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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兹有申请人刘立邦(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孖湾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映雯(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泳豪(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廖素兰(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略)
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博原(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添养(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三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肖明(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金朋(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卫超(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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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何加建(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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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林瑞玲(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志良(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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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志强(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略)
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樊丽珍(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鸡咀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齐喜(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耀华(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杨婵(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新丰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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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赖定光(身份证: (略))、赖定邦(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赖家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卓伟良(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澳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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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金容(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珍如(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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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添贵(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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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桂荣(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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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健华(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少芳(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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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建文(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三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北荣(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吴文强(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德常(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二区115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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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黄旭斌、熊月兰(身份证:(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黄国华(身份证:(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凤鸣里二十三巷1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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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黄郁庭(身份证:(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黄日祥(身份证:(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夏村街下七巷2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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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郭乔根(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东三西路内区4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伦友(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旧街上八巷1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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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郑银庆(身份证:(略))、曾明锋(身份证:(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曾保伦(身份证:(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罗朋村16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社信(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四区8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社信(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五区19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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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张均德(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朱头山四巷1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略)
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泽林(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三围北路2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贵连(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一区11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郁敏(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四区14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兆松(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新村十巷10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卓文(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盖山村上村1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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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清(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孖湾村龙环里47号101、102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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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麦佛根(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东三西路内区5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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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林张明(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四巷2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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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卓南(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一区8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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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进富(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三区15号房1、房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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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松波(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下栏村227号房1、房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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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国均(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三区97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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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发光(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夏村街上十八巷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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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东汉(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月坑村北区14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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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黎光耀(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家村新屋村1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略)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浩华(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三区11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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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立中(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六区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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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吴润珍(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梁锦祥(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昭信村昭信南路13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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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卓勤(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中和里六巷7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略)
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卓文(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夏村下街九巷1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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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炽庆(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街上十九巷6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略)
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国亮(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上栏村40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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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美芳(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沙石村北区9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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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邝根大(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小濠冲村大村二十五巷2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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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梁金带(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梁七胜(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西四东区外36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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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黄灿荣、黄长杰(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黄日祥(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夏村新村仔九巷5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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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国效(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南山村三区3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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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崔炽金(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村深水岭4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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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吴锦样(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泗喜村太隆水管道东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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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均玉(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安丰围南5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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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郭婵珍(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梁兆强(身份证: 0)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湾口村上湾里一巷2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略)
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炳康(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三村五围仔南5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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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杨俭豪(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麒麟山2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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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灵辉(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下栏村21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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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兹有申请人何添卫(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南环村大成围125号房1、房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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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洪涛(身份证: (略)X)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桅夹村永红西路20号101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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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谢崇伟(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谢日贤(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六区112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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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赖国携(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赖家村中心南路3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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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周同和(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新丰村农丰22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谢美森(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孖湾村龙环里1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赖伙(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泗喜村大河头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1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周广荣(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周胜保(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新乡村沥岐旧村三巷5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其华(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新区1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略)
2018年10月11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黄韩光(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五区5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何东福(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村旧区54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刘长群(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北村53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陈均安(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中和里六巷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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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赵承业(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新围4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一楼办证大厅总服务台;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黄桂效(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黄文妥(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二区130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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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公 告
兹有继承人林珠女(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林华生(身份证: (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新街上十九巷15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继承转移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303室;联系电话:531(略)、(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梁如爱(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北边里二巷1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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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兹有申请人罗关科(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朗村一巷1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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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
公 告
兹有申请人李志雄(身份证: (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灯笼村东三南102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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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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