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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双龙镇尖山村土地整理项目(A)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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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河 南 兴 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2 第六章 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相关文件.......................... 8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8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85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工程**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已由 ******管理局 以渝国土整备 [2014]46 号文备案,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工程名称:**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2.2 建设地点:**区双龙镇**村 2.3 项目规模:**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实施规模为 148.40 h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区整理后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 14.37hm 2,新增耕地率为 9.69 %。涉及的 1:1 万图幅号为: H48G050083。 2.4 招标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2.5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不报名。招标公告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在《**市 招标投标综合网》、《**市**区公共**交易网》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实施方案、设计图册、 工 程量清单等均在《**市**区公共**交易网》(http://www.****.com)上公开发布,凡有 意参 加的投标者,在开标前随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实施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 料。 4.2 招标文件售价 800 元/套,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不缴费 者拒收投标文件。(特别提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7 日 10 时 30 分(**时间,下同),地点为**市**区 公 ****中心****政府旁)。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市**区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2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16 年 11 月 10 日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 1.1.4 项目名称 **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1.1.5 建设地点 **区双龙镇**村 1.2.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已由******管理局备案,资金来源为:国 有资金,出资比例:100%。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涉及该标段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工程量清单 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1.3.2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2 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提供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主要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提供在投标人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水利 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提供建筑类或水利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①提供不少于1名的质检(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 建档案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投标人 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少于1名的造价员的资格证书 (或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 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不少于1名的安全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及复印件和其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投标人 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市市外施工企业投标: ①按照《**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 [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 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市外施工企业的原分 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外施工企业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的和新入 渝的市外施工企业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 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 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或提供**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①要求提供的以上各项证件及资料必须全部有效; ②所要求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 件有效内容应与对应的原件内容一致; ③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因年检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的,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确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 具相关证明的,提供相关职能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4 上述所要求的各项条款必须全部满足,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5.若发现投标申请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 为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限制投标期内的,则投标申请人 的投标资格无效。 6.****机关要求,请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将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到企业所****人民检察院查询并开具的《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中(原件不予退还), 另附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副本中,****委员会评审,否则, 5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机关规定,请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另提供:(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提供附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本条要求的所有资料不装入投标文件袋中,单独提交给接标人,否则,其 投标文件接标人不予接收。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前,****人民检察院对中标候选 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核查。 8.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通知》(渝检会[2016]5 号) 规定,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人民法院判定 犯行贿罪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若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候选人单位 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追 究相关责任。 1.4.3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各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网上提出 异议及质疑的截 止时间及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或质疑文件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17 时 00 分前;匿名 发至**市**区公共**交易网(http://www.****.com )上(在 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应注明工程名称。 1.10.3 招标人网上答复 及答疑的时间及 方式 2016 年 11 月 22 日 18 时 00 分前,招标人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质 疑在**市**区公共**交易网(http://www.****.com )上发布 解答。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 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 在本附表 1.10.2 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匿名发至**市**区公共**交 易网(http://www.****.com)上(在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 入),并注明工程名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6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10 时 30 分(**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按照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10.2 项中关于网上质疑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及时在网上向 招标人提出质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网上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10.3 项所明确的时间和方式以网上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 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网上答疑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 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 2016 年 11 月 22 日 18 时 00 分前的任何时 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 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使投标 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 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布。 3.1.3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2 投标报价 1、报价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本项 目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工程量清单。 2、本项目遵循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报价。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 算定额标准》(试行)(2015 年);等相关配套文件、实施方案、设计图 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等,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 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 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4、编制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范围明确的要求为准,先到工地踏 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周边环境以及任何 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招标范围、图示内容和 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获批准。