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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重新挂网)答疑书(四)
各投标人:
我中心现对**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重新挂网)答疑如下:
一、质疑内容及回复
(一)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P12-13页“三、设备基本配置要求,一至四标段均要求配置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总质量要求分别为10吨1辆、5-10吨1辆、1.5-5吨1-4辆)”。
由于具备自卸功能的垃圾清运车种类较多,如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行驶证车辆类型: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钩臂式垃圾清运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轻、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翻斗货车(行驶证车辆类型:中、重型自卸货车)、**货车或皮卡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轻型仓棚式货车)等等均具有垃圾自卸功能。请问该要求所指的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是否包括以上类型的车辆?
质疑答复:
自卸式垃圾清运车包括勾臂式垃圾车,不包括后装式压缩垃圾车、翻斗货车、**货车、皮卡车。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P20-22页“三、评标标准”,该评标标准中各部分占分比重(分值)分别为投标报价10分,技术部分15分,商务部分75分,政策性加分5分。
从以上各部分占分比重(分值)结合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进行分析,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分值存在严重不合理的分配逻辑和规律。根据招标文件对作业要求、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严格按照《**市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规范(试行)》、《****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保洁作业行为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33号)、 《******公司清扫保洁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以及《****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的通知》(渝市政委〔2015〕15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的通知》(渝市政委办〔2015〕26号)文件中对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对应的作业要求和检查标准。同时结合努力争创和巩固“三生三**区、国家卫生**”等的环境卫生服务要求,均对作业质量提出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对环境卫生的技术服务、作业方案、作业流程、质量控制、应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尤为重视,从而保障技术服务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而该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分值仅占15分,与商务部分75分相比,分值的分配存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完全失去了技术服务的竞争意义。同时也严重偏离了同类(清****政府采购的分值分配惯例。有特定为某家单位争取商务得分从而减少技术分值而量身定制的嫌疑。
质疑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各评分因素的分值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结合采购需求而设定。技术部分通过对作业区域熟悉程度、作业方案等文字表述仅能展现投标人承诺的服务水平,主观性较强;而商务部分通过设备、信用、业绩等企业实绩能实事求是地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了更客观地评价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保证公平公正,本项目招标文件各评分因素分值设定合理、合规、合法,不存在为某家单位争取商务得分从而减少技术分值而量身定制的情况。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21页“3、商务部分,(一)用于****公司的设备保障(满分30分):车辆设备在满足各标段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对增加配置的设备进行计分(所有车辆设备均不能重复计算,即: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其车辆设备在某一标段计算后在其他标段就不能重复计算,同一设备用于两个及以上标段增加配置的,本项得0分。1.每增配一辆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2.每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及说明“3.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投标人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要能证明,该车辆具有加压和加温的功能。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不能证明该车辆具有加压和加温的功能,****发改委商车网车辆公告截图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5吨洗扫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两个标段”,同时结合该评分标准中的“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其车辆设备在某一标段计算后在其他标段就不能重复计算”的要求进行计算,同时中取两个标段需要6台25吨洗扫车(该车辆为大型设备,单台购置价约为150-200万元/台)。经过我司全面细致的环卫企业市场调研,具有6台25吨洗扫车的企业市内不超过二家。该要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指向性和排外性,有特定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加压加温功能的16吨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
①、首先:该车加温装置具有高温加温功能,其最高温度可达120-150℃,主要用于下雪天和冰冻天气的冲洗解冻作业,适用于北**市,南**市并不适用。由于****,全年区间温度在5-48℃左右,温度相对较高,0℃以下下雪天气和冰冻天气基本很少出现。其次:因项目所在地为**主**,居民住户较多,过往市民和行人较多,若使用加温功能在公共区域作业,由于加温后温度过高,对过往行人及作业人员均存在严重的烫伤安全隐患。****政府要求,全面建设“三生三**区、****”,一旦发生市民和行人烫伤的安全责任事故,其社会负面影响和舆论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建设,目前**市内还未出现类似案例(首例)。再次:针对项目辖区内道路油污清洗作业,完全可以采用常温冲洗,同时配套使用环保油污清洗剂、洗涤剂等具有去污功效的绿色环保添加剂,既有效又安全,能更好地确保安全作业,杜绝安全隐患。故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②、首先:机动车(含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为交管部门登记核发,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车辆类型分为: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普通货车等等,不可能显示有加压和加温的相关标识。其次:经多方位查询及咨询,国家发改委相关的车辆公告上并没有该类型车辆(16吨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的加压加温公示信息。再次:经过调查了解,该类车辆是部分车商通过自行加装加温装置后出售的车辆,其购买发票的备注栏里才可能应买方要求添加有加压加温功能的字样(备注的信息并非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该要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指向性和排外性,明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③、经过我司全面细致的环卫企业市场调研,具有6台加压和加温功能,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由车商自行加装加温装置后出售的车辆)的企业市内不超过二家。该要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指向性和排外性,有特定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上质疑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答复:
