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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示范段(太升桥--**亭)建设项目二标段监理/标段(招标补遗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中心**示范段(太升桥--**亭)建设项目二标段监理/标段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8页“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1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2)**省国家****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
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3) 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 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机关认
定为犯罪的;
(15)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
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关认定投标
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6)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公司;
(3****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 ;
现更正为:“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1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2)**省国家****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
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3) 在**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 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机关认
定为犯罪的;
(15)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
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关认定投标
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公司;
(3****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 ;”
二、招标文件第10页“3.2.1投标报价:费率报价:可调总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发改价格【2015】 299 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及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在招标人给定的控制价基础上报下浮比率(如:下浮 x%) 。投标报价,应为投标人完成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费用。
招标控制价为:653.74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
现更正为:“招标控制价为:暂定653.74万元。按****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并自行报下浮比率(如:下浮 x%,下浮比率只能为0-100%)。投标报价,应为投标人完成本工程监理招标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费用。
备注:最终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1-中标下浮比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结算时,上述系数按实际计取。”
三、招标文件第14页“3.5.3近年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不提供”
现更正为:“近年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5年12月1日至今”
四、招标文件第48页至第74页监理合同无效,现重新上传(详见附件一),本项目监理合同以随本补遗上传的合同(附件一)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一:
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年 月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本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六、期限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始,实际开始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为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 监理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监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电子邮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组织施工现场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
(2)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参与设计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审查设计变更;
(5)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包人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6)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8)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
(9)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做好现场技术签证工作;
(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4)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协助承包人建立技术经济档案,使其能将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委托人;
(15)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6)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7)审核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进度报表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资料;
(18)组织对进场材料、半成品检查验收工作,参与材料的认质核价;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按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档案操作手册》的规定要求完成监理资料移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20)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21)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 政策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 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5)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6)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监理合同、国家相关规范、委托人要求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处理的一票否决权。
(2)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以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订权。
(4)在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力外,委托人还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编制监理规划: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14日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报委托人审批,并根据项目进展进行调整。
(2)每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监理人将监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审批、确认,以便监督实施。
(3)每月25日报送监理月报至委托人审核。
(4)其他:根据委托要求进行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等,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由本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后提供,除此外监理人的生活场所、车辆等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委托人内部规定。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扣除税金)
若监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赔偿。
(2)造成工程延期,监理期限相应增加,监理费用不变。
(3)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监理人按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2%,对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4)赔偿金由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时扣除。
增加第4.1.3项
4.1.3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监理工作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转包;总监理工程师或超过专业监理工程人员总人数30%以上的专业监理工程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监理机构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应的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4)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的。
(5)未做好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或监理人自身应完成的工程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造成工程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监理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复、多计工程量,低标准完工高标准计量,虚假变更、虚假签证等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委托人同时保留追究监理人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6)因监理人原因未按委托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操作手册》的规定要求进行归档的,应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
①延期不超过15天,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②延期超过15天,超过部分支付1万元/天的违约金。
(7)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监理人的人员
①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及人数相一致,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执业资格证书至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不得更换总监、总监代表。监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
②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处违约金20000元/次;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处违约金 10000元/次;
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处违约金5000元/名/次;
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处违约金2000元/名/次。
③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各监理机构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擅自离开工地,委托人有权处予10000元/天的违约处罚,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监理人自负,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
④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监理机构人员。监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增加人员,通知后10日内如未增派,则视为违约。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⑤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在委托人下发要求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3日内,监理人仍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1000元/人?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后30日仍未支付监理服务费,委托人首先应与监理人进行协商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满后30日内仍未支付的,应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利息,利息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银行基本利率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结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1-中标下浮比率 %);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0、海拔高程调整系数暂定为1.0;结算时,上述系数按实际计取。)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表二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最终计费额按照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预付款:按本工程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金额的10%,监理报酬金额暂按上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公式计算(下同),在合同签订完成,监理人员进场,且监理规划报委托人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开始在进度款支付中抵扣完毕。
(2)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至经发包人审核后的以本工程月施工完成产值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的80%;当监理报酬支付达到本工程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经委托人审查合格的全部监理竣工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工程实际完成产值金额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的80%(且不超过本工程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金额的80%)。
(4)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审计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的监理报酬总额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期的服务费,待工程保修期满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监理人应在每次付款前1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相关支付资料以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监理人支付。如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发票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且监理人不能因此免于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6)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7)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报酬:
因非监理单位责任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除6.2(2)约定的外,不再另行计收。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在监理人向委托人依约定时间提交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1)延期监理服务费:监理人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风险,监理费不因工程延期作调整。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监理业务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所做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为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日及完成额外工作所需要的人员数需提前报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日×人员数×(合同总金额÷本合同监理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人数)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已包含在正常监理费用中,不再另外支付。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8.2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或者获取有关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监理人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9. 补充条款9.1履约担保监理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暂定金额的10%。
(2)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3)履约担保形式:必须通过监****银行****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采用以下方式:
①通过监****银行转帐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和监理资料,移交委托人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②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在监理人正常履约情况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履约担保,则有义务确保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否则监理人须提前考虑续保,若监理人没有提前续保保证保函有效期要求,委托人有权在下一次付款时扣除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款项,直至监理人完成续保工作。续保保函日期应与上次开具保函日期连续,监理人不能按期提供的,委托人可按延期天数(自保函失效之日起至扣除履约担保金或完成续保之日止)对监理人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
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扣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9.2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
9.3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
9.4监理人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监理机构为履行服务,需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机构,并由监理机构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办公室应配备传真机并开通网络以方便进行沟通联系。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1.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正式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落实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监督保修工作。
3.保修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根据委托人要求执行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4. 样品用房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复印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原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原件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复印件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复印件 | |
6. 其他文件 | 1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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