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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贺****养殖场等17户债权资产。
一、17户项目整体情况介绍
本次处置的17户资产均来自我业务部2015年4月14****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收购的100户金融债权资产包。本次处置的17户资产中本金合计3521.66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利息合计10581.80万元,其他债权合计40.97万元,债权共计14144.43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17户资产分户介绍
(一)贺****养殖场
1、债务人基本情况
贺****养殖场,筹建于1998年8月17日,****工商局,注册号640****400135,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马保元,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奶牛、渔业养殖,经营地址****农牧场。2002年10月10****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自2009年以来,公司法人马保元一直四处躲避,项目组一直未能找到,公司承包的土地一部分在2003年修建艾因河时被征用,剩余部分在2009年出售给****公司从事渔业养殖。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9年4月27日,该公司在农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日2002年4月25日。****公司租赁土地886.3亩(贺国用98字第87号、贺国用98字第88号),抵押时作价191万元,由**县土地局出据抵押登记,抵押许可证号“贺土地99押许字第06号”。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贷款余额为80万元,表外挂帐利息1,786,751.32元。
3、抵(质)押物情况
该公司在农行****公司承包的农业用地886.3亩(土地使用证年限为5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30年),2003年在修建艾因河时,该公司土地被征用了一半(土地补偿款被马保元领走),剩余部分2009年马保元私下出售给了****公司从事渔业养殖。现无法与**海辰取得联系。
(二)永****基地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基地属私营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13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同宁,主营范围肉苁蓉种植、销售等,注册经营场所永****营东大滩,最新工商年检年度为2012年,企业状态“存续”。该企业原名“****公司”,2001年8月份更名为“****种植场”,2006年8月更名为“永****基地”。
****橡塑厂2004****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公司有效资产。
****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59万元,法定代表人任全刚,经营地址永**杨和镇,主要从事种子的生产、销售,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农牧局。该公司也在农行100户资产包中作为债务主体存在,债权本金229.1万元,我业务部于2020年5月完成该笔债权处置,回现241.1万元。
保证人******公司2006年9****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有效资产。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5年10月30日,****公司****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粮棉大县专项贷款90万元,****基地,期限一年,1996年10月20日贷款到期。
1996年3月12日,****公司****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用途为购买化肥,期限半年,1996年9月12日贷款到期。
1996年5月6日,****公司****公司保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现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4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四个月,1996年9月30日贷款到期。
1996年10月8日,****公司****公司保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一年,1997年1月15日贷款到期。
1996年6月28日,****公司由永****基地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20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三年,1999年6月28日贷款到期。
1997年10月23日,****公司由****达建筑****公司保证担保,****银行永**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50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三年,2000年10月23日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向支行申请了贷款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01年4月23日,贷款展期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996年12月20日,****公司****银行永**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80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公司价值147万元的喷灌机做抵押,有相关证明文件,也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购买节水灌溉设备,期限三年,1999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
1997年4月15日,****公司****银行永**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公司价值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但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开发荒地,期限三年,2000年4月15日贷款到期。
1998年4月6日,****公司由******公司保证担保,****银行永**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基地,期限四年,2002年4月6日贷款到期。
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草苁蓉债权合计33,138,497.25元,其中本金****000元,利息****6732.25元,其他债权141765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企业贷款由******公司保证担保350万元、永****基地保证担保334万元、****橡塑厂保证担保120万元均在贷款剥离前丧失了担保诉讼时效;有80万元以10台绞盘式喷灌机设置抵押担保,10台绞盘式喷灌机已被该企业出售;有100万元贷款以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但信贷档案中未见相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永****基地累****农场332万元费用,****农场向该企业送达了解除土地租赁的通知。
由于该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贷款,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下,多年无收入,企业还款意愿较差,故不能按期偿还农行贷款,我业务部收购债权时贷款形态为可疑。担保诉讼时效均已丧失,抵押物变现能力极弱。2009年8月,支行对该企业贷款提起了诉讼,法院出具了(2009)银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永**支行于2011年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以该企业抵押财产属承包用地暂不能处置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三)******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注册资本530万元,法定地所永**望远镇望远街,经营范围润滑油、润滑脂、化工产品等,该公司现已关停,营业执照吊销。
保证人******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包光红,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住所**市清**街景墨家园,营业执照现已吊销。
保证人杨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市**区。2007年11月30******局拘捕,2009年2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2010年8月17日与妻子离婚,现为自由职业者。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18日******公司在农行**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以杨建国名下193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595.2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分别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于2004年11月18日到期,现贷款余额100万元。