1.“不低于25吨洗扫车”的增配配置是根据本项目作业区域实际情况(全区主次干道在510万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宽度在16米以上),考虑25吨及以上洗扫车优点(具有较强的机动清扫能力、吸附能力和持续作业能力,其作业效率是普通机扫车的数倍),为更好达到市级要求的机扫率和精细化作业标准、提高工作效能而设定,**多数厂商均能生产。本项目一个标段为2-3个采购人,若一个标段增配3辆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实际1个采购人仅有1辆或2个采购人共用3辆,车辆数量要求并不高。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关于“增配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合理,无任何指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
2.关于“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评分标准已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补遗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设备保障评分标准旨在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综合评分法的实质就是以相关因素为衡量指标把投标人分出高低,然后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做出优劣评价,不存在指向性、行业排斥性以及区域排斥性。如各投标人均得满分,则失去了综合评标法之意义。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两个标段。”的条款,仅指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选择投标1个或多个标段,并未要求投标人一定要投标多个标段。采购人是面向**招标,质疑人以“具有6台25吨洗扫车的企业市内不超过二家”和“具有6台加压和加温功能,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由车商自行加装加温装置后出售的车辆)的企业市内不超过二家”为理由质疑,属于未理解“综合评标法”实质概念和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不合理。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P22页“(二)企业信用:企业诚实守信,投标人2016年至今(以证件颁发****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的有一次得4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0分”。
该要求按满分10分计算,需获得至少3次及以上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首先:****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的有关规定,该证书于2015年起已改为每2年评审一次,并颁发证书。至今已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有2014-2015年度、2016-2017年度的2次证书,2018-2019年度还未进入评审阶段。而该要求至少需要获得3次及以上才能得满分10分,****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而矛盾。其次:****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证书评审时的评审级别、标准要求和易难程度上****商行政管理局的评审标准和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管理局颁发的****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更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而此评分要求以获得的次数为评审依据,为何不以更具有竞争意义的近三年获****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不同分值为评审依据?该评分要求具有特定为某家单位争取商务得分而量身定制的嫌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
1.已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2.“守重”主要用于证明企业是否诚信经营,各地方省级(直辖市)、****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相关政策颁发的“守重”荣誉均能证明企业在当地某个时间段的诚信情况。如对市级或区级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置不同分值,反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设置是符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同时也是客观、公开、公正的,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的问题。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P22页“****公司业绩: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至今(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的环境卫生服务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5分,单个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得5分。符合计分业绩的合同,可以累计计分。本项最多得35分”。
(1)该业绩评分标准以合同总金额为评审依据,明显是不合理的评审要求。由于**范围内****政府采购招标,各省、市地区的差异,其作业单价和服务年限均有所不同,其作业单价高的可达到20元左右/平方米/年,低的5元左右/平方米/年;服务年限长的可达8-10年左右,短的1-2年左右。因计算基数的不同,可导致合同总金额的巨大差异。如:某清扫保洁项目作业面积100万平方米,作业单价20元/平方米/年,服务期限10年,按高数据计算,那么总计合同金额为:100万平方米×20元/平方米/年×10年=2亿元;而按低数据计算,总计合同金额为:100万平方米×5元/平方米/年×1年=500万元;从而两者因计算基数的差异所导致合同总金额40倍的差距,故该业绩评分以合同总金额为评审依据是完全不合理的评审要求。****政府采购网上招标公示的类似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业绩评分要求均以面积为评审依据。因作业面积为固定因素,不受作业单价和服务年限的限制,且以面积为评审依据能直接反映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技术实力,更具有竞争性和择优性。试问:如一家企业获得作业面积10万平方米,作业单价20元/平方米/年,服务期限为10年的业绩和一家企业获得作业面积100万平方米,作业单价10元/平方米/年,服务期限为2年的业绩,谁更具有可比性和代表性(合同总金额同样为2000万元)?
