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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抽查事项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权力 | 备注 |
| 1 | 对****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10号令)第三十六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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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p; p;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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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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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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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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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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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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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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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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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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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学校(园)、培训机构抽查事项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权力 | 备注 |
| 1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学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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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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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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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核(换)发****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 1.《民办教育促进法》****机关对批****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 2.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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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民办学校备案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机关备案。 | 《**市行政权力清单》竹府发[20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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