2005年7月13日******公司在农行**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90万元,该笔以杨建国名下193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595.2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6月24日,现贷款余额899,593.86元。
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9月3日,******公司在农行**支行办理7笔贷款,金额共计375万元。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偿还了30万元,在不欠息的基础上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345万元,贷款到期日2006年12月30日。2009年2月4日扣收贷款本金29811.94元。
我业务部收购农行资产包后,**石油项目于2015年6月回款117911.28元。现剩余债权合计****4590.54元,其中本金****646.64元,利息****5373.9元,其他债权72570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公司339.5万元贷款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法院判决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查到保证人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189.95万元贷款以杨建国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贷款时抵押物有产权证,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法院执行人员到**市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均未查到抵押物的相关档案信息;政府工作人员称,原**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未向他们移交相关档案。
2010年7月份农行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出具了(2010)银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29.46万元及利息,其中189.9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对杨建国名下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339.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11月,****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正在执行中。在资产包收购后后,时任项目经理到杨建国抵押的房地产处进行了实地走访,该宗土地上建有一幢三层楼和一排**;**的门窗已被拆除,三层楼二、三层闲置,一层租给他人做生意。保证人******公司无法联系。
(四)****公司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4日,注册资金人民币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武显明,主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五金、家电化工产品及农林牧开发等,住所**南街1#三层01房,于2012****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1999年9月22日,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公司500亩土地承包权设置抵押,用途为葡萄种植,期限3年,2002年9月22日贷款到期。
2000年8月30日,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180万元,****公司1500亩承包土地设置抵押,****基地建设,期限5年,2005年8月30日贷款到期。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该户债权合计6,955,240.25元,其中本金****000元,利息****757.25元,其他债权98483元。
****基地因土地贫瘠,投入大、产出有限,致使企业严重亏损,一直维持经营。2009年8****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法院出具了(2009)永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公司****农场的2000亩国有土地承包权,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实地调查,抵押的2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500****农场收回,尚余1500亩由公司负责人康颖慨种植。该宗土地属承包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各类苗木)价值远高于贷款本息,但变现能力较弱。
2009年8月****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法院出具了(2009)永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出具了(2011)银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五)永******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8日,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主营范围种禽养殖、饲料加工,注册经营场所永**杨和乡**村,于2007年3月19****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保证人李伟,男,现年71岁,家住永****村,永******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2005年9月9日,永******公司在农行**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25****分行批复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房产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一年,2006年9月5日贷款到期。永******公司经营规模小,无完善的财务制度,属家庭经营性企业,2008年以来受禽流感的影响,经营亏损较大,致使企业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农行**支行于2012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法院于2012年11月出具了(2012)银民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2013)永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抵押物至今未进行拆迁。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该户债权合计6,955,240.25元,其中本金250000元,利息729730.86元,其他债权98483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该公司贷款以李伟名下的房地产设置抵押,其中房产1602.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112平方米,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现处于闲置状态,由李伟居住;该抵押物地理位置较好,变现能力较强。
4、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农行于2012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法院于2012年11月出具了(2012)银民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2013)永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我业务部收购债权后,项目经理到抵押物所在地进行了查看,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李伟,李伟称企业已关停多年,无经营收入,企业无还款能力;****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下发了拆迁抵押物的通知后至今既未签订拆迁协议,也未拆迁抵押物,李伟本人不同意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
(六)宁****集团****公司
1、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集团****公司,1997年经**经贸委批准(宁经贸业发[1997]178号)成立,于1997年10月28****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进成,注册资本人民币3618万元,其中:中外合资******公司占58.55%,****罐头厂占27.7%,外商独****公司占6.6%。自然人投资占6.6%。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及金属材料批发,注册经营场所:****开发区1#写字楼。经查现经营场所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李进成因涉嫌经济诈骗至今下落不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于2002年11月12日,****工商局(银工商检处字[2002]第027号处罚文件)吊销。
