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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路服务业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 |
| 2021-06-10 |
目 录
单一来源邀请书 ****电路服务业务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邀请书(一次)
(被邀请单位名称): ****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 2、单一来源项目名称:****电路服务业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4、项目性质:学校采购(服务) 5、项目预算:总预算价(最高限价)2.4万元;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6、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共分为1个标段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供货安装期:15日历天 9、服务期:1年 二、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三、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公司****公司,不得对本项目同时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信誉要求: 供应商信誉要求可提供①以下对应网站的信誉查询截图,或② 其一。 ①****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名单(截图可提供“信用中国”-“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网页查询截图,无受惩戒信息;或者提供“信用中国”企业查询截图,“失信惩戒”一栏中无受惩戒信息。); ②****总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截图可提供“****总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的网页查询截图,无违法信息;或者提供“信用中国”-“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的网页查询截图,无违法信息。) ③****政府采购网(www.****.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里的企业网页查询截图,无违法失信信息;或者提供“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网页查询截图,无违法失信信息。) ④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严重违法失信一栏中无不良记录); 6、服务承诺书 具体格式详见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格式2、服务承诺书)。 四、采购文件领取方式及时间 4、报名方式、时间、报名资料及采购文件领取 4.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校区。 4.2报名时间:2021年06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50。 4.3报名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4采购文件的领取:自行携带U盘拷贝或提供收件电子邮箱。 4.5关于本项目的变更、答疑等信息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所有报名单位。 5、开标时间、地点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6月15日09:00分。 5.2开标地点:******校区 5.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06月15日09:00分(**时间); 5.4递交地点:******校区;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项目落实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政策。本单一来源文件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文件编制。 2、采购需求详见单一来源邀请书附件。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元。递交形式:现金(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须单独密封并标注单位名称)。退还方式: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开标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七、联系方式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需求一览表 前注: 1)本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2)为有助于供应商选择投标产品,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建设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如对本单一来源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单一来源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约定联系代理机构,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一、采购需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项目采购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本次项目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比较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满足单一来源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有效最低报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三条采购人负责抽取组织不少于3****小组(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性能、质量、服务及对单一来源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评委会应认真研究单一来源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采购的目标; (二)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单一来源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时首先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单一来源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单一来源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单一来源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推荐1名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单一来源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评委会依据单一来源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按照文件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评审中,评委会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供应商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单一来源文件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最终对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九条评委会按下表内容进行投标有效性评审。 第十条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1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一来源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改正后依法重新采购; (二)单一来源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评委独立评审后,评委会对供应商某项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 第十二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环节,如果报价相同的,则优先选择“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供应商条件仍相同,则采取供应商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摇号方式详见摇号细则)(本项目不适用) 第十三条摇号细则:每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时的顺序号****公司的编号,摇号在到场的供应商的监督下,由采购方工作人员点击启动键。先摇出的号排名靠前,后摇出的排名靠后。 第十四条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评标后,****小组应制作评标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应如实记录本次评标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对评审报告****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流标原因分析会:当本项目流标,****小组负责人牵头组织流标原因分析会,分析此次采购工作交易失败的具体原因,分析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对本项目重新采购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案:****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按照以下方式形成统一意见: 如因单一来源文件语言表达不明确导致存在理解偏差,则按照对供应商要求较低的标准统一判定。如因投标文件编制不明确导致存在理解偏差,则按照不利于该供应商中标的标准统一判定。 发生争议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评委会成员各自表达自身意见,并对判定意见进行举手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统一。****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中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如评委会成员未在评审纪要上签字或未提供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评审纪要的全部内容。 三.评标纪律 第十九条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单一来源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评标办法其他说明 中标后,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如在资质、企业业绩、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方面)骗取中标的以及所提供的资料有虚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者单****政府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负,同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合同价款不再支付。
初步评审表
评标办法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厅****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 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合格规定时,采购人可以在评审现场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现场实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财政厅 安****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购〔2012〕142号 (二)实行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确定。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本项目中: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符合价格折算政策的货物、服务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分值计算。 对(大型、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此类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分值计算。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供应商须自行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所述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2.3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单一来源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 2.4货物及服务: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与之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售后服务等。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单一来源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2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投标: 4.2.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2母公司、****公司****公司; 4.2.3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4.2.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勘察现场 5.1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5.3除非有特殊要求,单一来源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知识产权 6.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7.纪律与保密 7.1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7.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2.1.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7.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卡地址一致; 7.2.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2.