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均包括了投标人 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招标范围所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 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安 全生产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风险费、检测费、招 标代理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全部费用以 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招标人在整个工程过程 中不再承担非招标人原因所产生的其它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 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 备报价。 (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单项 工程名称、单位及工程量,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除非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中列出的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及工程量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合价,子目 名称及计量单位相同的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零报价、 负报价和不报价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招标范围内实施方案及设计图册中所明确的工程内容,工程量 清单中未列出的,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清单项的综合 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6)实施方案、设计图册与实际施工工程的误差发生的工作内容及 8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修正或调整该误差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将这部 分误差发生的费用考虑到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不予调 整,结算时也不得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 (7)中标人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含水源)、用电(含电源)及其接 口。 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负责接至各施工 点并对安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相应设备,由此发生的所有费 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设备设施费等)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 单价和合价中。 (8)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水、电、气、闭路等的拆除及恢复所产生的 费用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 用。 (9)本工程涉及施工现场周边的建筑物、施工场地内天然气管线、 农业灌溉给水管线、电力、通讯线等(如有),中标人需采取保护措施, 由此涉及的相关措施费用由投标人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招标人 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若因中标人造成损坏,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 一切费用及责任。 (10)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基础超深发生的费用(如;蓄水池、机耕道 路基础等,不限于此)纳入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11)本工程所涉及的土石方不分土石质成分、开挖方式,余土外运 不分运距,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和确定,其土石方所需的 施工费用纳入相应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另行支付其它 费用。 (12)余土石方和淤泥的清运由中标人自行找地点填埋或弃倒,但不 得污染周围的环境,损坏农民的庄稼、果树、苗木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及赔偿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该项工作所涉及 的所有与之相关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算。 (13)中标单位必须注意安全防范,充分考虑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 过往行人行车等的安全,按规定设置围栏、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照明、警 示语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不 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中标人 自行承担。 (14)中标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周边农民的庄稼、果树、苗木等, 9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同时中标人应协调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若因中标人原因有损周边群 众的利益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可以协助中 标人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但不对协调结果负责,无论协调结果如何,招 标人均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15)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要求: 本工程的材料均由中标人采购,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价格不 因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并经招标人及监理验收认可。 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多次转运, 纳 入相应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16)若因招标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及项目增减等)造成人、材、机 停(窝)工、物价上涨、工期**等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 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单价,但影响的工期招标人同意顺延。 (17)鉴于本工程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措施费、 配合费、管理费、人机往返调配(不限于此)等费用请各投标人结合本工 程的特性充分考虑后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 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5、安全生产费:在施工期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已纳入各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不另行报 价。安全生产费包干使用,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并不作调整。 6、本工程的风险费: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现场任何足以影响承包价格 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获 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修改该工程的 量、项等,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 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因本项目入库批复时间在“营改增”政策公布施行之前,故投标人投 标时应充分考虑因“营改增”政策引起的税款变动的风险。 7、本项目属于重点工程,验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土**行 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规定,可能 存在多次多级别多时段的验收,投标人要充分考虑其由此产生的工程成 本,不得在招标人要求多次验收时提出增加费用等要求,并有义务到场接 10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受验收,否则按照违约处理。 8、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1)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290.16154 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 报价,大于相应标段招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该投标文件作废标 处理。 (2)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单项全费用综合单价招标最高限价:详见第 五章《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单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小于(含等于)相应工 程量清单单项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大于相应工程量清单单项 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9、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和结算与支付均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投标总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11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伍万元整 。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6 年 12 月 6 日 10 时 00 分。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银行通过“**市**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http://www.****.com )缴纳。投标人登录“**市长 寿区公共**交易网”按“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 的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但已注册的投标人信息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变更。),再 通过“**市**区公共**交易网”选择企业登录进行缴纳。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1)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并开通高级版企业网银的 (未开通的****银行办理),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 纳截止时间前登录“**市**区公共**交易网”,根据“企业注册投 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示,由投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 点击[进入项目列表],投标企业在会员专区中,确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 “参加投标”,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显示交易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 件”即可查看相关文件内容,如果招标人发布了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 查看,也可以点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取答疑查看相关内容。如要投标, 请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点击[您尚未 缴纳保证金,点击缴纳],****银行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到**市长 ****中心指定账户。缴纳后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许可证复****银行回单原件****银行领 取)及复印件携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招标人核验。 (2)基本存款帐户****银行的,投标保证金分两步缴纳。 第一步,投标人不能直接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须提前在中 ****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办理高级版企业网银,在该工程招标文件 发布后按规定金额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到已开立的中 ****银行一般存款账户上,转账后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 户许可证复****银行回单原件****银行领取) 及复印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招标人核验。第二步,投标 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市**区公共**交易 网”,根据“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示,由投 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列表],投标企业在会员专区中, 确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参加投标”,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显示交易 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即可查看相关文件内容,如果招标人发布了 12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查看,也可以点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取答疑查 看相关内容。如要投标,请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缴纳投标 保证金,请点击[您尚未缴纳保证金,点击缴纳],****银行足额缴纳 投标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后将投标保 证金银行回****银行领取)及复印件携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 投标文件时交招标人核验。