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中不包括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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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中不包括无形资产
2026-06-11 17:57:37

【一线思考】

如何理解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中不包括无形资产

◆ 傅新忠

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将无形资产与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等排除在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对此,本文试图探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中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原因,以及该如何深入理解并精准适用。

基于物理属性的法理溯源:标准仅限于有体物

本国产品标准主要适用于货物,而货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备物理形态与可触性。从法理学角度看,自罗马法以来便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金银;无体物即无形财产则不能触摸,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权等。政府采购的货物本质上指向的是物理形态的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无形资产缺乏实物形态,不具备货物的物理前提,自然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理解无形资产的排除范围,不能仅凭生活经验或学理概念,必须结合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精准定位。在该目录中,无形资产属于货物类门类下的一级分类,编码为****,其下包含的具体品目主要有专利类无形资产(A****0000,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A****0000,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材料配方等)、著作权类无形资产(A****0000,如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等)、**资质类无形资产(A****0000,如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商标权类无形资产(A****0000,如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A****0000,如域名、数据、计算机软件等)、经营类无形资产(A****0000,如商号、标志等)。凡是采购标的属于上述目录分类的,均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基于无形资产本质特征:非货币性与可辨认性的权利束

理解为何将其排除,还需认清无形资产的本质。在会计和经济学领域,无形资产被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本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权利,表现形式涵盖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品牌价值及商业秘密等。有形的物理产品可以通过加工制造、产地溯源来确定本国产品属性,而无形资产的生产过程往往是智力活动的结果或法定权利的授予,难以像有形货物那样通过原材料产地、加工工序等物理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属于本国产品。

本国产品标准的核心认定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这种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无形资产(如软件、数据、专利等)本身没有物理实体形态,不存在原材料、组件的加工制造与物理属性改变。因此,本国产品标准关于境内生产和组件成本占比等核心判定要件,在逻辑上无法适用于无形资产。这种界定上的复杂性,也是政策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内在原因。

基于准则适用逻辑的排他性:规则体系的独立与特殊

从会计准则和产品标准的规范逻辑来看,无形资产通常有独立的规则体系,不适配于货物的产品标准。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明确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石油天然气**权益”等项目排除在外,因为这些项目具有特殊性,应由其他专门准则规范。同样,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下,《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也规定,如果其他准则对特定类型无形资产作了规范,则不适用该准则,如将属于租赁准则范围内的协议排除在外。

这就意味着,本国产品标准在制定时,必然考虑到标准边界的清晰性。无形资产因其涵盖类型广泛且经济实质复杂,若强行纳入货物产品标准,会造成适用范围的混乱。**,在采购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这类货物时,虽然项目整体属性可能归为货物采购,但该系统实质上属于目录中无形资产下的A****0300计算机软件。因为其属于无形资产,所以不在本国产品政策适用范围内,无需执行本国产品标准政策,也不享受20%的价格扣除优惠。笔者认为,判定是否适用政策,不应仅看其是否以货物名义采购,而应穿透表象对标目录。若最终定位归属于****无形资产项下,则无需执行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价格优惠政策。

无形资产排除适用的困境与建议

虽说无形资产作为例外清单已有明文规定,但仍可能存在理解不一、识别不准的问题。**,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认知停留在传统类型,忽视信息数据、计算机软件等新型无形资产;部分采购人未精准对标目录,将实为无形资产的采购标的误按有形货物处理,错误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价格扣除政策,进而引发合规风险与争议。

为摆脱上述困境,确保政策执行的精准与合规,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目录先行”的识别路径。在判断采购标的是否需要执行本国产品政策时,不能仅凭直观感受或项目大类定属性,应首先根据其技术参数、需求功能,严格对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品目名称和编码。只有确认其不在****无形资产项下,方可进入本国产品标准的后续判定流程。

二是强化采购需求编制环节的品目审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强化合规意识,在采购需求编制与意向公开阶段,应对采购标的进行精准分类。对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特许经营权等易混淆项目,应主动识别其无形资产属性,按例外情形处理,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价格评审优惠。

三是统一裁量标准并加强指导监督。建议监管部门发布指导性案例或操作指引,明确易混淆品目(特别是软件与信息化设备、数据与实体存储介质等相伴生的情形)的归类依据与判断标准,减少主观裁量空间。同时,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对未依法准确归类品目、错误适用本国产品政策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强化政策的刚性约束。

综上所述,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是因为无形资产在物理形态上不具备货物的有体性,在经济实质上表现为非物质性的权利束难以进行物理产地的溯源界定,同时在规则体系上也具有排他性与独立性。这一排除并非否定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而是为了维护本国产品标准这一特定政策工具在适用对象和界定逻辑上的严谨与清晰。

(作者单位:****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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