抵押担保人**绿苑农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金680万元,法定代表人**民。企****公司,主营范围:土地开发,农、林、牧综合发展。注册经营场所:**市**区朔方路东18号。经**市经贸委证明该企业现已关停,无其他资产。
2、债权基本情况
1998年7月10日至26日,****营业部分两次为******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总额26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全额质押,另两笔600万元用第三人******公司国有划拨农业开发使用土地使1412.6亩使用权抵押,1998年7月23日承兑汇票到期,承兑2310万元,剩余290万元造成垫付,2005年10月25日,****分行批准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现委托资产余额290万元,利息2810.92万元。
3、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惠国用(1998)第1180号、1184号、1239号,面积分别为331333平方米、286681平方米、323466.34平方米国有划拨农业开发用地,使用现限30年,现剩余年限7年。****机关查询,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4、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2000****营业部将宁****集团****公司不良贷款290万****法院,****法院民事判决([2000]银经初字第92号),判决宁****集团****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到期不履行,****公司抵押物,我行多次申请强执执行,由于借款人宁****集团****公司关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资产可供执行。抵押人**绿苑农业****公司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四至不清,土地局的相关档案资料缺失,难以处置变现,至今分文收回,目前仍在执行阶段。
****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1999年2月10****商贸有限公司担保,****银行****营业部贷款25万元,期限一年,到期日2000年2月6日,截止2014年6月31日,贷款本金余额25万元,利息9.47万元。借款人于2005年1月19****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在区、市工商局均查不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公司查无资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213636.85元,总计金额为463636.85元。
(****机械厂
****机械厂于1997年5月26日在**县农发行贷款50万元,到期日2000年5月26日。贷款于1998年5月22****银行**分行。由**回族自治区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于2001年底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改制后企业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分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资产补充协议》,以借款人所有机器设备14台/套重新设置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已出租给他人使用。借款人于2005年10月18****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机械厂债权本金306042.71元、利息389135.10元,总计金额为695177.81元。
****商贸有限公司
2000 年7月14****商贸有限公司由****公司担保,****银行****营业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10 万元(后收回 9.1 万元),贷款期限至2001年7月16日。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12月29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06年9月12日被吊销,保证人资产****法院司法拍卖竞得,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20日本金9000元、利息13403.15元,总计金额为22403.15元。
****商贸有限公司
1998年8月12日、1998年8月19****商贸有****商贸有限公司担****银行**分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40万元,期限均为1年。债务人法人资格已于2019年3月8日注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02年4月27日吊销,名下无相关资产信息,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700000元、利息****417.44元,总计金额为****417.44元。
(十一)**鸿汇达****公司
2000年7月24日,**鸿汇达****公司****农场**营分场荒地2924亩经营权设定抵押,****银行****营业部贷款80万元,用途为农业专项开发,期限三年。
2009年7月28****银行****营业部把**鸿汇达****公司****法院,2009年12月17****法院作出(2009)兴民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鸿汇达****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则以抵****农场**营分场2200亩土地使用权(实际为土地经营权)依法处置,****分行优先受偿。原告已于201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征用,抵押权消灭无法执行。
2015年4月我****银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鸿汇达****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800000元、利息****102.91元,其他债权8626.50元,总计金额为****729.41元。
(十二)**坤宇****公司
2000年7月10日,**坤宇****公司由**宏****公司****银行****营业部贷款200万元,用途为植树贷款,期限一年,2001年7月10日贷款到期。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一次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转贷180万元(2004年12月28日还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28日到期;2002年9月20日,由**宏****公司****银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专项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一次办理借新还旧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转贷贷款90万元(2004年12月28日还款1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28日到期。上述借新还旧贷款两笔金额本金270万元。
****分行营业部于2007年1月14日把**坤宇****公司、**宏****公司****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07)银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坤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258218.34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判决**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名下锅炉房为公用设施,无法处置,**区嘉安里小区1号楼(2套)住宅,经查不存在。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9年7月15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0年7月29日吊销。当前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营业地址不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2009年9月22日**中院作出(2007)银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鸿汇达****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000元、利息****766.51元,其他债权32241元,总计金额为****6007.51元。
(十三)****公司
