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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县取水工程施工1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县取水工程已经遂发投[2016]62号文批准建设,本招标项目为**县取水工程施工1标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及招标人为****。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工程****中心**及龙板山工业区。****水库自****水库厂区发电,发电后尾水通过输水管道输水至********水厂)制水厂作水源。**县取水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和升压站、输水管道及交通建筑物与管理区等。发电引水系统由取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和压力管道等组成,水平投影长度为3847.00m。****电厂至********水厂)制水厂,管道长度约为3.86km,管材为球墨铸铁管,管径根据压力、流量取1.0m。
本次招标范围为发电引水系统(含取水口、引水隧洞(含管桥)、调压井和压力管道)、发电厂和升压站(不包括尾水池和阀室)、管理房等范围内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措施项目及其它项目。本合同范围内投资约3520万元,计划工期为18个月。质量要求为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四级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开标前自行到**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http://cgzb.****.cn/ )下载招标文件。
4.2 书面索取:****交易中心领取(领取截止时间:开标前一个工作日)
4.3 工本费:1000元,开标前以现金形式缴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交易中心(地址:**县妙高镇君子路96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善意提醒:
(1)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预中标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
(2)交易席位费****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3)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招标人保存至全部工程完工。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地 址:**县凯恩路18号 地址: **航海路238森禾广场
联系人:郑敏 联 系 人: 沈禄、朱旭文
联系电话:150****7977 联系电话: 0571-****0712 135****6360
****
****
****交易中心
发布公告时间: 二〇一六年 11月 18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资格条件内容
一 企业
1 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四级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2 近3年(2013年10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
3 应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级或市级或省级)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4 投标人的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等级须为“BB”级及以上。企业信****发改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且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网上公示。
二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1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项目负责人近3年(2013年10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
3 项目负责人应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级或市级或省级)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4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5 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6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
7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三 其他
1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
2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外地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的授权委托人。
3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4 投标人及其法定****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类似项目指:(1)2011年10月1日以来已完工的隧洞单条洞洞长≥3㎞的水工隧洞(2****电站工程施工业绩,(1)和(2)同时具有,但可不同项目,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县凯恩路18号
联系人:郑敏
电话: 150****797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航海路238森禾广场
联系人:沈禄、朱旭文
电话:0571-****0712 135****6360
传真:0571-****0712
1.1.4 项目名称 **县取水工程施工1标
1.1.5 建设地点 **县妙高街道境内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杭****设计院有限公司
1.1.8 监理人 待定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发电引水系统(含取水口、引水隧洞(含管桥)、调压井和压力管道)、发电厂和升压站(不包括尾水池和阀室)、管理房等范围内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措施项目及其它项目。
1.3.2 计划工期 本合同的工期要求为18个月。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t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t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
t不召开
续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
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t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
t 不允许
3.1 投标文件成册要求 □ 不需要分别成册
t 需要分别成册,成册要求为:技术标、商务标分别成册,其中⑴、⑷进入商务标;其他均进入技术标。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12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50万元 ,时间:递交投标文****中心账户
2、缴纳方式: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投标保证金需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户名:****交易中心
4、帐号:350****55107
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县支行
6、除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如有投诉,投诉人、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等投诉完结后视情况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5年(2011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 /(不作要求)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不作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份。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共分2个包封,分别为:商务标一个包封,技术标一个包封;全部要求密封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要求 1)招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2)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原件);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 2016年12月13日9:30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5)原件清单(贴于原件包封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交易中心(地址:**县妙高镇君子路96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
开标地点:****交易中心(地址:**县妙高镇君子路96号)。
续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2 开标程序 (1) 身份查验: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外省企业须“**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保证金收据、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席位证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携以上相关证件,作无效标处理。
(2)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
(3)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启)进行,本工程技术标、商务标一起开启。
(4)开标后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经县水利局同意,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7.1.1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个数 1名
7.3.1 履约担保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格10%的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工程业绩 (1)2011年10月1日以来已完工的隧洞单条洞洞长≥3㎞的水工隧洞、(2****电站工程,【(1)和(2)同时具有,但可不同项目】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U盘) 份数:1份;
格式:与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excel格式,密封在投标文件商务标包封中。
10.3 原件 t 提交,,且应遵守如下规定: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交下列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原件单独密封并列明清单,评标结束后归还,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递交原件。投标人如未按本要求提供齐全原件的,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2)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3)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5)拟派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上岗证;
6)拟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7)无在建工程、无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8)“**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网页打印件须能体现资格审查要素,否则按资格审查未通过处理);
9)企业信用等级报告(**省招投标领域适用)、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网页打印件。(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项目组成员的连续近6个月(注:至投标时连续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11)**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证明投标人是否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该企业资质主项的网页打印件
□不提交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数: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提交纸质版副本6份和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为****8170元;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495618元。
10.6 招标人风险控制价 招标人风险控制价为最高限价的85%。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同等金额的担保金,****银行汇款。风险担保金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14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后,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10.7 行贿档案查询 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预中标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⑶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⑷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⑸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⑹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⑺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⑻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⑼ 被责令停业的;
⑽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⑾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⑿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⒀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⒁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⒂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1.9.2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勘察,发生的费用自理,现场勘察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3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通过**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形式予以答复和澄清,投标人须自行从网上下载获取,澄清纪要、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6天前一律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可匿名)提交至招标人信箱,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通过**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形式予以答复和澄清,投标人须自行从网上下载获取,澄清纪要、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 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2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将在投标截止日期 15天前在**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上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均以网上电子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所有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获取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未下载造成无效标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3.5 招标人可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紧急公告,紧急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⑶ 投标保证金;
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⑸ 施工组织设计;
⑹ 项目管理机构;
⑺ 资格审查资料;
⑻ 原件的复印件;
⑼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
1、提交额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提交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除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如有投诉,投诉人、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等投诉完结后视情况退还。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擅自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形的。
(5)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4、退还方式:统一为转帐方式,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法人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单位开具收****交易中心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交易中心业务主管签名,****中心领导签名****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其投标保证金转还该单位结算帐户。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装),编制目录和页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标记外,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 招标人名称;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条、第4.1条和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交易中心(地址:**县妙高镇君子路96号)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外省企业须携带“**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保证金收据、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席位证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携以上相关证件,作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由招标人确认和核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和保证金收据、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席位证参加。
(3)宣布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标)进行。技术标、商务标一起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工期和招标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7)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按投标人须知****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⑴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副项目负责人;C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
上述七项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7.1.6 出现本章7.1.2项~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力。如果发现投标单位的资料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7.2.2.中标人应及时查阅**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到期,中标人仍未自行****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⑴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⑵ ****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⑶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⑷ 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⑸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1.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招标,开标时间可以缩短到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⑴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⑵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⑸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⑹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⑴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⑵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⑶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⑴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⑵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⑵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⑶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4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
10其他内容
10.1 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份,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0.5 招标人最高限价
招标人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招标人风险控制价
招标人风险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凡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同意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10.7 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 第三章 评标第4章 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委员会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经县水利局同意,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⑴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⑵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符合性审查(包括资格审查);
⑶ 投标文件的技术审查;
⑷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符合性审查;
⑸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⑹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⑻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⑼ 推荐中标候选人;
⑽ 完成评标报告。
4.2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一)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⑴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⑵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⑷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⑸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⑹ 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⑺ 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⑻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齐全原件的,提交原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10.3 原件”;
