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海南省东方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东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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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举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8月4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
会议地点:****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王宁宁 ****办公室副主任
(二)听证员
李 莹 ****办公室主任
蔡冠华 **市烟草专卖局内管派驻组副组长
(三)听证记录人
梁 方 ****办公室副主任
安芮璇 ****办公室办事员
边天亚 ******服务部办公室办事员
(四)行政提案人
王文绵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王琼彪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符世民 **市烟草专****办公室主任
周敬东 **市烟草专****办公室副大队长
吴 丹 **市烟草专****办公室办事员
李晓东 **市烟草专卖局内管派驻组内管员
(五)听证代表
符锦荣 ****人大常委会代表
倪海昌 ****办公室代表
曾卫宏 ****办公室代表
林宏娟 ****司法局代表
吴 宁 ****管理局代表
卢运迹 ******局代表
钟瑞发 ****执法局代表
周 莲 ****审批局代表
陈祖青 零售户代表
柳美雄 零售户代表
黄 亮 零售户代表
陈妙华 零售户代表
罗有壮 零售户代表
余 海 零售户代表
**良 消费者代表
陈雄发 消费者代表
赵泽忠 消费者代表
(六)**市烟****管理科、法规科代表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听证参加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并遵守听证会的相关纪律要求。
(二)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
特此公告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强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以上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总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市烟草专卖局以近两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历史峰值以下合理比例确定零售点指导数,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指导数。
**市烟草专卖局以本市下辖的各乡镇作为二级市场单元。对二级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设置数量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定期公布额度和零售点存量等。二级市场单元持证率高于辖区持证率的,原则上该单元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但对政策扶持区域或业态申办零售点的,可在二级单元之间适当调配额度。
第七条 根据辖区实际,在二级市场单元内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细化为主**、乡镇中心区、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特殊单元四种单元类型:
(一)主**,****政府所在地人口密度大、商业活动频繁的区域;
****中心区,指主**以外,****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及分场所在地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
(三)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指主**、乡镇中****村委会****农场连队等区域;
(四)特殊单元,指在主**、乡镇中心区、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等一般单元区域内设置的具有一定特殊属性的区域。
第八条 主**、乡镇中心区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在主**、乡镇中心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
第九条 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行政村或居所辖各村、各连队人口数量1000人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1000人以上的村、连队每增加1000人增设零售点1个,最多不超过5个。
第十条 特殊单元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的模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单元,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不受所在一般单元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1.主**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中心区营业面积500****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2.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中心****酒店(饭店)、****宾馆;
3.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每栋楼宇一楼公共楼层可设置零售点1个;
4.具备安全措施保****便利店。
(二)其他特殊单元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1.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的封闭生活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2.大中型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每50个铺面设置零售点1个,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50米,每个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面向街道的申办点按所在一般单元的规定执行;
3.新开发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每5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且零售点设在一楼,面向街道的申办点按所在一般单元的规定执行;
4.实行封****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特色风情小镇内,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5.AAA级以下旅游文化景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AAAA级以上旅游文化景区内,可设置零售点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的宿舍、生活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7.大学院校独立封闭的生活区内,可设置零售点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8.火车站、动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以及客运**码头内部,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指导数的3%。不满上述比例时,依据本规划相关规定,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革命伤残军人、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学校、幼儿园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范围内的持证人主动歇业后一****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学校、****学校、幼儿园所有师生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二)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详见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如下:
(一)测量的基点是指邻近零售点之间最近的营业大门门框的距离;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按照行人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但****管理部****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隔离栏、绿化带等障碍物;
(三)道路中间单黄线、双黄线及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及其他杂物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四条 ****学校,****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含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
第十五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内”、“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负责解释,原《**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东烟专〔2015〕46号)同时废止。
限制性条件清单
限制性条件清单
具有下列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8.无固定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1.除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外,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
12.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15.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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