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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专场交易公告(2021年7月) | ||||||||||||||||||||||||||||||
| 2021/7/23 | ||||||||||||||||||||||||||||||
蒙能国际计划对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7月23日15:00-15:3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26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五、2021年7****公司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021年7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二)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3.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不按要求执行,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在煤场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六、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一)合同兑现率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80%时,按(合同量-完成量)×10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50%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煤款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为止。买受人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二)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8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0%,干燥基全硫St,d≤2.0(%),空干基挥发分Vad≥19.5(%),粒度≤50(mm)。质量验收均以当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到厂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到厂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300千卡/千克(不含3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到厂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不含5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到厂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到厂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10.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合同期内的所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10℃,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七、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买受人提供所供煤炭产品的煤源或煤场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八、验收办法 (一)质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数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实际检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三)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需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若入厂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需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方供煤、限期整改,并按收货人入场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供方供应的煤炭每月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符合本合同拒收、拒付情形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若出现因运输、煤炭市场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化,需方有权对本合同基准交货价进行调整,若供方不同意需方调整后的基准交货价,则本合同自需方价格调整之日起即刻终止。 十、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方仍必须履行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甲方有权根据收货方机组运行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三)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一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四)若因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或需方通知的时间和数量供应煤炭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照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五)供方如单方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合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着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的煤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如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着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违约,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其它 (一)供方必须服从需方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供方的原因给需方、供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供方对运输及装卸煤过程的安全问题负责,供方车辆在收货单位现场发生的任何事故及安全问题均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如给收货单位造成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向收货单位赔偿,供方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按向收货单位赔偿的同等金额向需方进行违约补偿。 (二)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须遵守收货单位的统一调度管理,严格按照收货单位指定路线**序行车和卸载,如有加塞、故意阻挡进出通道等行为,收货单位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车辆并按照直接损失大小扣减煤款。收货单位在扣减需方煤款后,需方在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结算。 (三)需、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供方承诺: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供方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方自负,同时遵守收货单位验收流程,如入厂登记、按规定采样、过重磅、指定现场质检后卸车、过轻磅、出厂等,如不按上述规定流程执行,由此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需方有权对责任车辆拒付煤款;若煤质异常(来煤滴水、含矸石等),供方接受收货单位的扣吨处理并将矸石清理出厂;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需方及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需方有权按照当批次来煤价款的2-3倍扣减作为违约金。 (五)供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买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方因票据或其他原因发生涉税事宜,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提供票据方或涉税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仅作为双方煤炭购销合同之用,不得作为担保、质押等用途,否则,责任自负。 (八)乙方在供煤之前必须与甲方及收货方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二、货款支付 (一)采用一票送票制,****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在约定的时间内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货单位出具正规的磅单或化验结果予以支付该批次煤款的80%,合同结束,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货款。 (二)结算价格=基准交货价+/-浮动价。 十三、履约处理 (一)保证金处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公司提出申请退保证金。 2.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90%以上(含9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3.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4.保证金 单位:******公司 开户行:****银行银瑞支行 账户: 047********0009628 (二)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三)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三、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1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15日24:00 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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