⑼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3.3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符合性评审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⑴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⑵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⑶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⑷ 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⑸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5.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⑴ 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⑵ 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⑴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⑵ 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3%的;
⑶ 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⑷ 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⑸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⑹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5.4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5.5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为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中去除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2)报价评分值的计算:以评分基准价为基础,将各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 投标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92分);
b. 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5分;
c. 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2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报价评分最低分50分。
4.6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满分8分)
序号 内容 得分
一 《企业信用报告》等级 3
AAA 3
AA 2
A 1
BBB及以下 0
二 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是否为投标人的主项资质 1
是 1
否 0
三 项目负责人自2011年10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获奖情况 1
国家级 1
省级、部级 0.5
四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3
企业具有2011年10月1日以来已完工的隧洞单条洞洞长≥3㎞的水工隧洞施工业绩的1个得基本分1分,每增加1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1~3
注:1、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改委(浙****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且企业信用等级信息须已在“信用**”网上公示,并在有效期(1年)内;投标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及“信用**”网的等级打印页,如两者的等级显示不一致,按无效标处理。
2、是否为主营资质以 “**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的信息为准)。
3、类似工程业绩指:2011年10月1日以来已完工的隧洞单条洞洞长≥3㎞的水工隧洞施工业绩,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4.7 企业纳税加分(满分1分)
****公司)上一年度在丽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以**市行政区域内税务部门(含地税、国税)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据,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原件放入原件包,未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能证明其纳税情况或纳税总额度不足5万元的不得分。注:如投标人在丽纳税总额为18万的,得0.03分;纳税额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5部分组成。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企业纳税加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101分。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
本评标办****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10 评标报告
4.10.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4.10.3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总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4.10.4 评标结果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水利厅、****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2014年)。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待定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水利工程 1 年,
建筑工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征地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及弃渣场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 按第4.3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完工期限;
(3) 按第15.6 款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15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需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需要采****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制定特殊保护措施,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范围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环境保护按招标文件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 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须按行政主管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9)承包人负责办理爆破作业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邻近防洪堤及道路挡墙等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进行控制爆破,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对洞渣、碎石料等要进行管理,如有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
(1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道路恢复处理、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 工程项目: / 。
(2) 工作内容: / 。
(3) 分包金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4.5.5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壹仟元。从工程款中扣除。项目负责人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在施工期间需由监管单位保管,工程完工后返还给承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6.5款:
(1)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若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则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壹仟元。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有更换的,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必须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必须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以上违约金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承包人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重新补足履约担保金或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根据遂财审【2016】129号文《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结算的通知》争创文明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投入的费用据实结算(须经建设单位确认),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创标化工地应按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用计取,若未创标化工地,则不予结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2016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
11.2 竣工(完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18个月内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 风速大于 14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⑴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全部工程 2018年 月 日前 2000
⑵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 2 %。
11.6 工期提前
11.6 工期提前
本工程不设提前奖。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 / ,单价调整方式: / 。
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15.5条处理,且不构成变更。
另增加: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遂政办发〔2016〕76号《****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否则不予认可。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基础单价、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⑴ 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⑵ 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个****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⑶ 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⑷ 定额采用投标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⑸ 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⑹ 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安全施工费)/(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预留金-安全施工费)】*100% 。
⑺ 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本款增加:
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16.1.2 约定为:
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钢筋、柴油、炸药上下浮动超过 10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10 %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个****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包人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 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 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⑴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20 %后,分五期按每期扣回预付款的20%,且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80 %时必须全部扣清。
⑵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85 %进行支付,其余 15 %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结算审审价后,再支付工程款的 10 %,剩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即17.4.1项的质量保证金)。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特别提醒:最后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工程结算书为支付依据,并同时提供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17.3.3⑴目。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审计。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验收。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始计。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 天内提交。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委员会****法院。
25 补充:
25.1 合同类型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永久工程(包括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支洞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措施项目(除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支洞工程外)和其他费用(预留金除外)采用总价承包,其中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安全施工费根据实际投入的安全措施费用按月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安全施工费。
25.2 其他补充条款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完工质量若为一次性完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修补合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
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单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5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5.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民工工资的发放。如承包人实际未按规定兑现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民工工资款,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
9.本协议书一式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签订时间: 。
12、合同签订地点: 。
发包人:(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项目名称) 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3) 称) 的合同(4) 文件,(5) 自觉按合同(6) 办事。
(7)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8) 文件另有规定之外),(9) 不(10) 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11)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2)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13) 开展廉政教育,(14) 设立廉政告示牌,(15) 公布举报电话。
(16)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17) 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8)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19) 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2) 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3) 不(4) 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 甲方不(6) 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7) 不(8) 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9) 甲方工作人员不(10) 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11) 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13) 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14)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15) 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16)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17)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18) 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19) 不(20) 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21) 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2) 。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不(2) 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3) 乙方不(4) 得以任何名(5) 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6) 乙方不(7) 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8) 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9) 乙方不(10) 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11) 乙方不(12) 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一式 份。
甲方 :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项目名称)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1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2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一式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乙方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2 图纸(详见图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县取水工程****中心**及龙板山工业区。****水库自****电站厂区建厂发电,发电后尾水通过输水管道输水至********水厂)制水厂作为源水。工程取水口位于松阴****水库,距**县城妙高街道约12km,****电站位****水库下游约8km,距**县妙高街道约4km。
**县取水工程的工程任务是以供水为主,结合发电,兼顾生态。主要建筑物包括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和升压站、输水管道及交通建筑物和管理区等。
本次招标范围为发电引水系统(含取水口、引水隧洞(含管桥)、调压井和压力管道)、发电厂和升压站(不包括尾水池和阀室)、管理房等范围内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发电厂及升压站设备及安装)、措施项目及其它项目。本合同范围内投资约3520万元。
本合同的工期要求为18个月,质量要求为合格。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本地区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较丰,热量适中;雨量充沛,空气湿润;雨热同步,四季分明。****气象台站,坝址下游地区设有**气象站。据**站观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16.8℃,月平均最高气温33.1℃(7月),月平均最低气温1.4℃(1月);多年平均水汽压16.7hPa,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9%,多年平均蒸发量1225.5mm(φ20cm蒸发皿);县多年平均降水量1515mm,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年内变化较大;多年平均风速1.1m/s,实测年最大风速16.0m/s,相应风向为NNW。****水库****水文站,国家雨量站设有垵口站一处,该站于1957年4月开始观测降水量至今,其中当年5月和1958~1959年无资料可查。另外,本电站在库区设有朱坑、西岱及厂区等三处雨量站,但这三站观测系列较短,均自1995年开始观测。水库下游的**站具有1933~1940、1953年至今的实测雨量资料。水****水文站,集水面积1857km2,实测流量资料系列为1953~2005年。****水文站,控制集水面积491km2,实测流量资料系列为1959~1993年。
(2)工程地质
取水口工程地质
通过野外钻探、地表调查和资料收集分析显示:取水口地层可分为4层。兹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①层素填土:灰黄、浅黄色,松散,稍湿,高压缩性,其主要成分为砂、粉粒,含有部分的块石、砾石和粘粒。层厚8.50m~2.50m。
②层含碎石粉质粘土:褐黄、灰黄色,稍密,稍湿,主要成分为:粘土占40%~50%,砂占20%~30%,碎石占20%~30%,块石占10%~20%,碎、块石呈棱角~次棱角状,大小一般2.0cm~4.0cm为主,最大可达8cm以上。属残坡积成因。层厚1.10m~1.80m。
③-2强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很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块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碎块状。岩体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层厚4.60m~1.60m。
③-3弱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一般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柱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块状。岩体完整性一般,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类。RQD=35~55。
引水隧洞(含管桥)工程地质
隧洞进口为第四系残坡积层(el-dlQ)碎块石,主要分布山坡脚,厚2.5m~4.0m不等,强风化岩厚度3.0~5.0m不等,弱风化岩埋深7.0-9.0m。隧洞洞身段围岩以白垩系下统大爽组(K1d)凝灰岩为主,新鲜岩石致密坚硬,洞身未发现有断层通过。
管桥段地层可分为3层。兹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②层含碎石粉质粘土:褐黄、灰黄色,稍密,稍湿,主要成分为:粘土占40%~50%,砂占20%~30%,碎石占20%~30%,块石占10%~20%,碎、块石呈棱角~次棱角状,大小一般2.0cm~4.0cm为主,最大可达8cm以上。属残坡积成因。层厚0.30m~0.40m。
③-2强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很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块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碎块状。岩体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层厚1.80m~1.90m。
③-3弱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一般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柱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块状。岩体完整性一般,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类,下部为Ⅱ~Ⅲ类围岩。RQD=35~55。
调压井工程地质
调压井地层可分为3层。兹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②层含碎石粉质粘土:褐黄、灰黄色,稍密,稍湿,主要成分为:粘土占40%~50%,砂占20%~30%,碎石占20%~30%,块石占10%~20%,碎、块石呈棱角~次棱角状,大小一般2.0cm~4.0cm为主,最大可达8cm以上。属残坡积成因。层厚2.30m。
③--2强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很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块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碎块状。岩体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层厚1.40m。
