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关于乌沙镇横塘村2021年度一事一议项目的答疑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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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项货物需求中灯杆、太阳能电池板组件、要求提供《国家****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锂电池储控系统、控制器要求提供《国家太阳能****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国家太阳能****检验中心(简称CPVT****总局批准筹建的我国首个国****中心。属于国家级检测机构。国家****检验中心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督局****管理局管辖,是属于省级检测机构。该招标文件中均对部分产品要求提供指定(品牌)的国家级机构检测报告,部分产品采用区域性的指定(品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指定了某单一机构未注明“或相当于”**检测机构名称。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第17条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回复1:原磋商文件中灯杆、太阳能电池板组件要求需提供《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中标供应商原件备查。现修改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中标供应商原件备查。”
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中将新技术应用定义为“企业荣誉1、供应商获得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证书,得2分;2、供应商获得AAA级质量服务信誉单位荣誉证书,得2分;”此2项为企业荣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第6条》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回复2:按原磋商文件执行。要求供应商具有“企业荣誉1、供应商获得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荣誉证书,得2分;2、供应商获得AAA级质量服务信誉单位荣誉证书,得2分;”并未限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标准要求企业专利分“1、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内容含路灯相关内容,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2、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内容含太阳能路灯相关内容,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3、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太阳能路灯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
该项将企业专利技术证书作为加分依据。专利产品证书是对企业设计能力的保护,专利产品是不可以公开招标,此文件虽然未注明某项专利,但是公开招标项目将专利技术证书作为加分依据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3:按原磋商文件执行。要求供应商具有“1、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内容含路灯相关内容,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2、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内容含太阳能路灯相关内容,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3、供应商具****产权局颁发的太阳能路灯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1分;”是供应商专业领域实力的具体展现,是面向众多的优秀企业,不存在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3.1条要求供应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供应商须为路灯生厂厂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排斥有工业能力的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4:(1)供应商须为路灯生厂厂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删除不要。
二、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4、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该项删除,不做评审,即总分为98分。
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延期至2021年8月30日17时30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1年9月3日下午15时30分,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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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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