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2.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 7.4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采用) 9.投标品牌 9.1单一来源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供应商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10.合同标的转让 10.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2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0.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单一来源文件11.单一来源文件构成 11.1单一来源文件包括以下部分:详见目录 1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单一来源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1.3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单一来源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1.4供应商获取单一来源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单一来源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单一来源文件3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答疑及单一来源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供应商如果对单一来源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单一来源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网上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2.2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单一来源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3.投标文件构成与格式 13.1投标文件是对单一来源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3.2除非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投标文件应使用单一来源文件提供的格式。 13.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4除非单一来源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5除非单一来源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13.6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3.7纸质投标文件应编制连续页码,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纸质投标文件双面打印。 13.8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3.9采购人一律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免费赠送的除外),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4.2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非单一来源文件另有规定,每一包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14.5采购人不建议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4.6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投标内容填写及说明 15.1投标文件须对单一来源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单一来源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15.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扫描或影印件上传),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3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以扫描件或影印件上传)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的所有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5.3.1货物主要性能(内容)的详细描述; 15.3.2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5.4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任意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前,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邀请书规定的金额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单一来源邀请书指定账号。 16.2采购人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公司代缴投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无效。 16.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投标无效。 16.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5.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②根据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16.5.3****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7.投标有效期 17.1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的投标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7.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7.4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执行单一来源邀请书中招投标相关要求)五.开标与评标18、开标(执行单一来源邀请书中招投标相关要求) 18.1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18.2采购人将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18.3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文****小组评审。 19.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9.1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3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0.评标 20.1 评委会将按照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 20.2初审时,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单一来源文件的初审指标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与单一来源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单一来源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20.2.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20.2.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0.2.3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0.2.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0.2.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单一来源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2.6投标文件没有对单一来源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0.2.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3评审时,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来源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20.4如果投标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无效。 20.5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1.废标处理 2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组有权宣布废标: 21.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单一来源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1家数; 21.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1.5 其他应该废标的情形。 废标后,采购人会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1.2 因上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导致废标的,若采购人提出申请,报经政财政部门批准,可现场改为非招标方式,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标: 21.2.1购买标书后放弃参加投标的; 21.2.2未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离开开标现场通知不上的; 21.2.3不符合采购文件列明的专业条件的; 21.2.4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21.2.5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废标的; 21.2.6其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 重新采购和流标对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少于1个的; (2****小组评审,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单一来源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 如本项目采购失败,****小组的流标原因分析结论以及建议,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22.定标 22.1 投标有效性评审后,评委会应当按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独立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22.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22.3采购人依法将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的排名最前的中标候选人。 22.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2.5 凡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2.5.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22.5.1.1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2.5.1.2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22.5.1.2.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2.5.1.2.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2.5.1.2.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2.5.1.2.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2.5.1.2.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2.5.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2.5.3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5.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2.5.5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2.6采购人将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23.中标通知书 23.1采购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其投标已被接受。 23.2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签订合同 24.1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单一来源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示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成交供应商逾期未与业主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按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4.2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单一来源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单一来源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人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4.3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24.4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采购人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25.质疑 25.1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人代表)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5.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质疑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5.