1998年12月14日,****公司由**华成****公司****银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期限3年,2001年12月14日到期。2001年12月14日办理贷款展期50万元,期限3年,2003年6月14日到期。2003年6月18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35万元( 2003年5月20还款 15万元),期限1年,2004年6月18日到期。2004年12月30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30万元(2004年12月30还款5万元),期限1年,2005年12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形成逾期。经过还款,目前尚欠借款本金11.49万元。
****分行营业部于2010年2月6日将****公司****法院,未对保证人**华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银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银行****营业部的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了强制执行等措施。借款人营业执照于2005年8月16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2年9月24日吊销,借款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114933.36元、利息206798.35元,其他债权1494.50元,总计金额为323226.21元。
(十四)**虹远****公司的债权情况
1999年6月15日,**虹远****公司由**星火****公司****银行****广场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万元,用途经营周转,期限一年,2000年6月6日到期后未能偿还,形成逾期。
****银行****广场支行于2002年6月5日将债****法院,诉讼标的56700元(其中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6700元)。2002年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2002)城民商初字第1653号调解书:****公司****银行****广场支行贷款5万元,于2002年8月15日前偿还3万元,于2002年8月31日前偿还2万元,并支付自2000年9月21日至付款时止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款项逾期未付,由第二被告保证人**星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调解书内容的情况下,****银行****广场支行于2002年9月18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由于借款人营业执照于2005年1月19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20日吊销,借款人关闭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保证人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和办公楼全部闲置,企业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法院查封,导致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公司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金50000元、利息75624.22元,其他债权4846.00元,总计金额为130470.22元。
(十五)****公司
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4月30日,分别由**中常乐镁业精炼厂和****公司提供保****银行**市**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债务人逾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欠还贷款余额200万元,利息362万元。
2006年8月,****银行**市**支行对****常乐镁业精炼厂担保的一笔100万元****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未对保证人****公司提起诉讼。2006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2006)银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银行**市**支行的诉讼请求,并于200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07年4月2日吊销,**中常乐镁业精炼厂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两个保证人早已关停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公司债权本金****000元、利息****067.33元,其他债权32104.00元,总计金额为****171.33元。
(十****集团名特****公司
****集团名特****公司1999年7月26****银行****营业部贷款300万元,2002年7月26日到期,用途:农业综合开发,2003年12月22日收回再贷,2006年12月10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1999年6月1日贷款300万元,2002年6月1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2004年3月11日收回再贷,2007年3月9日到期。至目前,委托资产余额600万元,欠息516.48万元。上述两****公司****农业厅水产****种场,****渔场养殖用地4551亩,未进行抵押登记。
2010年8月27日**中****银行**分****集团名特****公司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银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集团名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22.8万元,由于抵押物未抵押登记,****银行****营业部享有的抵押优先权未予判决。**中院于2011年5月3日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1)银执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9月抵押物被处置,现本案执行状况不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11月25日吊销。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集团名特****公司债权本金****000元、利息****8357.33元总计金额为****8357.55元。
(十七)******公司的债权情况
2006年9月28日****公司****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200万元,2007年9月27日到期,用途流动资金,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09年11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银行**支行欠款本息,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0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银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总计执行收回本金298.5万元,利息62.8万元。****公司关停,无生产活动,无资金可供追偿,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4月我****银行**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公司债权,我业务部收购债权后,项目关联人******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共计还款39.33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剩余债权本金520016.03元、利息****853.22元,总计金额为****869.25元。
三、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四、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五、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6日。
六、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竞买时间及网址2021年8月27日10时起至2021年8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_paimai.****.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八、挂牌价格:350万元,保证金:35万元,加价幅度:5万元或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淘宝资产处置平台(https://zc_paimai.****.com****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951-****511 传真:0951-****128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12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9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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