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5-2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一、原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五、人员情况及其他 1.本项目服务残疾人人数共有62人。2.现**区暂估无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生活能自理,具体以第三方评估为准。” 现更正为:五、人员情况及其他 1.本项目服务残疾人人数共有62人。2.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属于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监护人愿意接受服务;未纳入孤儿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外,服务对象中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二、原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四、费用补贴及其他要求1.根据区财政、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寄宿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分三类:一是无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310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二是半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280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三是有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265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费用不足部分由个人和家庭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按照机构收费规定自行缴纳机构。2.托养机构要保证每位残疾人一日三餐的标准不低于 700 元/人/月。3.托养机构为现场的服务人员提供统一服装(春夏秋冬)。 4.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一个温馨的环境,提供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标识,鼓舞残疾人士气。” 现更正为:“四、费用补贴及其他要求1.根据区财政、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寄宿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分三类:一是无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310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二是半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280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三是有自理能力残疾人,区财政按照26500 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费用不足部分由个人和家庭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按照机构收费规定自行缴纳机构。凡未按规定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残疾人,采购人不予拨付寄宿制托养服务补贴,亦不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2.托养机构要保证每位残疾人一日三餐的标准不低于 700 元/人/月。 3.托养机构应为服务的残疾人提供统一服装(春夏秋冬)。 4.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集中场所及住宿标间,一个温馨的环境,提供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标识,鼓舞残疾人士气。”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更正为:2026-06-22 14:30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6-06-08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机关)
单位地址:**市**区**西路69号
联系人:周建波
联系电话:137****81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开发区**路9号内1幢1615室
联系人:张维
联系电话:189****9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维
电话:189****9198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