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出示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注:投 标人基本存****银行的,核验其从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 ****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基本存****银行的, 核验其从基本存款****银行****银行回单原件及复 ****银行网银****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a、未按要求通过“**市**区公共**交易网”缴纳投标保证金 的; b、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到指定账户的; c、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 ****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执行。 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必须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函部分: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资格审查资料: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3.6.5 装订要求 1、应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1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按以下要求装袋和密封。所有投标文件袋均由投 标人自备。 1.“投标函部分”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2.“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款所要求提供的 资格审查原件一并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单独提交 给接标人。 特别说明: 1.如果“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内容过多,一个纸质袋封 装不下,则可以分成多个纸质袋封装; 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提交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接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资格审查资料”纸质袋上应写明: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资料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写明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接 标人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交易中心【****政府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否。 5.2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交易中心【****政府旁】。 5.4 开标程序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4款执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民 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10% ; 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从中标人基本帐户转到**市******管理局 1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指定账户。 开户行:建行****分理处 帐 号:500********050004395 收款单位:**市******管理局 8 重新招标和不再 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 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 8.2(2)执行; 3.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 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 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将项目班子人员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交业主备案。 10.2 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按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和长建委【2013】44 号文 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10.3 廉政合同的签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在 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廉政合同。 10.4 投诉的处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 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 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0.5 特别提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本工程。投标人在本工程有 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不实招投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工程建设招投 标其 他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取消其投标资格, 15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列为不诚信企业的, 取消其****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媒介上公告; 2、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招标人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工程量,招标人不承担 任何损失和赔偿,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其风险。 10.6 特别说明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市**区公共**交易网(http://www.csggz yjy.com)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 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7 招标文件 解释权 ****公司 16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4.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 (14)违反《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4]197号)和《关 于修改〈关于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的通知》(渝检会[2016]5号)内容的; (15)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6)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 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 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和招标人 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支付。按照《国家发展 和 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精神,各投标单位在投 标报价时应考虑项目招标代理费用。 1.5.2 本工程中标总价1.5‰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市**区公共**交易中 心缴纳,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缴纳: ①转账方式 中标人提供本单位账号、****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 三个工作日内 到银行办理转账事宜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②现金存入 ****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银行办理 现金存入事宜 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③现场刷卡 ****中心刷卡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以便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 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 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 18 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 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 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质疑方式及答疑方式 1.10.1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网上提出异议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招标人网上答复及答疑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实施方案及设计图册;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若开标时间延迟,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在**市**区公共**交 易网(http://www.****.com)上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无论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 构 将视同投标人已获得招标人推迟开标时间的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9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 以及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2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的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3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的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投标文件有 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其投标保证 金不会因此被招标人扣留。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 投标文件的要求。在**期内,本须知第3.4.5项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区公共**交易 中心退还其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4.4 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由招标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一并提交给******交易中心,**市长 ****中心自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副本及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标人向******交易中心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费后3个工作日 内由******交易中心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0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款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第7.3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 工资保证金; (3) 提供的投标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 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若是**市市外施工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须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市外 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须附本单位和所配备的 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水利局颁 发的**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复印件。 3.5.2“主要人员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 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安全员应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 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质检(量)员、材料员、施工员、 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应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造价员应 附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并标明 序号。 3.5.3 应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企业所****人民检察院查询并开具的《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中(原件不予退还),另附复印件装入“资格 审查资料”副本中。 