③-3弱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一般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柱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块状。岩体完整性一般,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上部为Ⅳ类。RQD=35~55。
压力管道工程地质
压力管道洞身段围岩以白垩系下统大爽组(K1d)凝灰岩为主,新鲜岩石致密坚硬,洞身未发现有断层通过。出口段:第四系残坡积层(el-dlQ)含碎块石粉质粘土分布,厚0.5m~4.5m不等,0.0m~4.0m为残坡积层,强风化岩厚度0.5m~1.5m不等,弱风化岩埋深5.5m-6.5m。
发电厂工程地质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配套电站位于山腰坡地地带,场区周边有较厚的山体,其地形坡度30°~65°,大部为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层(el-dlQ),部分为强风化基岩裸露,弱风化基岩零星裸露。根据钻孔,自上而下分为4层:
①层素填土:灰黄、浅黄色,松散,稍湿,高压缩性,其主要成分为砂、粉粒,含有部分的块石、砾石和粘粒。层厚2.50m~9.30m。
②层含碎石粉质粘土:褐黄、灰黄色,稍密,稍湿,主要成分为:粘土占40%~50%,砂占20%~30%,碎石占20%~30%,块石占10%~20%,碎、块石呈棱角~次棱角状,大小一般2.0cm~4.0cm为主,最大可达8cm以上。属残坡积成因。层厚0.00m~2.00m。
③-2强风化凝灰岩青灰、浅黄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构造节理裂隙较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石较破碎。岩芯呈短柱状、柱状为主,少量为块状和长柱状。层厚0.80m~2.500m。
③-3弱风化凝灰岩:浅灰、青灰色,凝灰质结构,块状构造。风化裂隙一般发育。呈闭合状,裂面有铁猛质浸染。岩芯以柱状、短柱状为主,少量呈块状。岩体完整性一般,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类。
1.1.3 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就地河道抽取,施工用电就近变压器低压端搭接。本工程所需的主要天然建筑材料为石子和砂子。经附近河道勘察,没有满足工程需求的天然砂石料场。工程需要的砂采用就近外购。工程需要的粗骨料采用开挖料进行人工轧制,数量与质量均满足工程要求。****水库二级厂区空地处。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引水隧洞(全长3565m)、调压井和压力管道等]、发电厂和升压站、交通建筑物和管理区等,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以及为实施上述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 有关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套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_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无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无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名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名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2条的要求进行。
1.9.2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中专项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 款、第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工伤事故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l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O6)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O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第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足,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正常的施工和生活用水量,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l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一切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l0 砂石料场加工系统
本工程砂石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3 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水库二级厂区空地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6 计量和支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
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l)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一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 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 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节。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政府****管理部门,****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3.2 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国水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 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全部费用。
(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7 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4)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
(5****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
5.1.4 引用标准
(l)《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2.2下游供水和排冰凌
无。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4.1 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6.1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6.2 排冰凌
略。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略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 223-2008 第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6节 土方明挖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5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l0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基础开挖时对边坡进行支护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措施费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7节 石方明挖
7.1-般规定
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洞)、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
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
7.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施工开挖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
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
7.1.4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7.2 钻孔与爆破
7.2.1 爆破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 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
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7.2.3 控制爆破
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
(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
(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 47—1994 第3.3 节的规定。
(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
(8)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自行详细调查并了解各**及隧洞沿线涉及爆破安全的敏感建筑物,在施工支**、埋管出露口、浅埋暗挖和隧洞浅埋段等部位(不限于)必须严格进行控制爆破,在具体爆破设计中须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重点考虑爆破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和震动等有害效应对附近民房、高压线、道路及已建建筑物等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中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振速等要求,严格控制分段爆破最大单响药量等爆破参数,并采取相应的飞石防护措施,避免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施工爆破安全。采取飞石保护、控制爆破等措施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7.3 石方明挖
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
(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 303-2004 表C.1.2 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
(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 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
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规定7.2.3 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 47一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
(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
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承包人应遵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 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
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
7.5.1 堆渣场地
(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
(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
7.5.2 渣料利用
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
7.6 质量检查和验收
7.6.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
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 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
(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
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7.6.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
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
(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7.6.3 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2)质量检查记录。
(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7 计量和支付
(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人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人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试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8节 地下洞室开挖
8.1 一般规定
8.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类地下洞室,包括平洞、斜井、竖井、大跨度洞室、施工支洞的开挖,以及已建成地下洞室的扩大开挖等。其工作内容包括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本章规定适用于钻爆法开挖。若采用掘进机施工时,其施工技术要求应另行规定。
8.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与监理人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地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
(3)承包人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应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工作。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以及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在监理指定的地点堆放石渣。
(5)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作好施工地质编录。
(6)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已埋设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等,施工中因保护措施不妥,造成监测仪器设备破坏或失效,应由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
8.1.3 主要提交件
(1)地下工程开挖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地下工程开挖前 28 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地下工程开挖施工布置和开挖程序图;
2)施工辅助洞布置图、开挖、支护及封堵图;
3)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4)钻孔爆破方法与控制超挖措施;
5)主要建筑物开挖分层分块划分及施工程序说明;
6)爆破试验计划;
7)地质缺陷部位处理措施;
8)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9)**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塌方处理措施;
10)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11)照明设施;
12)排水措施;
13)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4)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5)安全保证措施;
16)施工期围岩稳定监测措施。
(2)施工记录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每月提交各项地下工程开挖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各开挖工作面进尺及实际作业循环情况;
2)实测开挖断面测量成果以及本期和累计完成开挖工程量;
3)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质量监测资料;
5)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钻爆器材和材料消耗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8.1.4 引用标准(不限于)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7)《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378-2007);
(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8.2 施工期补充勘探
8.2.1 超前钻孔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掌子面钻设超前钻孔和(或)开挖导洞,以查清地下洞室中尚未开挖岩体的地质情况,及时调整掌子面后的开挖断面尺寸和支护措施。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超前钻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地下洞室超前钻孔、洞的各项爆破参数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承包人应将钻孔、洞的各项施工参数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完成超前勘探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查看超前钻孔的岩芯及钻进记录,以及导洞的地质测绘资料,并及时将资料提交监理人。
(4)开挖过程中,由于超前预报而推迟开挖作业时间,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给予合理的进度补偿。
8.2.2 不良地质洞段的补充勘探
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遇及不良地质与成洞困难的洞段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充勘探,补充勘探的地质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本合同外增加的勘探费用,经监理人批准认可,由发包人支付。
8.3 地下洞室与洞群的开挖和支护
8.3.1 开挖和支护程序
对于大型地下洞室和(或)地下洞群的开挖和支护,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要求,以及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程序设计,并编制地下洞室和(或)地下洞群的开挖支护程序和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大型地下洞室的分层开挖和支护程序;
(2)地下洞群各洞室分区、分部开挖和支护程序;
(3)地下洞室和地下洞群的支护设计方案及支护结构类型;
(4)开挖和支护过程的围岩变形和稳定监测计划及其监测设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8.3.2 及时支护措施
(1)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下洞室和(或)地下洞群开挖和支护程序,及时行各洞室的开挖和支护。
(2)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变形和稳定监测计划,立即埋设监测仪器,进行监测和作好监测记录,并应及时将监测记录和分析资料提交监理人。
8.3.3 施工期监测和支护参数的调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围岩变形和稳定的监测成果,及时调整作业程序和支护参数,确保地下洞室和(或)地下洞群开挖和支护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2)开挖过程中,若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变更已批准的开挖和支护程序,应编制专项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8.4 钻孔与爆破
8.4.1 钻孔和爆破措施
(1)承包人进行任何洞室的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8.1.3项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措施,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钻孔和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的开挖面达到设计要求。调整的钻孔爆破参数,应经监理人批准。
8.4.2 钻孔爆破试验
(1)承包人在正式开始洞室开挖作业前,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开挖和爆破措施,进行必要的现场爆破试验,爆破参数的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地下洞室爆破前,承包人应按SL 378—2007第6.1.4条的规定,负责进行专门的钻孔爆破设计提交监理人批准。
(3)地下洞室的开挖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段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SL 378—2007 附录D选用。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爆破试验与监测的内容应符合SL 378—2007第6.3节规定。
8.4.3 钻孔爆破施工
(1)地下工程的钻孔和爆破作业,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实施。
(2)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SL 378—2007第6.2.3条的规定。
(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钻孔和爆破措施执行。
(4)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符合SL 378—2007第6.2.7条的规定。
(5)每项钻孔、爆破和支护作业完成,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8.4.4 爆破震动控制
在地下洞室施工中,承包人应保护好已完成混凝土衬砌、压力灌浆、支护结构等部位不受损坏,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受影响。爆破质点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应参照《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表D.0.3-1的建议值,并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选定。
8.5 开挖面的规格
8.5.1 开挖支付线的规定
施工图纸中标明的开挖线为付款的依据,超出开挖线以外的超挖,及其在超挖空间内回填混凝土或其它回填物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5.2 开挖面欠挖清理
对于有混凝土衬砌的洞室,不允许有欠挖,伸入设计开挖线以内的欠挖,均应由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负责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5.3 施工措施不当引起的超挖
除监理人认可的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外,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超挖,包括为超挖需要回填的材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5.4 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
(1)可预见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是指施工图纸中已标示了明确的地质特征,但承包人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或未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及时进行支护而发生的超挖,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不可预见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是指在施工图纸中未标明地质特征,而承包人已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施工,但仍发生超挖,经监理人核准后,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5.5 施工需要增加的开挖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施工需要(如布置施工设备,以及避车、回车需要扩大的开挖断面)增加的开挖量,以及由此增加回填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8.6 开挖面清理
8.6.1 开挖面的清撬
爆破后和出渣前,承包人应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确保进入洞内的人员和设备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检查已开挖洞段的围岩稳定情况,及时清撬可能塌落的松动岩块。
8.6.2 开挖面的冲洗
对爆破后的岩石开挖面,承包人应在进行支护或混凝土衬砌前用高压水或用高压风冲洗干净,并清除岩石碎片、尘埃、碎屑和爆破泥粉,以便查清围岩中的软弱结构面,供地质编录和采取支护措施。
8.7 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8.7.1 二次扩挖的定义
根据监理人指示,承包人对已完成开挖的地下洞室进行第二次扩大开挖,称为二次扩挖。
8.7.2 二次扩挖的计量原则
二次扩挖工程量按设计开挖线与二次扩挖线之间的体积进行计算,设计要求扩挖尺寸小于15cm者,按15cm计算。
8.8 特殊部位开挖
地下洞室特殊部位的开挖,应遵守SL 378—2007第5.6节的规定执行。
8.8.1 洞(井)口开挖和处理
(1)各地下工程的洞(井)口掘进前,承包人应仔细勘察洞(井)口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并将有关地质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按监理人指示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
(2)洞(井)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洞(井)口边坡面的危石清理、支护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应在洞脸和洞(井)口段的开挖前完成。
