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能审查 | ||
| ****政府 | 成文日期:||
| 鸠发改〔2026〕93号 | 有效性:有效 | |
| 2026-06-08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芜****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公司芜****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对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总投资32168.4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40亩,**厂房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2746.74㎡,购置注塑生产线、包覆线、涂装生产线等设备,新****基地,建成后将实现年产1825万件汽车功能件及1700万件装饰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637.77吨标准煤(当量值),7674.6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2444.78万千瓦时,天然气52.14万立方米。年碳排放总量:16215.27吨二氧化碳。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发改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区发改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6年6月5日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