3.5.4 资格审查资料均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表格可按同样 格式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 要求的格式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投标文件已作 废标处理的除外。 3.7.5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1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核验前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监督人员或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并 核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银行回单复印件、****银行回 单原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 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工程开评 标结束****交易中心存档。 5.2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该 参加开标会议;若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在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 但应视为****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并退给投标人;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不予继续评审。 5.4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2 (5)随机开启“投标函部分”纸质袋(装资格审查原件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纸质袋除外); (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抽取参与评分的清单:由投标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从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现场 随机抽取10项清单评分项目参与评分; (8)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 的投标文件,开标时(装资格审查原件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纸质袋除外)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按要求在报价记录上签名确认,存档 备案。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须按前附表第 7.3.1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不退 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定标原则 2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本招标文件中指定账户,或 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签订合同 7.5.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限内并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7.5.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5.1 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 标,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 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5.3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由招标人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区相关部门备 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且其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24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附表一: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确认)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字) 年 月 日 26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确认)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工程名****委员会: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格式、顺序 及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证件清晰 可辨、有效; 3.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 3.7 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 28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 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 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严格按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进行施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且投 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OO 分) (1)投标报价 100 分: ①投标总报价 90 分; ②评分的清单项目 10 项,每一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 分,共 10 分。评分的 10 项清单项目由投标人代表在 开标现场从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 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 基准价。 评分的 10 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按投 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分项计算其评标基准 价。 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3 (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准 投标总报价 90 分 评分的 10 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 分 3 29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 标 程 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 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未实 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 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只有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 审和响应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1 (1) 投标 报价(A) 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相等得满分 90 分,在此基础 上,每增加 1%扣 2 分,每减少 1%扣 1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评分的 10 项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 评分的 10 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每项与评标准基价相比,相等 得满分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扣 0.2 分,每减少 1%扣 0.1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 3 3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 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但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的,但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除外; (6)投标工期未填报或填报的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7)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等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10)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3 31 (1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1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13)同一投标人提供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1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或小写金额填报错 误的按废标处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 3.2.4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工程量清单单价中存 在重大不平衡报价,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 能有效地说明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为由的说明无效) 和不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明显不合理单价的,****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 33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见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三条 建设工期 项目建设总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为金额(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条款” ; 4. 本项目“招标文件”; 5.“通用条款”;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工程量清单;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见项目实施方案及图册); 3 34 9. 图纸(见项目图册);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管理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市**区农村 承包人: ****中心(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3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6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7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 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38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 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 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39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 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 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 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 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 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 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40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 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 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 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1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42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3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 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 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 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 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 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 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 45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 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 46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47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 施工。 