(3)**段开挖应遵守SL 378—2007第5.2节的有关规定。
(4)洞(井)口起始洞段的开挖,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岩石发生震裂、松动和塌方,起始洞段的围岩软弱破碎时,承包人应制**开挖、边支护的施工措施,并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8.8.2 洞室交叉部位及高边墙开挖
(1)洞与洞、洞与井等交叉部位在掘进前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做好锁口和超前支护以确保安全。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洞室交叉部位围岩的安全监测。
(2)高边墙部位的开挖,其最大允许质点振动安全速度应不超过_5_cm/s ;其余洞段应满足SL 378—2007表D.0.3-1的要求。
(3)相邻两洞室间的岩墙或岩柱,应及时按监理人指示做好支护措施,确保岩体稳定。
8.8.3 混凝土衬砌和支护结构的保护
(1)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混凝土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在已完成的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附近进行爆破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8.4.4条的规定,控制爆破参数及安全爆破距离。
(2)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操作原因造成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的损坏或变形,均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在洞室锁口衬砌段等重要部位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其衬砌结构的模板应在开挖作业全部完成后拆除。必要时,还应按监理人指示增加保护措施。
8.9 地下照明和通风
8.9.1 地下照明
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2.5项的规定及SL 378—2007表12.3.10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供各地下开挖工作面的全部照明。
8.9.2 地下通风
通风与防尘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1章的规定。
8.10 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8.10.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进入地下洞室。防护工程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和维护。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水勘探资料,估计排水量及其排水范围,负责设计、采购、安装和维护全部地下施工排水系统。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施工前 28 天,编制一份地下排水系统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3)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涌水等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涌水,并立即通知监理人。
(4)地下水应排至不会重新流入地下工作面的地区,还应防止排出的水流导致地表冲刷。
8.10.2 排水设备和量测仪表
(1)在地下开挖期间,承包人除应按监理人指示执行,以及遵守SL 378—2007第12.2.7条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批准的排水系统及其布置,负责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和设施(包括量测仪表),并负责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采购、运输、安装和维护。
(2)若地下排水量超出预定的数量和范围,导致承包人排水系统的抽水设备能力不足时,承包人有责任增加的排水的需要。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流控制计划,采购、安装和维修地下水量测仪表。所有量测仪表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正。
8.11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和弃置
8.11.1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
凡在地下工程中开挖出的可用料,应按本工程混凝土浇筑和土石方填筑对利用石料的不同技术要求分区有序堆放。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上述开挖料的报废,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针对洞渣岩性将每个堆渣场地分成不同区域,将灰岩、石英砂岩、火山碎屑岩及石英闪长岩等母岩分开堆放。
8.11.2 地下工程开挖石渣的弃置
地下工程开挖的弃渣,应按本技术条款“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弃置至指定地点。
8.12 质量检查与验收
8.12.1 地下洞室开挖前检查
地下洞室开挖前,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并对地下洞室**边坡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其**边坡安全后,才能开始进洞施工。
8.12.2 地下洞室开挖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隧洞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中心线的定线误差。各项地下洞室开挖的贯通测量允许极限误差值应符合SL 378—2007表4.0.2-1的要求。
(2)地下洞室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8.5款、第8.6款的规定,对地下洞室开挖断面的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8.12.3 完工验收
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向监理人申请进行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监测资料;
(4)地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施工缺陷处理记录;
(6)施工支洞开挖、支护及封堵竣工图;
(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8.13 计量和支付
(1)地下洞室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地下洞室开挖、石渣运输、堆放(存)等相关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不可预见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工程量,以及相应增加的支护和回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其它因素引起的超挖工程量以及相应增加的支护和回填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修改设计开挖轮廓尺寸,并需要进行二次扩挖时,其扩挖工程量按本技术条款第8.7款所述的方法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地下开挖所需的的排水、照明和通风排烟等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地下洞室超前勘探洞开挖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除负责本标段自用碎石料、捡集埋石用毛块石的加工,另负责本工程后续标段的碎石料、捡集埋石用毛块石的加工。碎石、埋石用毛块石加工进度需满足后续标段要求。承包人需在料场布置计量过磅系统,所需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9节 支护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开挖后的永久支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挡墙、护壁、护坡、护网等用于边坡的支护和支挡结构。
9.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边坡支护。
(2)在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对边坡进行变形监测。
(3)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的材料、配件和有关设备,以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
9.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地下洞室和边坡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
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
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
6)边坡和地下洞室的围岩稳定监测方法;
7)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l)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等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
2)材料试验成果;
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1.4 引用标准
(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
(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4)《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87—2007);
(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 46—199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7);
(10)《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2004);
(11)《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0)、(J 257—2003);
(1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
(13)《水利水电工程岩壁梁施工规程》(DL/T 5198—2013);
(14)《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10)。
9.2 锚杆(岩石锚杆)
8.2.1 锚杆类型
明挖边坡锚喷支护采用以下类型的锚杆:
(1)水泥砂浆锚杆;
(2)张拉锚杆;
(3)水工预应力锚杆;
(4)缝管式锚杆;
(5)水胀式锚杆;
(6)花管注浆锚杆;
(7)自钻式注浆锚杆。
9.2.2 材料
锚杆材料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5.1.2条的规定。
9.2.3 锚杆孔的钻孔
锚杆孔的钻孔施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5.1.1条的规定。
9.2.4 锚杆的施工和安装
各种类型锚杆的施工和安装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5章的规定。
9.2.5 锚杆的注浆
锚杆的注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5.2.3条的有关规定。
8.2.6 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锚杆钻孔规格的抽检: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检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孔径、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2)锚杆的材质检验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77—2007)第10.1.1条规定。
(3)锚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10.1.2~10.1.4条规定。锚杆的注浆密实度检测应由监理人根据作业分区和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抽查范围,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相关规定。
(4)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查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各作业区的锚杆施工检测记录等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逐项验收。
9.3 喷射混凝土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及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
9.3.1 喷射混凝土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将各项喷射混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9.3.2 材料和配合比
(1)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遵《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1节的有关规定。
(2)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3.1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
9.3.3 配料、拌和及运输
(1)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3.2条的规定。
(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3.3条的规定。
(3)混合料运输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人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 小时,干混合料掺入速凝剂,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秒。
9.3.4 喷射混凝土施工
(1)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4节的规定。
(2)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77—2007)第6.5节的规定。
(3)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6.7节的规定,钢纤维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4)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混合料时应采用钢纤维播料机往混合料中加钢纤维,搅拌时间不小于180秒;
2)钢纤维在混合料中应分布均匀,不得成团;
3)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喷射结束后,应在其表面再喷一层厚度为10mm的水泥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已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5)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7.1节的规定。
(6)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7.2节的规定。
(7)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7.3节的规定。
9.3.5 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 377—2007)第10.2节的规定。
(3)各项喷射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作业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验收,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
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
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4 地下洞室支护
9.4.1 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措施计划
在地下洞室开始施工前_28_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本工程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本工程各地下洞室的开挖和支护程序;
(2)各地下洞室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
(3)开挖和支护的安全监测措施;
(4)软弱破碎洞段的特殊支护措施。
9.4.2 地下洞室喷锚混凝土支护
(l)承包人完成已开挖洞段的安全清理后,应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钻设锚杆,以确保围岩稳定。锚杆钻设完成后,若发现安全监测数据异常,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增设锚杆和(或)立即喷射混凝土。
(2)地下洞室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3)地下洞室喷射混凝土均应采用湿喷法。
(4)地下洞室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拱部不应大于_25_%,边墙不应大于_20_%。
9.4.3 地下洞室的预应力锚索支护
(l)地下洞室群围岩稳定加固的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应根据开挖过程中对洞室群围岩变形和应力变化规律的监测,及时进行施工。
(2)承包人提交的地下洞室群开挖和支护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包括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布置,以及洞室群预应力锚索的支护程序。
9.4.4 地下洞室的钢架支撑支护
(1)地下洞室支护的钢架支撑分为型钢钢架和格栅钢架(以下简称钢架支撑)两种类型。
(2)当型钢钢架不能确保围岩稳定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为整体格栅钢架,必要时再增加钢筋网和(或)喷射混凝土支护等措施,直至洞室围岩完全稳定为止。
(3)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可供随时投入使用的备用钢架支撑及其附件。备用数量应经监理人批准。即使这些备用钢架支撑和附件最终未投入使用,发包人亦应支付全部钢架支撑及附件的材料和制作费用,但这些未使用的钢架支撑及其附件应属发包人财产。
(4)钢支撑应装设在衬砌设计断面以外,如因某种原因侵人到衬砌断面以内时,须经监理人批准。不允许使用木材制作的附件作为永久支撑。
(5)钢支撑之间可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制成挡网,并与钢架支撑牢固连接,以防止岩石掉块。
9.4.5 地下洞室的管棚超前支护
(l)在既有隧道或建筑物下修建隧道、海底隧道、浅埋隧道及突破断裂破碎带等成洞困难条件下,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按施工图纸进行管棚超前支护。根据开挖过程中对洞室群围岩变形和应力变化规律等的监测,及时进行施工。
(2)承包人提交的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包括管棚的施工布置、施工方法、安全监测措施、施工机械配备及材料参数等。
(3)必要时需与钢拱架等支护措施相结合,直至围岩稳定。
9.4.6 地下洞室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锚杆、预应力锚索喷射混凝土和钢架支撑的质量检查应遵守本章规定。
(2)每项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成后,由监理人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地下洞室围岩的地质测绘实录;
2)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过程的围岩稳定的变形监测资料;
3)经监理人签证的上述第1款所列各项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
4)各项地下洞室的竣工图和有关设计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各项地下洞室的施工缺陷实录及其修复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
(3)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进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后,作为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9.5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
9.5.1 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
岩石边坡的支护作业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岩石边坡的开挖和支护程序;
(2)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
(3)安全监测措施;
(4)岩石边坡的特殊支护措施。
9.5.2 岩石边坡的锚杆支护
(1)岩石边坡的支护锚杆,应在边坡自上而下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进行。每次开挖和支护的边坡分层高度应不大于10~15m。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的局部破碎地带随机增设永久性加强锚杆和(或)钢筋网。并将增设记录提交监理人。
9.5.3 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
(1)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各项材料参照本章的规定选用。
(2)预应力锚索支护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锚索及全部附件的产品样本、特性参数、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及其规格性能等资料。
(3)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安装,应在岩石边坡按台阶自上而下分层开挖过程中进行。承包人应在其下部台阶的坡面开挖完成前,完成上部台阶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和安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台阶的开挖。
(4)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监测仪器对边坡面进行变形监测,并及时跟踪监测边坡变形,发现检测数据异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行安全保护,并及时报告监理人。
9.5.4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支护
(1)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在全部岩石边坡锚杆钻设完成后,立即喷射混凝土若发现安全监测数据异常,监理人要求在锚杆钻设前喷射混凝土时,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2)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3)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回弹率应根据边坡坡度,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选定。
9.5.5 边坡支挡结构
(1)边坡衬砌:
1)边坡衬砌前,应做边坡上部与两侧的危石清理及坡面加固和排水工作。必要时在工作面上方加设防护栏栅;
2)高陡边坡上部衬砌混凝土,应与一次支护锚杆或加设的插筋可靠连接。已支护的喷混凝土面,应在衬砌**行凿毛处理。
(2)边坡防护网:
1)边坡防护网是由钢丝绳网、锚杆、钢筋、拉锚绳、基座、减压环、钢柱与专用锚垫板等构成防护结构系统;
2)在边坡防护网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边坡防护网施工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9.5.6 岩石边坡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岩石边坡支护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3)岩石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岩石边坡支护工程的各项防护结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参照本技术条款同类结构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方法进行。
9.5.7 完工验收
各项支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l)支护工程竣工图;
(2)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和岩石边坡支护等的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现场监测及试验检验记录;
(4)预应力锚杆和锚索的施工和施加预应力记录;
(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9.6 计量和支付
(l)锚杆(包括系统锚杆和随机锚杆)、锚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锚杆深度及外露长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以有效根数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
(3)喷射混凝土、喷浆
按施工图纸所示部位,喷射厚度和是否挂网划分类别,并计算喷射混凝土有效实体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钢筋网(钢丝网)
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钢筋(或钢丝)有效防护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损耗量和附加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钢筋网(钢丝网)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钢支撑及其附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7)边坡防护结构
1)防护结构所采用的钢筋、型钢、锚杆、预应力锚索、土石方、砌石、混凝土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工程量,以相应专业章节“计量与支付”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2)边坡防护网按施工图纸所示防护区域计算的有效防护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第10节 钻孔和灌浆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钻孔作业。
(2)灌浆:包括固结灌浆、回填灌浆。
