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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二)
一、(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略)、(略)
法定代表人:(略)
采购项目经办人:(略)
二、质疑事项
潜在投标人认为(略)防震减灾应急包采购(项目编号 :FZHHZB****)的采购文件中存在不合理问题,于(****年07月11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三、审查及答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有:包或箱包或背包或急救包;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是防震减灾应急包,防震减灾应急包不是包,不是箱包,也不是急救包(略)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标书要求: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有:(略)
质疑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略)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是防震减灾应急包,不是包或箱包(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提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有:包或箱包或背包或急救包,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是违(略)。
对贵司在质疑函第一项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针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有:(略)现做如下修改:“3.2、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删除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要求。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年至今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无行政处罚记录,提供相关截图并加盖公章;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条规定是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书要求: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0、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年至今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无行政处罚记录,提供相关截图并加盖公章;
质疑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略)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略),在经营活动中(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参加针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是(略),即数额不大的罚款是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因此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年至今“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无行政处罚记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贵司在质疑函第二项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针对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年至今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无行政处罚记录,提供相关截图并加盖公章;现做如下修改:经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讨论后,确认删除该项“3.10、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年至今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无行政处罚记录,提供相关截图并加盖公章”。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条规定报价分为(略),总分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得比重是20%,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书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
投标产品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略) |
评标总得分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略) 商务部分: (略) 技术部分: (略) |
质疑理由:
《政(略)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略)
评审因素的设(略),包括投(略)。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略)。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本项目为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里规定价格分为(略),总分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是20%,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得比重不得低于30%是矛盾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贵司在质疑函第三项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本项质疑,我公司确认更改,将投标报价分上调至占总分值30%以上,具体更改内容待(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重新编制后可见。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条:自****年1月1日起至今,企业民政救灾物资项目业绩成功案例,进行评价,每个类似项目50万以内的项目业绩得2分,100万以上的项目业绩得4分。最高(略)(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公证书,中标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件),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条规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书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条:自****年1月1日起至今,企业民政救灾物资项目业绩成功案例,进行评价,每个类似项目50万以内的项目业绩得2分,100万以上的项目业绩得4分。最高(略)(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公证书,中标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质疑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本项目采购(略),并非所有民政救灾物资项目业绩都与房展减灾应急包相关,比如民政救灾帐篷项目业绩、民政救灾大米粮食项目业绩、民政救灾服装项目业绩等都与防震减灾应急包无关,不能作为加分条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企业民政救灾物资项目业绩成功案列可以加分,就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贵司在质疑函第四项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条:自****年1月1日起至今,企业民政救灾物资项目业绩成功案例,进行评价,每个类似项目50万以内的项目业绩得2分,100万以上的项目业绩得4分。最高(略)(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公证书,中标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件);首先我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红河州应急管路局采购应急包项目理解为“救灾物资项目”是正常范围,并不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经与采购单位负责人讨论后,现做如下修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内容:(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自****年1月1日起至今,“政府采购救灾应急物资”项目业绩成功案例,进行评价,每个类似项目50万以内的项目业绩得2分,100万以上的项目业绩得4分。最高(略)(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公证书,中标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5、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书要求: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5、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
质疑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没有规定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因此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是违法的。
对贵司在质疑函第五项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5、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现做如下修改:经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讨论后,确认取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5、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不将该项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但在保留该项在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是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是以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法、标准法和计量法等法规和生产标准为依据,通过组织构架的建立、岗位的设定、岗位职责的划分、岗位制度和流程的指定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品项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有效运行和管控,以达到人员安全、质量保证、环境保护、采购方满意和企业受益。通过此认证,证明公司有实力生产稳定质量的产品,提供高效可靠的供货,也是对采购单位的负责。
感谢投标单位对本项目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果你单位对质(略)
不满意,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盖章):(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略)
****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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