48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 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 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 49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 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 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 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 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 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 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50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1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 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 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笠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 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 52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 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 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 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 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53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 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54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 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 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55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 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 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5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 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 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57 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58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 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 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 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 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 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59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 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60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 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61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 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 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62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 63 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 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64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5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66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 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 **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 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 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 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 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67 第三节 专用条款 1. 日期 1.1 开工通知:以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2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1.3 工期:项目建设工期为 日历天 2. 各方联系人 2.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现场代表 职权: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2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项目经理 2.3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 托的职权: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核定施工图、技术规 范、计量规则以外的工程数量。 3. 适用法律 3.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 ****政府的有关规定等。 3.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市市级土地整治复垦开发项 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3.3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4.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一套规划图、单体设计图及图说。 4.2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复印。 5. 发包人义务 5.1 提供施工场地 5.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发包人指定的范围为准,若发包人不能按 时提交施工场地时,其提交施工场地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5.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开 工前自行完成并承担其费用。 5.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现有条件施工。 5.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68 5.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在开工前 完成。 5.1.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书面形成,双方人员现场交验。 5.1.7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5.2 协助承包人办理的证件和批件:若有,另行通知。 5.3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6. 监理人义务 6.1 监理人的职权: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6.2 商定和确定:总监理人除将最终商定和确定的决定交发包人审定外,尚须按 6.1 款约定职 权进行商定和确定。 7. 承包人义务 7.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7.1.1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负责提 供合同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及发生的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并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项目 施工用地、材料堆场、临时设施场地租用及青苗补偿等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 7.1.2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7.1.3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身的安全:按通用条款执行。 7.1.4 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及生态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承担费用。 7.1.5 避免施工时对公民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按通用条款执行。 7.1.6 为他人提供方便:无约定。 7.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承担费用。 7.1.8 地上地下管线的保护:无。 7.1.9 其它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且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办理报建手续所需 的相关文件、证件等资料。 7.2 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7.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 10%( )万元人民币。 7.2.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为: 中标总金额的 2%( )万元人民币。 7.2.3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视履约情况逐步退还。 7.2.4 民工工资: 69 7.2.4.1 民工工资的支付:按《******委员会**市**区人力**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工作的通知》(长建委〔2013〕44 号)文件执行。 7.2.4.2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委员会**市**区人力**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 行(不计息)。 7.3 项目分包 本工程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允许。 8. 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___无__; 8.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 本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价格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整, 但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经招标人及监理验收认可。 8.3 不利物质条件: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且不调整 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已纳入相关的报价中,若发生 任何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不支付其它费用。 9.2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 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 进出便道等安全防护设施。 9.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 连带责任。 10. 工程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提 供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审核通过后 2 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须进场施工,否则,将按本合同条款第 21.3.2 款执行。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按 10.1 条执行。 10.3 开工和竣工 10.3.1 开工: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0 10.3.2 竣工:以监理人签发的竣工验收接收证书时间为准。 10.4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总工期,若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并不调整中标价。 10.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若出现该情况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10.4.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内容的,每延误一日历天则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10.5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不奖励。 11. 工程质量 11.1 按照施工图中明示的规范、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检验验收,并达到合 格标准。 11.2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 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都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 放过。 12. 工程变更 12.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 15.1 款执行。 