10.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并提供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3)在埋有观测仪器的建筑物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
10.1.3 主要提交件
(1)灌浆作业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钻孔和灌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布置图;
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质量保证措施;
5)灌浆试验大纲;
6)施工人员配备;
7)施工安全措施等。
(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1.4 引用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 31—2003);
(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
(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2006);
(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 266—88)。
10.2 灌浆材料
10.2.1 一般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监理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清单提交监理人。
10.2.2 水泥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水泥品种。用于各项灌浆工程的水泥遵守SL 62—1994第2.1节的规定。
10.2.3 水
灌浆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
10.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人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的质量应遵守SL 62—1994第2.1.6条的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0.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遵守SL 62—1994第2.1.7条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10.3 设备
钻孔和灌浆设备和机具的选用应遵守SL 62—1994第2.3节的规定。
10.4 钻孔
10.4.1 坝基灌桨的钻孔
(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遵守SL 62—1994第3.2节的规定。
(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10.4.2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l)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0.4.3 钻孔保护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10.5.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0.5.2 钻孔冲洗
钻孔冲洗应遵守SL 62—1994第3.3.1~3.3.3条的规定。
10.5.3 压水试验
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SL 62—1994第3.3.5~3.3.9条的规定。
10.6 灌浆试验
10.6.1 提交灌浆试验大纲
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
10.6.2 室内浆液试验
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
(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浆液密度测定;
(3)浆液流变参数;
(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10.6.3 现场灌浆试验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建筑物布置,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10.7 制浆
(1)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SL 62—1994第2.1节的规定。
(2)帷幕和固结灌浆的制浆应遵守SL 62—1994第2.2节的规定。
10.8地下洞室灌浆
10.8.1 一般要求
(1)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 70% 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
(2)灌浆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处理。
(3)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衬砌混凝土变形,并作好记录。
10.8.2 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
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应遵守SL 62—1994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
10.8.3 钢衬接触灌桨
(1)钢衬接触灌浆应遵守SL 62—1994第4.4.1~4.4.8条的规定。
(2)钢衬接触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 62—1994第4.4.9~4.4.10条的规定。
10.8.4 灌浆质量检查
(1)回填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2.10~4.2.12条的规定;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3.11~4.3.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钻孔探测和岩芯检查。孔内浆液结实,并充填饱满为合格品,达不到此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
(3)钢衬接触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4.11条的规定。
(4)地下洞室灌浆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地下洞室灌浆质量检查报告,并应将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10.9 灌浆工程验收
10.9.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过程中,按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
10.9.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10.10 计量和支付
10.****.1 钻孔
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10.****.2 灌桨
(1)固结灌浆的灌浆按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灌浆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2)回填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灌浆管预埋、金属埋件(止水、止浆片等)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相应灌浆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检查孔的钻孔、灌浆、压水试验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相应钻孔或灌浆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土石方填筑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
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13.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8.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13.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1994);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
13.2 料源要求
13.2.1 土料
(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
(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 条的规定。
(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
(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4)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13.2.3 石料
(1)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3.3 填筑现场试验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13.4 填筑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方案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
13.5 填筑合理用料
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13.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13.6 堤防工程施工
13.6.1一般要求
(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2014第2.2 节的规定。
(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2014第2.3节的规定。
(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2014第2.4 节的规定。
(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2014第3章的规定。
13.6.2筑堤施工
(1)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2014第4章的规定。
(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2014第5章、第6章的规定。
(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2014第9章的规定。
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l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13.7.1 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
13.7.2 运输及储存
(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
(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13.7.3 拼接
(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
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3)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l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13.7.5 保护层施工
(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A的规定。
(2)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3)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l0章、第11章的规定。
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6.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1 项、第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13.8.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2)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3.9 计量和支付
13.9.1 土石方填筑
(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土石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料场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压实,填筑体的沉降和冲损,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14节 混凝土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14.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14.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14.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
(10)《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
(1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
(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14)《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
(18)《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
14.2 混凝土生产
14.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l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足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
14.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
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14.3 模板
14.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一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
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l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 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
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4.4 钢筋
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 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
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02 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
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
14.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
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
(6)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
(7)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 第6.1.2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
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
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l0.2 节的有关规定。
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14.5.l0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4.6 预制混凝土
14.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2节、第9.5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0.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0.4 节的有关规定。
14.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 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01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
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9.2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14.7量和支付
14.7.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7.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7.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埋石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伸缩缝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氯丁橡胶支座、防震锚栓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个工程单价支付。
(8)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7.4 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16节 砌体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6.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6.1.4 引用标准
(l)《烧结普通砖》 (GB 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 (GB 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20O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0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 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20O6 );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04 );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37-2001 );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
16.2 石砌体工程
16.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16.2.2 浆砌石坝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 第4.2.21 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
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l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 第4.2.21 条第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7章的规定。
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
16.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3 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5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6节的有关规定。
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6.3.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6.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砼灌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砌体拆除按拆除廓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不锈钢栏杆以米为单位计量。
第19节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
19.1 一般规定
19.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压力钢管的直管、弯管、渐变管、岔管和支管及其附件的制造和安装。
19.1.2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按本章第19.2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3~19.10款的规定,进行钢管卷制、焊接、试验、运输、安装、涂装、灌浆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部工作。
(3)按合同约定,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水轮机进水管(阀)与压力钢管的对接安装段时,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该压力钢管段的材料特性,以及壁厚与焊接工艺要求。
19.1.3主要提交件
(1)钢管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施工前,应将钢管制造和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钢管加工车间布置。
2)钢管材料采购计划。
3)钢管制造、安装、焊接,涂装工艺设计。
4)钢管运输和安装措施。
5)钢管接触灌浆施工方法。
6)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车间加工图。
承包人应在钢管加工制造前,按监理人提供的压力钢管施下图纸,绘制钢管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淮。
(3)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5.1项的规定,编制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并按本章第19.5.4项的规定,将试验成果报告提交监理人。
19.1.4 引用标准
(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2008)。
(2)《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 713-2008)。
(3)《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2006)。
(4)《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 3323-2005)。
(5)《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2005)。
(6)《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 2970-2004)。
(7)《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钢》(GB l9189-201l)。
(8)《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 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2013)
(9)《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2008)
(l0)《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2008)。
(11)《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201l)。
(1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1999)。
(13)《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
(14)《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2010)。
(15)《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
(16)《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
(1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18)《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 35-2011)。
(19)《水下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 35-2006)。
(20)《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
(21)《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 O062-2007)。
19.2 材料
压力钢管用各种钢材、焊接材料碰按《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选用。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每批材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进行人库验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抽样检验,对钢板标号不清或对材质有疑问时应予复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9.3 钢管制造
19.3.1直管、弯管和渐变管制造
(l)钢板划线、切割和坡口加工。
1)钢板划线及标记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1.1~4.1.7条的规定。
2)钢板下料前的超声波检测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表2的规定。
3)钢板下料和焊接坡口的加工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1.10条的规定。
4)切割质量和尺寸偏差、切割面修磨、补焊区及其周边2Omm内进行无损检测的要求,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l.11条的规定。
5)钢板加工后坡口的极限偏差应遵守《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2008)、《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985.2-2008)和施工图纸规定;坡口加工完毕后,应立即涂刷无毒、无害、且不影响焊接性能和焊接质量的坡口防锈涂料。