(2)该评分要求以每单个合同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业绩为评审依据,按满分35分计算,且每单个合同金额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才符合起评标准,需要合同总金额累计达到1.4亿元,其合同总金额远远超过了本项目单个标段最高限价的5-11倍,与项目实际不符。同时根据“符合计分业绩的合同,可以累计计分”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单个合同总金额达到1.4亿元时,只需提供一个合同就可以得业绩35分的满分,该业绩评分要求在**市****政府采购项目中还未出现类似案例(首例)。该要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指向性和排外性,有特定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上质疑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答复:
1.已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2.作业面积仅能部分反应企业的履约能力,如10万平方米主次干道与10万平方米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虽然作业面积相同,但因作业区域、作业要求、作业内容的不同,完成同样作业面积需配备的机具设备、人员等投入却大不相同。而合同金额系根据作业面积、作业单价、服务年限综合计算而得,相对而言更能综合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公司业绩条款旨在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售后服务。对合同业绩打出高低不同的分值,以此评价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强弱,不存在局限性、指向性和排外性。另综合评分法的实质就是以相关因素为衡量指标把投标人分出高低,然后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做出优劣评价。故采购人以投标人过往签订的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的标的额为参照,评审投标人履约能力强弱是合理的,不存在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情况。
(二)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三、设备基本配备要求”要求配备10吨及以上后装式垃圾压缩车、10吨及以上自卸式垃圾清运车、5-10吨自卸式垃圾清运车。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中要求供应商配备10吨及以上后装式垃圾压缩车。10吨以下的后装式垃圾车、5吨以下自卸式垃圾清运车也能完成项目垃圾收运作业,为何一定要10吨以上规格的后装式垃圾车?该条款排斥了众多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之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答复:
“10吨及以上后装式垃圾压缩车”的基本配备是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全区主次干道在510万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宽度为16米以上)、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的作业要求、应急管理需求而设定。该设备作业覆盖范围广,垃圾收运量和工作效率是小型压缩车的数倍,能快速有效地收集环卫大量垃圾以响应采购人的需求,确保生活垃圾收运工作不断档,**多数厂商均能生产。且主要用于主次干道垃圾收运,长距离垃圾收运,垃圾收集点集中收运至垃圾中转站,特殊情况时将垃圾直接收运至终端垃圾处置场。然本项目每个标段(2-3个采购人)仅要求配备1-3辆10吨及以上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车辆数量要求并不高。故本项目关于“10吨及以上后装式垃圾压缩车”条款设置合理、合规、合法,没有排斥众多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况。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三、设备基本配备要求”第四条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用于两个及以上的标段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设备基本配备要求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用于两个及以上的标段投标,我司认为该条款排斥了众多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之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质疑答复:
本项目单个标段车辆设备基本配备是根据采购人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作业面积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管理局《道路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中道路机械作业定额测算,低于测算结果而设定的配置。每个标段为2-3个采购人,分配到每个采购人使用的车辆数量并不多。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两个标段”的条款,仅指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选择投标1个或多个标段,并未要求投标人一定要投标多个标段。如同一投标人提供相同车辆投标不同标段,且同时成为两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无法满足本项目单个标段车辆设备基本配备要求。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用于两个及以上的标段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设置合法、合规、合理,符合本项目作业区域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没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无任何指向性、排斥性和歧视性。
质疑事项3:评标标准中“用于****公司的设备保障”一项,要求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其车辆设备在某一标段计算后在其他标段就不能重复计算;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中要求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其车辆设备在某一标段计算后在其他标段就不能重复计算,我司认为此项要求我司认为该条款排斥了众多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质疑答复:
本项目单个标段车辆设备基本配备是根据采购人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作业面积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管理局《道路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中道路机械作业定额测算。增配配置是为更好达到市级要求的机扫率和精细化作业标准、提高工作效能而设定,且本项目每个标段为2-3个采购人,分配到每个采购人使用的增配车辆数量并不多。如同一投标人提供相同车辆投标不同标段,且同时成为两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无法满足本项目单个标段车辆设备基本需求。故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关于“所有车辆设备均不能重复计算”的设置合法、合规、合理,符合本项目作业区域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没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无任何指向性、排斥性和歧视性。
质疑事项4:评标标准中“用于****公司的设备保障”一项,1.每增配一辆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2.每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中要求供应商增加一台15方(吨)及以上压缩车得2分,我司派现场勘查人员到本项目所在现场进行了全方面勘察及分析。**属于**,道路情况较为复杂。根据现场情况,本项目推出的道路有大量的背街小巷、社区、街道、农村、场镇等,25吨的洗扫车及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在这种环境下根本不适用,我公司认为该车辆设置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之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答复:
1.“不低于25吨洗扫车”的增配配置是根据本项目作业区域实际情况(全区主次干道在510万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宽度在16米以上),考虑25吨及以上洗扫车优点(具有较强的机动清扫能力、吸附能力和持续作业能力,其作业效率是普通机扫车的数倍),为更好达到市级要求的机扫率和精细化作业标准、提高工作效能而设定,**多数厂商均能生产。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关于“增配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合理,无任何指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