12.2 变更权: 按“通用条款”第 15.2 款执行。 12.3 变更程序:按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12.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需遵循项目原设计审批单位的相关规定,在政策框架范围内按 以下原则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相同项目单价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似项目单价的,参照该相似项目单价认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项目单价的,属新增变更项目。新增变更项目综 合单价确定方式如下:按项目入库审批的预算定额重新组价,人材机价格采用中标当月**市建筑 工程造价信息价确定,同时,为确保财政预算投资公平高效,新增重组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必须下 浮: 下浮比例=(1-施工费中标总价/入库备案批复施工费最高限价)×100% 12.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若有,双方另行商议。 13. 价格调整 若在整个施工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发生变化的,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调整任 何价格。 71 14. 计量与支付 14.1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 规定执行;必要时,发包人对所有工程计量有权进行审查;变更方案未办理的项目不允许计量;所 有工程计量必须在质量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 各子目的计量审查,当实际工程计量与中标清单计量差异在±3%以下的不作计量调整,超过± 3%以上的作计量调整。 14.2 工程预付款:无。 14.3 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 第一次在合格工程量完成 3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0%;第二次在合格工程量完成 60%时, 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40%;第三次经市级抽查确认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第四次经最终审计 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 5%作工程质量保修金。 14.4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金的金额或比例:预留工程结算款总额的 5%作质量保修金,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质 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部分的质量保修金。 14.5 竣工结算 14.5.1 合同价款 14.5.1.1 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签订总价(即:中标总价),但因地质、 地形、安全及环境等特殊条件有可能引起工程量增加,并经发包人及监理、设计单位批准同意的设 计变更可纳入结算。 14.5.2 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承包范围外新增的工程内容的计价原则: 14.5.2.1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该项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单价计算。 14.5.2.2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似的工程项目,参照该项工程量清单全费用单价计算。 14.5.2.3 当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和参照项目时,则按本专用条款 12.4 条第(3) 款要求进行组价调整,并严格执行**市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变更程序,经承包方提出,由业主单位、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并报区、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并定价。 14.5.2.4 设计变更按 14.5.2.1—14.5.2.3 条进行计价后,若总的工程结算价款高于合同价款, 则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若总的工程结算价款低于合同价款,则按实际结算价款进行结算。 14.5.2.5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并按**市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管理的 规定执行。 72 14.5.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15. 竣工验收 15.1 竣工资料齐备后方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20 日内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 料(至少两套原件)和竣工图电子版光盘壹张。 15.2 实际竣工日期:以监理人实际签收的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15.3 施工期运行: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无。 15.4 竣工清场 15.4.1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第 18.7 款执行。 15.4.2 施工队的撒离: 按“通用条款”第 18.8 款执行。 16.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6.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按“通用条款”第 19.1 款执行。 16.2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 建筑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1 年,保修期自市级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7.1 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17.2 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20 款约定自行办理保险。 18.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21 款执行。 19. 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第 22.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2.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 22.1 款执行。 19.2 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但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20.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两种方式解决: 73 (一****委员会仲裁; (二)****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施工人员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上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监员、材料员、安全 员及其相关后勤人员配齐,驻施工现场工作。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变更,需项目承担单位、监理 单位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未经项目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换上诉人员的,按每人 5000 元处罚。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在工地现场,有特殊情况外出需要向项目承担单位派出的甲方现场代表 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经监理单位考勤核实,每月少 1 天,按每人 200 元处罚;如发包方随 机抽查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的,按每人 500 元/次处罚。 21.2 工程质量管理 21.2.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凡没有按照项目规划设 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一律视为不合格,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 1000 元/处,并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返工整改。质量不合格主要是指: (1)砌筑用的混凝土未按规定配合比进行搅拌的,采用砂浆石粉浇筑的,沙浆和混凝土的标 号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标号认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现场监理的抽检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随机现 场抽样,待养护期过后送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压,标号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2)混凝土工程未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混凝土未用机器搅拌的成料进行施工,道路工程浇筑 混凝土关模不规范的,线性不整齐,外观较差;未将土质基础平整夯实,污水、淤泥等杂物未清理 干净的; (3)砌体工程的沙浆未按规定配合比、饱满度不足,砌体的立面、平面不顺直,未达到规范 要求的; (4)所有工程实体的几何尺寸其中一项与设计相比达不到设计的 95%以上。 (5)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一道工序做完未经验收合格后进行下 道工序的施工。 (6)施工单位务必严格收方,据实编制上报收方台账,台账值与监理、业主据实收方值误差 超过 3%的。 (7)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及时对损毁工程进行整改和维修的。 21.2.2 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程序进行施工,强化 工程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工程实行零容忍。凡是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程序、规范、标准施工的, 将给予通报、经济处罚等处罚。 (1)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把原材料、构件、设备等进场关,严格执行见证取 74 样,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入场、不得使用。凡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一经发现,责令运出施工现场并处 以 5000 元罚款。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除罚款外并进行通报或列入“黑名单”处理。 (2) 严格执行工序报检制度并进行“样板示范”。每完成一道工序或单元工程经施工单位自 检合格后,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报监理和业主检验;上道工序或上单元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单元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违反工序报检程序的,一经发现按 5000 元/处 罚款并进行限期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工程偷工减料、更换材料、质量和数量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 位返工重建,并处以 5000 元/处罚款和进行通报处理。施工单位还必须实行“样板示范”模式,即 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必须先按设计材料和工艺实施一小段,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检验合格后, 方可按照该样板示范段的材料和工艺来实施余下的工程;样板示范段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 程偷工减料、更换材料、质量和数量不合格),不得进行余下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违反样板报检程 序的,一经发现责令返工重建,并处以 5000 元/处罚款和限期停工整改。 (3)严格阶段性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三检”制度,即:班组自检、专业队复检、项目 部终检制度。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三检”合格后,及时准备报验 资料申请阶段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或工程资料不齐全,质量缺陷未整改的,不得拨付相应工程 的工程进度款。 (4)健全施工沟通机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主动与项目设计、监理、业主和街镇加强沟通 联系,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施工中发现设计文本和图纸有明显差错或影响施 工进度和质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因施工单位 未提出问题意见,按设计施工所造成的返工重建等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5)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制**全生产 规章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警示标语和防护布置。凡发 现施工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处处以 2000 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连续发现两次及以上的加 倍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21.3 工期进度管理、工程资料管理 21.3.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按期申请竣工验收,交付 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合理的原因,需要延迟工期的, 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意见后上报区、****房管局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同 意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每延误一日历天扣除履约违约金 500 元。 