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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16号,1989年,2014年11****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63号,1996年,2009年8****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7号,2003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不服行政强制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49号,2011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仲裁
(一)人事争议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2011年)
第二条 本条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2009年8****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行政监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2010年)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关及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第二条 ****政府信息,****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政府****人民政府****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机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机关予以更正。****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依据:《****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信访渠道
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人民政府信访工****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机关提出。
****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机关****机关复查。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机关****机关请求复核。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政府信访工****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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