时长1440h/a,生产规模100t/a,技改后两种产品不同时生产,各生产线不存在两个产品同时段叠加使用的情况。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1.11%。
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允许类建设项目,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项目代码****)。拟建****工业园区(ZH371****0012)重点管控单元内,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选址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符合《****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扩区)(2023—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投料粉尘、脱水不凝气、合成不凝气、离心废气、蒸馏不凝气、精制废气、烘干废气、精馏不凝气、包装废气、罐区储存及装卸废气、****处理站废气、西厂区RTO烟气、危废焚烧炉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甲苯、甲醇、乙醇、氨、硫化氢、CO、SO2、VOCS、NOX等。上述废气中投料粉尘及包装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其中涉及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脱水不凝气、合成不凝气、离心废气、蒸馏不凝气、精制废气、烘干废气、精馏不凝气及罐区储存及装卸废气经排气管线收集后通过两级水洗处理后,与****处理站废气一起进入老厂区西厂区现有RTO系统(一级碱洗+焚烧炉+两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DA005、DA015)排放。其中项目涉及的NOx、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甲苯、甲醇、VOCs最大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2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甲苯:5mg/m3,0.3kg/h;甲醇:50mg/m3;VOCs:60mg/m3,3kg/h);氨、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标准(氨:30mg/m3;硫化氢:5mg/m3)。
项目1#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其中项目涉及的VOCs最大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kg/h)。项目2#危废暂存间废气经老厂区东厂区现有RTO系统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DA007、DA002、DA006)排放。其中项目涉及的VOCs最大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kg/h)。项目3#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项目涉及的VOCs最大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kg/h)。
项目危废焚烧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器+金属滤袋除尘器+SNCR脱硝+余热回收系统+急冷塔急冷+半干式脱硫塔脱酸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碱液吸收”处理,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后,经1根5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及干燥间无组织废气、罐区储存及装卸无组织废气、仓库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1#危废暂存间无组织废气、脱盐不凝气等,对车间及干燥间无组织废气采用PLC控制系统及LDAR技术,并对装置、物料、输送过程采取密闭等措施;对仓库、罐区储存及装卸、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采取密闭收集、气相平衡管等措施;对危废暂存间采取及时清运、减少存放时间、设置空间收集系统等措施;对脱盐不凝气采取加强密闭及提高冷凝效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甲苯、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浓度限值(甲苯0.2mg/m3、VOCs2.0mg/m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氨1mg/m3、硫化氢0.03mg/m3、臭气浓度20mg/m3);甲醇、颗粒物排放控制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醇12mg/m3、颗粒物1.0mg/m3)。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三氟啶磺隆钠盐废水进入老厂区西厂区2000m3/d污水处理,处理工艺为“UASB+SBR+吸附脱色”。****处理站出水混合后满足《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表1间接排放标准、表3****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处理厂处理,达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25)二级标准要求和《****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涉水企业外排污染物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滨环委办〔2021〕32号)要求,排入外环境秦台河。
(三)积极防控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同意后开展。
(四)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五)积极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强化生产车间、仓库、废水管道、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场所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进行土壤、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合理布置地****园区地下水监测网络。
(六)持续落实污染源监测计划。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监测方案,全面覆盖VOCs、甲苯、甲醇、乙醇、硫化氢、氨等特征污染物,按照报告书要求建设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七)积极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对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输送管线、RTO装置、****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八)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改后装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NOx0.14t/a、颗粒物0.01t/a、VOCs0.04t/a之内。
(九)落实环保设施安全责任。将环保设施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和运维工作全过程。
(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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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