21.3.2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制作相关施工资料并接受业主代表的检查,如未及时制 作施工资料一经查实按照 1000/次扣除履约保证金。 21.3.3 21.4 工程设计变更 75 21.4.1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未经 过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施工,发包人不予认可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返工整改。 21.4.2 施工单位发现项目规划设计存在重大瑕疵的,应主动联系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规 划设计单位、村委协调处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1.5 工程竣工验收 21.5.1 完成所有的工程项目并经监理、业主代表现场核实并完成相关资料后方可申请竣工验 收。某单项工程量未达到设计量的 95%,整个工程不予验收。 21.5.2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田间道工程按公路建设的有关规范执行。 21.5.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1.5.4 甲方有权采用破坏性抽查,并由乙方负责工程修复;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 准的,甲方和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1.6 工程质保管理 21.6.1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护原则上都交由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维护。 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原则上要求在 15 日内进行整改维修,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项 目****工程队进行施工,产生的施工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据实承担。 21.6.2 项目质保期满后,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须对项目工程质量做出 结论性的合格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才能按照财务规定退还质保金。 21.7 民工工资和材料费的支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民工工资和材料费的及时发放,如未及时发放一经核实按照拖欠金 额的 10%扣除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不足则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必须及时发放拖欠金额;如造成大 规模的集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则扣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有可能解除合同。 21.8 违约责任承担 21.8.1 对出现上述违约或违反规定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 除,发现一次兑现一次。 21.8.2 对施工单位处罚后,由监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合格。整改结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认定。 21.8.3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纠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按以下规 定办理: 1. 施工单位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权另派工程 队进行施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据实承担; 76 2. 与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对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公开招标后组织实施,施工单位承担由 此实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 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21.9 施工中的矛盾纠纷处理 乙方应主动及时与施工区域涉及的业主和农户协调处置相关矛盾纠纷,保护业主和农户的合法 利益,不得引发越级上访和信访。如因乙方原因引发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质 保金。 21.10 工程结算送审及费用: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审计单位审计后, 若审减率≤10%,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及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10%,超出 10%以外的 效益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1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到场接 收发包人按规定组织的各项验收,不得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若因承包人原因(如:技术、质量、 资料、施工成品保护、验收条件维护等方面)导致验收不合格(同级验收和上级验收均适用),承 包人必须积极整改准备重新验收,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2.发票开具和付款方式 发票种类:承包人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时间: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 付款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后 才支付工程款。 23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 乙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7 合同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2:安全生产合同 78 附件1: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根据**市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 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 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 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 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79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朝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 ****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7.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市**区农村 乙方: ****中心(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80 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 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 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 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 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 81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 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察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起 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市**区农村 乙 方: ****中心(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8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在《**市**区公共**交易网》 (http://www.****.com )上自行下载。 83 第六章 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相关文件 在《**市**区公共**交易网》 (http://www.****.com )上自行下载。 8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不限于)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颁布实施);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 3、《中华人民**国农业法》(2003 年 3 月 1 日颁布实施); 4、《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 5、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颁布实施); 6、《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颁布实施); 7、《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 年 3 月 1 号颁布实施); 8、《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 二、本工程适用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及其说明以及现行相 关技术规范。 8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86 一、投标函部分 87 **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88 目 录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89 (1)投标函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 **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工程名称)的招标文件,遵照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 合同条款、图纸及设计变更、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最高限价及有关文件后,我方完全认可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 并按实施方案、设计图册、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要求施工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 标准。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我方愿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 10 %的保证 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愿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 2 %的保证金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将受此约 束。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90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全费用综合 单价(元) 合价(元) 投标总报价(结转至投标函)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质: 地 址: 成 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应双面复印) 9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 修改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应双面复印)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按招标文件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外,还应手持一份用 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核验。 93 二、资格审查资料 94 **区双龙镇**村土地整理项目(A)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5 目 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6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若是**市市外施工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须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须附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 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水利局颁发的 **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复印件。 97 (2)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98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附职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安全员应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质检(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 城建档案员)应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造价员应附资格 证书(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并标明序 号。 99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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