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25.3.1 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25.3.2 质疑内容含糊不清、没有提供详细理由和依据,无法进行核查的; 25.3.3 其他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25.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受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5.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5.5.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5.5.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25.5.3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26.未尽事宜 26.1按《****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7.解释权 27.1本单一来源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电路服务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甲方通信业务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通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电路服务”),用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乙方利用自身传输线路,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建立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电路是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的承载体。 1.2 “电路服务”: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利用电路,提供各等级的数据传输服务,并提供电路运行维护服务。 1.3“一站式服务”:通过一个受理点完成业务涉及的电路服务业务办理,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4“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5“一次性费用”:电路服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6“月服务费”:按月收取的电路服务费。 1.7“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8“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 乙方提供[电路出租]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等)服务,用于[]。具体电路服务的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服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甲方有新的电路服务业务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供新的电路服务。 2.3 电路服务需求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集团客户,****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开通和使用电路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任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服务费。 3.1.6应以书面形式(“电路服务需求单”)向乙方提****服务所涉电路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将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 3.1.9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1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1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 3.2.3在**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 3.2.4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 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3.2.6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 ,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电路服务的开通 4.1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电路服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 ]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 4.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服务费。 第五条终止服务 5.1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约定支付相应的月服务费。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电路服务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两部分(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估算单见附件二)。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电路服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服务费:为保障网络的正常使用,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预存13000元(2021.6.16-2021.****.31月服务费)至乙方合同账户;剩余费用甲方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预存至乙方合同账户。 6.3.1电路开通首月月服务费: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 6.3.2甲方如对月服务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 6.3.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 6.4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 (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此时,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 ]。 (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此时,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第七条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电路服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 7.4.1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181****0616],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4.2 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电路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月服务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路业务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服务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服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相应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服务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如逾期[3]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4如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除按第6.3.3条缴纳服务费外,还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服务费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9.5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1.2****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电路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使用,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两次,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地 址:[]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次性费用及月服务费估算单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1、一次性费用 0元
2、月服务费:
3、本协议相关月服务费用,乙方从甲方所拥有的电信合同号上随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电信业务费用一同托收。 备注:电路速率由甲方设备的相关速率决定。
附件一、 采购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电路服务业务采购项目。
2. 采购需求表: 运行维护范围 要求在原有模块上开展维护工作,不含校方提出的新功能开发及集成对接。维护工作如下: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 日
致:(采购人) 1、根据贵单位发布的单一来源邀请书和项目编号为的单一来源文件,我们决定参加你们组织的“ ”项目编号: 项目的招标活动。 2、我方愿意按照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供货安装期: 天,服务期为: 年,质量达到: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规定的工期完成项目的交货安装并交付采购人验收。 4、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历天;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元人民币。我方承诺完全响应单一来源文件及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有:现场递交电子光盘(或U盘)一份。 6、我方愿意提供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你们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姓名): 日 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格式2、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1年 月 日 格式3、法人代表授权书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法人代表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为供应商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 委托代理人姓名:(姓名)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公章) 日 期:2021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元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1年 月 日
格式5、其它内容及资料 (请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扫描件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放入投标文件的材料上传在本格式内) 第二部分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1、供应商信誉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我公司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公司将接受联合惩戒,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被****管理部门在本项目所在地限制投标,且在有效期内; 2、****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黑名单; 3、****总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政府采购网(www.****.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注:供应商若提供信誉要求的相关截图,请将截图上传到本格式内。 格式2、承诺书
(1)服务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承诺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中所有的服务内容,如有违约,愿意承担一切违约处罚。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国、**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招投标有关活动程序安排,遵守开标现场纪律。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4、保证法人代表、企业联系人等本企业人员在以往经济活动中没有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监狱企业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以下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表:
注: 1、服务类项目,按照投标总报价享受折算政策。 2、政府采购价格折算后的价格仅用于计算供应商的报价分值,并非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资料与事实不符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项目名称: ;
谈判供应商公章: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页《二轮报价暨最终报价表》由谈判供应商在谈判现场依谈判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谈判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请准备不少于两张),该表供谈判现场报价使用,打印该空表用于现场最终报价。考虑投标报价的方便,谈判供应商在填写的最终承诺报价为合同总价,项目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项目清单的价格按下浮值占投标报价百分比同比例下浮。(二轮报价即最终报价,如供应商放弃二轮报价权利,则其首轮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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