2.关于“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评分标准已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补遗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本项目主次干道在510万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宽度在16米以上,16吨及以上车辆完全具备作业条件。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关于“增配具有加压功能(有加压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 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合理,无任何指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
质疑事项5:评标标准中“(二)企业信用”一项,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人2016年至今(以证件颁发****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有一次得4分。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中要求的“守合同重信用”计算方式为按次数计算,据了解,**大部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是以2年为单位颁发,如2016年-2017年“守合同重信用”,实际该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了该证书,且为何指定要2016年至今的证书?我司认为该条款排斥了众多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之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质疑答复:
1.关于“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已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补遗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2. 2016年至今各地方省级(直辖市)、****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相关政策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均可作为加分依据。****管理部门2016年颁发了“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2018年颁发了“2016-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共计2次。
故本项目招标****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重”荣誉作为投标人的加分项是符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是客观、公开、公正的,不存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的问题。
质疑事项6:评标标准中“****公司业绩”一项,投标人提供自2016年至今(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的环境卫生服务合同,单个合同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业绩得5分,单个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得5分。符合计分业绩的合同,可以累计计分。本项最多得35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要求提供单个合同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业绩与提高本项目服务质量并未有直接联系,难道提供了2000****公司就一定能较好的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吗?我公司认为该条款有为企业“量身定做”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之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答复:
1.已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公司业绩条款旨在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售后服务。对合同业绩打出高低不同的分值,以此评价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强弱,不存在指向性、行业排斥性以及区域排斥性。另综合评分法的实质就是以相关因素为衡量指标把投标人分出高低,然后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做出优劣评价。故采购人以投标人过往签订的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的标的额为参照,评审投标人履约能力强弱是合理的,不存在为某企业“量身定做”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
质疑事项:一、设备基本配置要求中10-16吨洗扫车、洒水车等表述不清,是总质量吨位还是装水量?我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不能确定能否百分之百响应。
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章已有明确表述:“本项目设备车辆的吨位是指车辆的最大总质量”。
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中“车辆设备在满足各标段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对增加配置的设备进行计分(所有车辆设备均不能重复计算,即: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其车辆设备在某一标段计算后在其他标段就不能重复计算,同一设备用于两个及以上标段增加配置的,本项得0分。
1.每增配一辆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2.每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次招标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
- 为本项目配置这么多设备产生巨大浪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型社会”的要求。
- 本次作业区域大型机械会给本来拥挤的**市交通带来更多的不便。
- **市的气温在零度以上,不需要配置带加温功能的养护车量。
质疑答复:
1.本项目单个标段车辆设备基本配备是根据采购人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作业面积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管理局《道路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中道路机械作业定额测算。增配配置是为更好达到市级要求的机扫率和精细化作业标准、提高工作效能、快速有效响应采购人需求而设定,且本项目每个标段为2-3个采购人,分配到每个采购人使用的增配车辆数量并不多。而一辆大型机械设备工作效率是小型机械设备的数倍,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关于增配“不低于25吨的洗扫车”、“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评分标准设置合理、合规、合法,不仅没有产生浪费,反而提高了工作效能,更适应于“节能型社会”要求。
2.首先,本项目主次干道在510万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宽度16米以上,具备大型环卫车辆作业的条件;其次,环卫车辆作业时间均须严格按照《CG16-01-2019城乡市容环卫卫生管理作业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保洁作业行为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也有相应作业要求及考核办法,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交通的影响。且无论环卫车辆吨位大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均需依法行驶,占道作业。故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备保障评分标准设置合理、合规、合法。
3.关于“增配一辆具有加压和加温功能(有加压和加温装置),且不低于16吨的路面养护车或清洗车”评分标准已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补遗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网和****网发布的“**区10个镇(街道、经济板块)清扫保洁”相关补遗。
****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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