6)高强钢板上严禁锯、挫及用钢印作记号,不得在卷板外侧表面打标记、冲眼。
(2)卷板。
钢管管节的钢板卷板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第4.1.12条和第4.l.13条的规定。
(3)钢管管节组装或组焊。
1)钢管管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项的规定。
2)钢管管节成型后的检查,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1.13~4.l.21条的规定。
3)在钢管管节上加焊和拆除卡具、吊耳等附加物时,应注意不伤及母材,以及保证起吊时不损伤钢管和产生过大的局部应力。对后序工作无不良影响的附加物可不拆除。
19.3.2 岔管制造
(1)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9.1.3项的规定提交岔管车间加工图。
(2)岔管钢板的分块、划线、切割和坡口要求应遵守本章第19.3.1项的规定。
(3)岔管钢板的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9.3.1项的规定。球形岔管球壳的压制成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
(4)岔管组装或组焊。
1)岔管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项的规定。
2)盆管应在车间内进行整体组装或组焊,组装或组焊后的各项尺寸应分别符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2.2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3)球形岔管的球壳板曲率及几何尺寸的极限偏差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2.3条的规定。
4)岔管组焊后若需进行消应处理,应在车间内进行。若岔管尺寸大于运输界限,应在车间内按结构要求组装成允许的最大部件,再分件运至现场进行总组装。
5)加强梁系(三梁岔的U形梁和腰梁、月牙岔的月牙肋、球岔的环形梁等)本身的连接焊缝及与之相邻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必须在车间内完成,若因故不能在车间内完成时,现场施焊的工艺、方法须经监理人批准。
6)组装后岔管腰线转折角偏差应不大于严2°。
19.3.3 附件制造
(1)伸缩节。
1)伸缩节的划线、切割、坡口加工和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9.3.1项的规定。波****制造厂家协商确定。
2)伸缩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项的规定。
3)套筒式伸缩节内、外套管和止水压环制作成型后的直径、弧度、间隙和行程等的极限偏差,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第4.2.5~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
4)套筒式伸缩节的止水盘根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
5)套筒式伸缩节内套管外壁和外套管内壁的纵缝应磨平,使具与钢管表面同高,盘根滑动范围不得布置横向焊缝。
6)波纹管伸缩节的制造和试验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2.8条和第4.2.9条的规定。
7)伸缩节装配、运输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4.2.19条的规定。
(2)明管支座。
1)明管支座的制造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和遵守本章第19.3.1条和第19.4. 3条的规定。
2)滚动、滑动和摇摆支座,应保证组装后各部件不得妨碍支座行动。
3)鞍形支座的弧形承压板允许制造误差与钢管相同。预组装时,应校正其圆度。安排管节时,应在支座滑动区内错开环缝及纵缝。
4)支座应在车间内进行预组装。
(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
1)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制造应遵守本章第19.3.1项和第19.4.3项的规定。
2)上述各环的对接焊缝应与钢管纵缝错开2OOmm以上。加劲环、支承环与钢管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阻水环与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为连续焊缝。
3)加劲坏、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坏的内圈弧度间隙,应参照《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表4的数据选定。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与钢管外壁的局部间隙,不应大于3 mm。
4)钢管的加劲坏、止椎环和支承坏组装的垂直度极限偏差,应参照《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表9的数据选定。
5)在加劲环、支承环、止准环与钢管的连接焊缝相钢管纵缝交叉处,应在加劲环、支承坏和止推环内弧侧钻设半径25~5Omm的避缝孔。
(4)水压试验闷头。
1)水压试验用的临时闷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制造。承包人应在闷头制造前,将闷头的布置图、计算书和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准。
2)闷头上应设置进人孔、排气孔、进水孔、排水孔和测试仪表的安装孔等。
19.4 焊接
19.4.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1)焊工应经《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划(SL 35-2011)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书,才能从事与其证书相适应的焊接工作,
(2)从事压力钢管质量检测的元损检测人员,其相应的资质垃符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4.2条的规定。焊缝质量评定应由持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元损检测人员担任。
19.4.2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
承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1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
19.4.3生产性施焊
(1)焊缝分类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第6.3.1条的规定。
(2)焊接材料的选用、焊接环境、焊接烘焙和保管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3.3条、第6.3.4条和第6.3.5条的规定。
(3)焊前清理。所有拟焊面及坡口两侧各10~2Omm范围内的氧化皮、铁锈、油污及其他杂物应清除干净,每一焊道焊完后也应及时清理,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焊。
(4)定位焊。采用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组装和定位焊。定位焊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3.8条的规定。
(5)装配校正。装配中的错边应采用卡具校正,不得用锤击或其他有损钢板的器具校正。
(6)预热。按工艺要求需要预热的焊件,应按《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6.3~6.3.l5条的规定进行。监理人有权对某些焊接部位提出特殊的预热要求,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7)焊接。除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3节和《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 36-20O6)第6章的规定外,压力钢管的焊接工艺还应满足:
1)为尽量减少变形和收缩应力,应在施焊前选定定位焊焊点和焊接顺序。
从构件受周围约束较大的部位开始焊接,向约束较小的部位推进。
2)双面焊接时(设有垫板者例外),在其单侧焊接后应进行清根并打磨干净,再继续焊另一面,对需预热后焊接的钢板,应在清根前预热。若采用单面焊缝双面成型,应提出相应的焊接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
3)每条焊缝应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采取防裂措施。
(8)产品焊接试板(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N/mm2)
1)管壁纵缝、加强构件(包括支承环及岔管的肋和梁)的对接焊缝应作产品焊接试板。
2)相同板厚的纵焊,每1OOm焊缝长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且每种板厚不少于两块。试板尺寸及试验项目与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相同。
3)试板须在纵缝的**部位与钢管纵缝同时施焊,试板的厚度和焊接工艺须与管壁相同,可以**试板长度而不设肋焊板。
(9)后热。后热要求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并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 35-2006)第7章的规定。
19.4.4焊缝质量检验
(1)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表16的规定。
(2****检验所用的元损检测方法,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4.3~6.4.10条的规定。
19.4.5焊缝缺陷处理
(1)承包人应根据焊缝质量检验确定的焊缝缺陷,提出缺陷返修的部位和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返修,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返修后的焊缝,仍应按本章第19.4.4条规定的焊缝质量进行复验。返修和复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同一部位返修次数。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不宜超过两次、高强钢不宜超过一次,否则应制定可靠的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19.4.6焊后消应处理
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焊后消应处理的钢管,应按《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7章的规定进行。消应处理数据应提交监理人。
19.5 水压试验
19.5.1 水压试验措施计划
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钢管和岔管,承包人应在试验前,编制水压试验措饱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内容应包括水压试验工作段范围、试验场地布置、试验设备、检测方法、循环次数、测点布置、试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
19.5.2水压试验的工作分段
(1)明管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
(2****制造厂作整体水压试验。对大型岔管需要在现场组装时,经监理人批准可在现场进行试验。
19.5.3试验方法
(1)水压试验的压力、试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现场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措施应按《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9章及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
(2)监理人认为有需要时,承包人应在试验工件上设置应变量测仪器,并及时将记录提交监理人。
19.5.4 试验成果报告
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水压试验成果报告,包括试验过程、测试成果、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以及评价意见等。
19.6 钢管运输
(1)承包****运输部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措施,其内容包括采用的吊装和运输设备、大件运输方法以及防止钢管变形的加固措施等。
(2)运输成型的管节时,可在管节内加设内支撑。管节运输时,应将钢管安放在鞍形支座或加垫木梁上,以保护管节及其坡口免遭破坏。
(3)钢索捆扎吊运钢管或瓦片时,应将钢索与钢管或瓦片接触部位垫,避免在吊运和运输过程中损坏涂层。
19.7 钢管现场安装
19.7.1 一般要求
(1)用于测量高程、里程和安装轴线基准点等安装控制点,均应明显、牢固和便于使用。
(2)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所用的测量器具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3.6节的规定。
19.7.2安装偏差
(1)钢管的直管、弯管和岔管,以及伸缩节等附件与施工图纸规定的轴线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0.2%。
(2****中心相管口同度偏差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第5.2.1条和第5.2.3条的规定。
(3)钢管始装节的里程偏差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5.2.2条的规定。
(4)明管支座的安装偏差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5.3.1~5.3.3条的规定。
(5)波纹管仲缩节的焊接、安装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第5.3.6~5.3.7条的规定。
(6)花焊接两镇墩间的最后一道合拢焊缝时,应解除伸缩节的约束。
19.7.3 现场安装焊接
(1)在现场焊接钢管环缝前,应校测钢管位置和管口圆度,若发现其安装偏差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准施焊。
(2)定位焊后应尽快焊接安装环缝,每条焊缝应连续完成,不得中断。
(3)安装坏缝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按同向对称进行焊接。
19.7.4观测仪器埋设
钢管安装时·应同时埋设观测仪器,观测仪器支座的焊接应遵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第6.3.9条的规定。
19.7.5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4.4项的规定对全部现场安装焊缝进行检验,并按本章第19.4.5条的规定进行缺陷处理。钢管安装的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9.8 涂装
19.8.1涂装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垃在涂装作业前,编制钢管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唯。涂装工艺措施应详细说明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使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涂装缺陷修补措施。
19.8.2涂装施工
(1)钢材表面涂装前,应将钢材表面的焊渣、毛刺、油脂等污物应清除干净。
(2)当钢管内壁及明管外壁采用涂料或金属喷涂时,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3.3节的规定。
(3)涂装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涂料生产厂的要求进行工艺试验,试验过程应有涂料生产厂的人员负责指导,并与专业人员共同选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4)组焊后的管节、岔管及附件(除安装焊缝外),应在车间内完成涂装;现场安装焊缝及表面涂装损坏部位,则在现场进行涂装"
(5)涂料涂装。
1)钢管内壁和明管外壁应涂刷自养护的底漆和面漆。
2)涂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第4.2节的规定。
3)涂料涂装施工方法和程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4.3节的规定。
4)涂料涂装后,埋管应在外壁均匀涂刷一层水泥浆,涂后注意养护。
(6)金属热喷涂。
1)金属热喷涂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5.2节的规定。
2)金属热喷涂涂层厚度及配套涂料的选定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5.3节的规定。
3)金属热喷涂施工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5.4节的有关规定。
19.8.3涂装质量检验
(1)涂料涂层质量检验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第4.4节的规定;若监理人检查发现流挂、皱纹、针孔、裂纹、鼓泡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2)金属热喷涂质量检验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第5.5节的规定;金属热喷涂复合保护涂层的质量检验应遵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l05-2007)第5.6节的规定。
(3)涂装结束后,应将钢管涂装的质量检验成
19.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9.****.1 钢管材料的检查和验收
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材料均应按本章第19.2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19.****.2钢管制造质量检查和验收
钢管管节和附件全部制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钢管管节和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
(1)钢管管节和附件清单。
(2)钢材、焊接材料、外购连接件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或试验报告。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
(4)焊缝质量检验成果。
(5)缺陷修整和焊缝缺陷处理记录。
(6)钢管管节和附件的尺寸及偏差检查记录。
(7)涂装质量检验记录。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验收资料。
19.****.3 钢管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监理人对各管段及部件的定位准确性、支撑牢固性等以及每条现场焊缝进行逐条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钢管的现场涂装结束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对钢管的涂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涂装面应进行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9.****.4 完工验收
钢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工资料:
(1)钢管竣工图。
(2)各项材料和外购连接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和使用说明书。
(3)钢管制造、安装的质量检查报告。
(4)钢管一类、二类焊缝焊接工作档案卡(包括焊工名册和代号)。
(5)水压试验成果。
(6)重大缺陷处理报告。
(7)钢管接触灌浆质量坚持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19.11 计量和支付
19.****.1 钢管
(1)压力钢管及其附件(含岔管,不含伸缩节)的制造、运输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2)压力钢管(含岔管和伸缩节)水压试验、涂装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申,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伸缩节的制造、运输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个数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个工程单价支付
第20节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20.1 一般规定
20.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结构制作和安装。
20.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采购钢结构工程所需的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并按本章第20.2款的规定进行材料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维护和缺陷修复等工作。
(3)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单项钢结构工程委托承包人进行专项总承包,则承包人应承担该项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全部责任。
20.1.3 主要提交件
(1)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制作前,编制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制作和安装场地的布置及说明;
2)钢结构制作安装方法和工序设计;
3)大型钢构件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4)钢结构制作安装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钢结构制作安装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钢结构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对钢结构材料(包括外购件),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若发包人拟将单项钢结构工程交由承包人负责专项总承包时,则承包人应在该单项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将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总图;
2)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详图、各节点、连接缝大样图;
3)与其它构筑物连接详图、预埋件详图;
4)钢结构设计说明书,包括应力分析成果及其计算软件;
5)材料和外购件合格证;
6)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0.1.4 引用标准
(1)《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 / T 3223—2005 );
(2)《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14907—2002 );
(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2002 );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
(5)《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1—2008 );
(6)《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2—2008 );
(7)《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3—2008 );
(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4—2008 );
(9)《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5—2008 );
(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6—2008 );
(11)《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 11345—1989 );
(12)《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8923—1988 );
(13)《固定式钢直梯》 (GB 4053.1—2009);
(14)《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2—2009 );
(15)《固定式防腐栏杆》( GB 4053.3—2009);
(16)《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2009 );
(17)《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 JB / T 6061—2007 );
(18)《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 / T 6062—2007 );
(19)《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 / T 203—2007 );
(20)《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 GJ81—2002 );
(21)《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 G 12—1999 );
(22)《焊接H型钢》(YB 3301—2005 );
(2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 : 2006 );
(24)《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 : 1990)。
20.2 材料和外购件
(1)材料和外购件运至目的地后,应由承包人**监理人进行检验验收。每批到货的材料和外购件应附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材质检验报告等。材料和外购件的检验应符合GB 50205—2001第4章的规定,检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按合同约定,对有特殊要求的材质需要进行复验,其复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0.3 钢构件制作和组装
20.3.1 一般技术要求
(1)钢构件制作和组装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绘制钢构件加工详图。在钢构件制作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对构件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编制各工种的工艺规程。必要时,应进行主要工种的工艺试验,工艺试验的成果提交监理人。
(3)钢构件制作和组装的检验应遵守GB 50205—2001 第5~8 章的规定。
20.3.2 零部件加工
钢零件和部件的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制孔等工序要求应符合GB 50205—2001第7.2~7.4 条和第7.6节的规定。
20.3.3 专业厂家提供的外购钢构件
(1)承包人应在外购钢构件采购前,将订货技术要求提交专业厂家。接货时,应查验专业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提交监理人。
(2)钢网架外购件的检验及验收应遵守JG 12—1999 的规定;H 型钢外购件的检验及验收应遵守YB 3301—2005的规定。
20.3.4 焊接
(1)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
1)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前,承包人应按JGJ 81—2002 第5.1.1条和第5.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成果和JGJ 81—2002第6.1.5条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
