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青峰路(科苑路-学院路及杏坛路-郁林路)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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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路(科苑路-学院路及杏坛路-郁林路)**(略) | |||||||||||||
工程编号 | *** | ||||||||||||
工程名称 | 青峰路(科苑路-学院路及杏坛路-郁林路)**工程 | ||||||||||||
招标人名称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落实 | ||||||||||||
工程地点 | **市科教创业园区青峰路 | ||||||||||||
工程规模 | (科苑路-学院路)长约860米;(杏坛路-郁林路)长约****米 | ||||||||||||
标段具体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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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1 | ||||||||||||
报名地点 | **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室(朝**路66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 ||||||||||||
公告发布日期 | ****年5月6日 | ||||||||||||
计划开工时间 | (略) | 计划竣工时间 | (略) | ||||||||||
公告开始时间 | (略) | 公告结束时间 | (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叁级 | ||||||||||||
公告信息 | 青峰路(杏坛路-文苑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附件 企业资质:(略) 项目建造师资质:(略) 1、本工(略)(****)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 2、外地企业入市执行“连建管((略)”。 外省企业入省执行“ 连建管((略)” (祥见附件)。省内市外入市执行“连建管((略)(详见附件)。 3、本工程执行苏清办[(略)、苏清办[(略)[(略)、连清办[****]4号文等。 4、投标(略),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 5、资格审查执行“连建管((略)”: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托的项目经理进行投标。一个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后方可承担。 A:若投标企业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不良行为或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招标人负责查询; B:若投标企业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不良行为或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投标人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询并出具证明。外市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必须附上投标人所属地地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章)证明该投标人所派出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及不良行为的证明,原件放入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内,副本内放复印件。 6、本工程资格审查执行苏建招((略),投标申请人只要满足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为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人将通知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五)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七)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八)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九)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五天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及时向收取投标保证金单位索取证明,退还保证金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略)。 8、本工程(略):若中标价比(略),则中标人(略),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9、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始终,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终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未带原件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企业的安全(略) ●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 ●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本工程执行“连建管[(略)文,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市投标须提供《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执行“连建管[(略)文,省内市外施工企业进市投标须提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详见附件) ●外市投标单位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本市投标单(略))。 ★注:1、以上资料为资格后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样均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评审的方法: 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评标委员会(略)。 所有投标报价中有2个或2个以上低(略),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若某一投标(略),则从该投标报价开始,所有低于该投标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低于成本。 将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低于基准单价(基准单价=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平均值×50%+工程预算价相应价格×50%)的85%范(略),用其投标(略),计算出合价差,合价差大(略),即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报名时需携带企业介绍信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拟报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拟报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及安全考核证的复印件前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附件1: 连建管[****]72号关于转发**省省外建筑施(略) 作者:(略) **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连建管[****]72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省省(略)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徐圩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省住建厅制订了《**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关于印发《**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7号 各市建设局(委),**市建工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制订了《**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略) **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略)》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略)(以下简称“(略))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 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略): (一)企业法人营(略) (二)企业建筑业(略)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略)。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设立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略),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承接一个以上工程项目或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项目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委托的驻苏负责人必须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第八条 省外企业(略),应当在中标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四)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省外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人员包括驻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省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工程项目备案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信用手(略),项目部管(略),以及工程(略)。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企业在苏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核验书》和《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担任工程(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略)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分电子和书面两种版本。电子版本由(略),将有关内容(略),经办理机关核对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书面版本(略)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苏负责人、驻苏管理人员、驻苏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略)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发生变化的,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省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省外企业持有《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略),工程项目是否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资质资格核验、未办理《信用手册》、需要重新核验的人员变更未办理手续、工程项目未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送省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略),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略),不予核验和备案,并作为不良(略)。 第二十条 对省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简化年度检查、备案手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信息,由省住房和(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连建管〔(略) 关于印发《**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核验备案管(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省省外(略)*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略) **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略)据《**省工程(略)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行政区域外、(略)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资质(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市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外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 市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略) (五)企业法定(略) (六)建设方招标(略),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略)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外企业在本市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市外企业在本承接一个以上工程项目或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项目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委托的负责人必须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第八条 市外企业参加招投标中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略)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四)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市外企业在连经营(略)织的培训。培训人员包括在连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工程项目备案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信用手册(略),项目部管理(略),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核验书》和《信用手(略)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连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略)。 第十一条 市外企业到市城乡(略)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担任工程项(略)。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外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连负责人、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及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驻连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或担(略)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略)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市外企业是否取得《核验书》、《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资质资格(略)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略),并抄送市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外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略),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核验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市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简化年度检查、备案手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信息,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起执行。 主题词:(略) **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年3月4日印发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地址 | **市新浦区晨光路2号 | 联系人 | |||||||||||
传真 | 电话 | ||||||||||||
邮编 | E-mail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地址 | **市朝**路51号 | 联系人 | 胡可一 | ||||||||||
传真 | (略) | 电话 | ****(略) | ||||||||||
邮编 | (略) | E-mail | (略)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略)每天上午 9时 0分 至 11时 30分,下午 14时 0分 至 17时 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室(朝**路66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略)每天上午 9时 0分至 11时 30分,下午 14时 0分至 17时 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室(朝**路66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获取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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