(2)焊工
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和焊工施焊范围。
(3)焊接工艺:
1)焊接材料的选配应遵守施工图纸及JGJ 81—2002表6.1.3-1~表6.1.3-3的规定;
2)焊接作业环境应遵守JGJ 81—2002第6.1.6条的规定;
3)焊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JGJ 81—2002第6.1.2条的规定储存;
4)焊接使用引弧板、引出板和垫板应遵守JGJ 81—2002第6.1.7条的规定;
5)多层焊时应连续施焊,并应遵守JGJ 81—2002第6.1.9条的规定;
6)定位焊应由持相应合格证的焊工施焊,并应遵守JGJ 81—2002第6.1.8条的规定;
7)对需要预热及后热的焊缝,其预热及后热温度应遵守JGJ 81—2002第6.2节的规定;
8)焊接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
9)焊后消应处理的标准应遵守JGJ 81—2002 第6.5节的规定。
(4)焊缝质量检验:
1)焊缝抽样检查合格率应遵守JGJ 81—2002 第7.1.5条的规定;
2)焊缝外观检查应遵守JGJ 81—2002 第7.2节的规定;
3)无损检测人员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4)表面检测应按JB / T 6061—2007 及JB / T 6062—2007 的规定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
5)采用超声波探伤的全焊透焊缝的检测应遵守JGJ 81—2002 第7.3.3条的规定;
6)采用超声波探伤的焊接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焊缝,其缺陷分级应遵守JG / T 203—2007 的规定;
7)箱型构件隔板电渣焊焊缝、圆管T、K、Y节点焊缝,其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焊分级应遵守JGJ81—2002第7.3.6条和第7.3.7条的规定;
8)按合同要求须作射线探伤时,其射线探伤应遵守JGJ81—2002 第7.3.9条的规定;
9)上述无损检测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可疑部位,增加探伤比例和抽查每个焊工的焊缝;
10)焊缝质量检验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将焊缝质量检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5)焊缝缺陷处理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按JGJ 81—2002 第6.6节的规定进行返修,返修后的缺陷部位仍需经监理人检查。当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0.3.5 组装
(1)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作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人组装。
(2)构件组装过程中,应按批准的工艺装配。当有隐蔽焊缝时,必领先行施焊,并经检验合格后才可覆盖。
(3)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5—2001 表8.4.2的规定。焊接连接制作组装的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5—2001 附录C 表C.0.2的数据确定。
(4)H型钢的组装应遵守GB 50205—2001 第8.2 节的规定。
(5)顶紧接触面的检查应遵守GB 50205—2001第8.3.3条的规定。
(6)钢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5—2001第8.3.4的规定。
(7)钢构件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5—2001第8.4.1条的规定。
(8)钢构件组装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5—2001第8.5节的规定。
(9)钢构件组装的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0.3.6 涂装
(1)一般要求:
1)大型钢构件的涂装应由承包人编制施涂工艺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工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涂装工艺试验、工艺流程、涂装设备配置、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缺陷修补,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
2)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小时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3)涂装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检查,并及时对涂装缺陷进行修补。
(2)防腐涂料涂装:
l)涂装防腐涂料前,其钢材表面的除锈质量应参照GB 50205—2001表14.2.1的要求确定。钢材表面处理后应及时涂刷防腐涂料,以免再度生锈;
2)防腐涂料的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4.2.2条的规定;
3)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施工图纸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层检验范围的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证明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标准。
(3)防火涂料涂装:
1)防火涂料的涂装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操作人员施工,并应持有消防部门批准的防火涂料施工准许证;
2)防火涂料应有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耐火极限检测报告和理化、力学性能的检测报告,还应有消防监督部门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钢构件表面应先完成除锈及防腐底漆的涂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防火涂料涂装;
4)防火涂料的选用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应遵守CECS 200:2006、GB 14907—2002、CECS 24:1990及GB 9978—2008的有关规定;
5)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要求,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4.3.3条的规定;
6)防火涂料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和乳突、粉化松散和浮浆等缺陷。
(4)涂装验收
在全部钢构件的组装结束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对每项钢构件的涂装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0.4 钢构件预拼装
20.4.1 一般要求
(1)预拼装应在合格的工作平台及装配胎模上进行,以保证小拼单元的精度和互换性。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预拼装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
20.4.2 预拼装
(1)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预拼装质量,应遵守GB 50205 —2001 第9.2.1条的规定。
(2)多节柱、梁、桁架、管构件、构件平面总体预装应参照GB50205—2001第9.2.1条的规定。
(3)预拼装质量检查合格后,****中心线及安装控制基准线等标记。
(4)预拼装完成后,承包人应**监理人按GB50205—2001第9章的要求对钢构件预拼装进行检查。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0.5 钢结构安装
20.5.1 钢构件运输、存放和验收
(1)安装前,承包人应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所有钢构件运至安装地点。对大型钢构件,应按本章第20.1.3项的规定,制订运输和吊装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
(2)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干净,底层垫层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并应按安装顺序分区存放。
(3)承包人应**监理人对钢构件进行逐项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0.5.2 钢结构安装
(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制订各项钢结构安装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各项钢结构的安装方法;
2)安装起吊设备和辅助安装设施的配置,以及发包人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计划;
3)钢结构安装过程的精度控制以及检测程序;
4)安全保证措施。
(2)钢结构安装前,承包人应**监理人对全部钢结构安装工作面(包括其它承包人完成的钢结构安装工作面)进行验收,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安装。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测安装基准点和控制点;检查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轴线和基础标高、支座预埋件或预埋螺栓的安装位置等。
(4)各项钢结构的安装措施:
1)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应对容易变形的钢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大型钢构件和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点和多节杆吊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其吊点必须通过计算确定,应保证各吊点起升的同步性,并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
3)在室外进行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考虑焊接变形因素,并根据当地风力、派差、**等影响,作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4)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在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处,应按“先栓后焊”的原则进行。
(5)钢构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的被损坏涂层及安装连接处的未涂部位,应按本章第20.3.6项的规定进行补涂。
(6)需要隐蔽的钢结构部位安装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
20.5.3 钢网架结构安装
(1)钢网架结构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的安装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2.2节规定。
(2)钢网架结构的小拼、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5—2001 表12.3.1 和表12.3.2 的数据确定。
(3)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为40m 及其以上的网架结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试验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2.3.3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分别测量网架结构的的挠度值,其实测最大挠度值应不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实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5)钢网架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2.3.6条的规定。
(6)钢网架总拼完成后,应对各球节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对于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应抽样进行无损探伤检验。抽样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0.5.4 钢屋面板安装
(1)钢屋面板安装应在下部钢析架或钢网架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2)采用压型金属板的钢屋面板安装应满足:
1)有涂层或镀层的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视见的裂痕、剥落及明显的凹凸和褶皱,表面应干净;
2)安装的压型金属屋面板,以及具有良好密封性能和外观的泛水板、包角板等均应固定牢固,连接件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施工图纸和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压型金属屋面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GB 50018—2002第7.2.5条和第7.2.7条的规定;
4)压型金属屋面板的安装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3.3节的规定;
5)钢屋面隔热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隔热材料的两端应固定,并将固定点之间采用的隔热毡材拉紧。防潮层置于建筑物的内侧,面上不得有孔。防潮层的纵向和横向搭接处应粘接或锁缝。位于端部的隔热材料应利用防潮层反折封闭,以防雨水渗入。当隔热材料不能承担自重时,应将其铺设在支承网上。
(3)用于屋面结构金属板材的防水密封涂料,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成果,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20.5.5 零星钢结构的安装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2009)、《固定式钢防腐栏杆》(GB 4053.3—2009)和《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2009)等标准。其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5—2001 附录E 中表E.0.4 的数据选定。
20.6 钢结构工程验收
20.6.1 钢结构材料和外购件验收
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均应由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和本章20.2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20.6.2 钢构件验收
每项钢构件制造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钢构件进行检查、验收,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钢构件或其组合件的验收清单;
(2)钢构件加工详图;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缝质量检验记录;
(4)钢构件各项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5)涂装质量检查记录;
(6)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的质量检查和评定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
20.6.3 完工验收
钢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可申请对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钢结构工程完工项目清单;
(2)钢结构工程竣工图;
(3)钢结构安装的各项材料和标准件的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报告;
(4)钢结构工程基础、支承面及隐蔽部位安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
(5)各安装工序的检测记录和验收资料;
(6)焊缝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资料;
(7)总拼就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
(8)钢结构涂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
(9)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0)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20.7 计量和支付
(1)钢结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2)钢结构有效重量不扣减切肢、切边和孔眼损失的重量,也不计人电焊条、铆钉和螺栓增加的重量。
(3)施工架立件、搭接、焊接、套筒链接、操作损耗、涂装和检验试验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4节 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
24.1 一般规定
24.1.1 应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采购及安装等工作。
2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卸车、损伤签证、仓储管理、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
(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管路、埋件与接地线等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试运行、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
(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和临时设施等。
24.1.3 主要提交件
(l)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4天,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作业持续时间;
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装的日期;
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装的日期;
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
6)附**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数据)。
(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
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
3)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
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
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
(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
24.1.4 引用标准
(1)《电力变压器(千式变压器)》(GB 1094.11—2007);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3)《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GB/T 7409.3—2007);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7)《电流互感器》(GB 1208—2006);
(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2006);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0)《接地系统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 17949.1—2000);
(11)《金属封闭母线》(GB/T 8349—2000);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19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15)《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 8905—2012);
(17)《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2011);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10);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2010);
(23)《变压器油》(GB 2536—2011);
(24)《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 11023—1989);
(2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2009);
(26)《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 578—2008);
(27)《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 489—2006);
(2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 1013—2006);
(2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583—2006);
(3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 5344—2006);
(31)《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 475—2006);
(32)《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 978—2005);
(3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 555—2004);
(3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 822—2002);
(35)《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478—2001);
(3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 720—2000);
(3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
(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 618—2011);
(3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 619—2012);
(4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 623—2010);
(41)《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 624—2010);
(42)《****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 5065—2009);
(4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4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 5017—2005);
(4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2005);
(4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1998);
(4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44—1997);
(48)《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 11805—2008);
(4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5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5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5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131—2007);
(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5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 10183—2005);
(5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8564—2003);
(5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5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5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2011);
(59)《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2010);
(6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6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6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
(6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2010);
(64)《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 9652.2—2007);
(65)《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 10969—2008);
(66)《L—TSA汽轮机油》(GB 11120—2011);
(6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 507—2002);
(68)《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 496—2001);
(69) 《水轮机金属蜗壳现场制造安装及焊接工艺导则》(DL/T 5070—2012);
(70)《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71—2012);
(71)《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 5036—1994);
(72)《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 5037—1994);
(7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
(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7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76)《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23864-2009)。
24.1.5 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
1)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布置总图、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机电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
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
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
(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
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
2)为保证机电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机电设备的上述第(1)项的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
24.1.6 供货商代表
(1)供货商代表应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
(2)供货商代表应指导承包人的安装作业;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
(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应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若备品备件不足,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
(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4.1.7 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
(l)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产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
(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
24.1.8 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
(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承担责任。
(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
24.1.9 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布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
(3)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
(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油污、杂物等不洁物。
24.1.10 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
(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机电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应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侧试验合格,才可进行安装。检侧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4.1.11 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
(1)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由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
24.1.12 机电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完成各单项机电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检查、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
24.2 一般技术要求
24.2.1 安装作业安全
(l)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3施工安全措施”及SL 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
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
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
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
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
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
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
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
(2)承包人应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4.2.2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
(l)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
(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
(3)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 50131—2007、GB/T 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24.2.3 预埋件埋设
(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23 预埋件埋设”规定执行。
(2)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
24.2.4 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
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投人使用。
24.2.5 焊接
(l)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
(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
24.2.6 安装偏差
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24.2.7 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
所有扒电设备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其中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24.2.8 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
(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T 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
(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守GB 50242—2002的有关规定。
(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24.2.9 涂装
(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
(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3)各项设备和附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
24.2.10 运行标识
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l)设备安全标识;
(2)设备操作指示;
(3)管路识别标示;
(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
(5)消防安全标识;
(6)人身安全警示;
(7)通行安全指示;
(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
24.3 照明系统安装
(1)照明管路的埋设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埋设,电缆导管的安装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3.3款。
(2)配线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清晰,接地可靠。
(3)照明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 50303—2002、GB 50617—2010等规范及本章第24.1.12项的规定进行。
24.4 接地系统安装
(1)承包人应负责接地体、接地连接件的制作和接地装置的敷设。
(2)接地装置的埋设部分隐蔽前,承包人**监理人共同检查埋设质量,做好中间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
(3)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电气设备、构架、基础和辅助装置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以及所有明敷接地线及接地引线的敷设和连接。
(4)已完工的接地系统应进行初步测试,如测试值不能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时,应由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并提交“接地系统初步测试报告”。
(5)全厂接地系统完工后,承包人应**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对全厂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以及接地网的连通等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验收,并提交“全厂接地系统测试报告”。
(6)接地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 17949.1—2000、DL/T 475—2006、GB 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4.1.12项的规定进行。
24.5 电缆线路安装
(1)电缆线路安装前,承包人应编制电缆统计清册和敷设路径图,提交监理人。
(2)电缆管及桥架、支架应安装牢固、整齐,接地良好。
(3)电缆的配线和敷设,以及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应遵守GB 50168—2006第5章和第6.2节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 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
(4)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及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屏蔽电缆和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的接地方式可靠接地。
(6)布放光缆及光钎熔接应按光钎供货商规定的工艺方法、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
(7)电缆线路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168—2006、GB 50169—2006 等规范及本章第24.1.12项的规定进行。
24.6 完工验收
机电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机电设备安装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
(3)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重要组件焊接工艺报告。
(5)各项机电设备和单元工程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记录。
(6)机电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
(7)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报告。
(8)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机组及其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
(10)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
(1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24.7 计量和支付
(1)本节第24.3~24.5款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3)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采购的装置性材料及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装置性材料的有效数量以相应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承包人为本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所进行的采购、验收、清扫、仓储保管、安装现场运输、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县取水工程施工标段
投标文件
(技术标/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评 审 因 素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原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款“投标文件成册要求”进行分册,并编制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项目负责人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⑴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⑵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⑶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⑷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它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4 姓名:
2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3 施工员 / 姓名:
4 质检员 / 姓名:
5 安全员 / 姓名:
6 工期 1.1.4.3
7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8 投标有效期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合同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号)
投标人 : (全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
投 标 总 价
工 程 名 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合 同 编 号: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全称)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时 间: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计
注:水利部分工程清单计价表参考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清单计价表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
特 征 计量
单位 工程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
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主要技术
条款编码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
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主要
技术
条款
编码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
特 征 计量
单位 工程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主要
技术
条款
编码 备注
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清单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
(元) 单价组合
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名 称 计量
单位 单价 备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砼(砂浆)强度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每m3砼材料预算量 单价
(元) 补差
(元) 备注
水泥(kg) 砂(m3) 石(m3) 水(m3) ……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价差) (价差) (价差)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元) 材料补差 备注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
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补差
人工
(工日) 汽油(kg) 柴油(kg) 电
(度) 风 (m3) 水
(t) 煤
(kg) 木柴(kg) 小计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计算表
单价序号
项目名称
定额编号
施工措施
定额单位
编号 工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工料定额 合价(元)
直接工程费小计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人工补差
材料补差
税金
合计
单价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备注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备注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10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 防汛度汛
13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l4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5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6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 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件四
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积(m2) 位置 需用时间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投标人应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公示网页的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 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人)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人)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人)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人)
账 号 技工(人)
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经营范围
年
年
年
年
年
能承担的年最大**工作量(万元)
备 注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资格审查自审表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 查 因 素 审查
标准 审查
结果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1 企业部分
2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
3 其他
年 月 日
八、原件的复印件
(一) 企业部分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性?四级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
(6)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
(7)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
(9)****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上打印件。
(二) 项目部部分
(1)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建造师证)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建造师证)复印件;;
(5)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和水利造价工程师**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网页打印件或水利造价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6)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上打印件;
(7) 资格审查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原件评标结束后归还,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九、其他材料
(1)无在建工程、无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2)其他材料
一、无在建工程、无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
2、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自2013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1: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取水工程施工1标段
工 程 量 清 单
合同编号:SCZDXXLW/SG-01
招 标 人:
编 制 单 位: (单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填表须知
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名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
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总 说 明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1页共2页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招标范围
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第2页共2页
**县取水工程施工标段
施工1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
****
****
****交易中心
二○一六年十一月
目 录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2 招标文件 11
3 投标文件 12
4 投标 14
5 开标 15
6 评标 16
7 合同授予 1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
9 纪律和监督 18
10其他内容 20
第3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28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28
1 一般约定 28
2 发包人义务 29
3 监理人 29
4 承包人 2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3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2
7 交通运输 32
8 测量放线 3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2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33
12 暂停施工 33
13 工程质量 34
14 验收和检验 34
15 变更 34
16 价格调整 35
17 计量与支付 36
18 工程验收 37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8
20 保险 38
24 争议的解决 38
25 补充: 39
25.1 合同类型 39
25.2 其他补充条款 39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4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 45
第二卷 46
第六章 图纸 46
1 说明 46
2 图纸(详见图册) 46
第三卷 4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7
第1节 一般规定 47
发电厂工程地质 49
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 61
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 64
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69
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 76
第6节 土方明挖 81
第7节 石方明挖 87
第8节 地下洞室开挖 93
第9节支护工程 102
第10节 钻孔和灌浆工程 112
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 118
第14节 混凝土工程 124
第16节 砌体工程 136
第20节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141
第24节 机电设备安装 162
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 174
第四卷 17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5
评审因素索引表 17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
二、授权委托书 182
三、投标保证金 183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4
五、施工组织设计 201
六、项目管理机构 205
七、资格审查资料 206
八、原件的复印件 208
九、其他材料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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