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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采购方为****、******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以下统称为“采购方”),采购方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统一采购澄清糖用絮凝剂,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及要求
1.1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A、B两个标段
A标段:英国凯米拉品牌絮凝剂(包括A316、A318等)
B标段:日本MT品牌絮凝剂(包括A110、A2115等)
供应商可以响应上述其中一个标段或者两个标段。
1.2 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表:
标段 | 需求工厂 | 品名规格型号 | 最低数量(千克) | 最高数量(千克) | 备注 |
A | **** | 絮凝剂A316 | 2000 | 4000 | 1. 1.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以采购方合计通知送货的数量为准。 2. 如经竞争性磋商,最低或最高数量有所调整的,以双方议定为准。 3. 2.如出现采购方生产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不排除实际采购数量总量低于本表格最低数量或双方议定的最低数量的情况出现,出现此等情况,不视为采购方违约。 4. 3.单次送货数量0.8吨-2.5吨,具体按照通知为准。 |
******公司 | 絮凝剂A316 | 4800 | 5600 | ||
******公司 | 絮凝剂A318 | 5900 | 6300 | ||
******公司 | 絮凝剂A318 | 6510 | 7130 | ||
******公司 | 絮凝剂A318 | 2000 | 2550 | ||
******公司 | 絮凝剂A318 | 1600 | 2400 | ||
合计: | 22810 | 27980 | |||
B | **** | 日本絮凝A110 | 5000 | 8800 | |
******公司 | 日本絮凝A110 | 2400 | 2800 | ||
******公司 | 日本絮凝剂A2115 | 1500 | 1800 | ||
******公司 | 日本絮凝剂A2115 | 1500 | 2000 | ||
******公司 | 日本絮凝剂A2115 | 1830 | 2750 | ||
合计: | 12230 | 18150 | |||
A+B | 总计: | 35040 | 46130 |
1.3货物质量要求
货物的质量等须符合以下表格标准要求并能按照严格的食品级添加剂要求提供各项资质证明报关。(包括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各项要求)(此处参阅附件-货物质量要求)
1.4交货时间:分批交货,具体批次的交货时间、品名、品牌、规格、数量、地点等按采购方通知。预计开始交货时间:2021年11月1日,具体按通知为准。
1.5交货地点为:****工厂地址,具体如下:
****:****县**镇**路
******公司:****县**镇**路
******公司:****市**区驮卢镇
******公司:****市工业大道35号
******公司:****县**镇**路272号
******公司:****县海渊镇
1.6 合同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或供应商已按采购方需求交付完全部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两个结束时间以后到期的时间为准。
1.7其他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四《澄清糖用絮凝剂购销合同(拟签)》。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副本)、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竞争性磋商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骗取成交、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1竞争性磋商保证金:A标段: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B标段: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供应商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足额转到采购方指定的账户,转款需备注:絮凝剂磋商保证金。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转到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工行**市琅东支行
银行账号:210********48009528
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保证金。
3.2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3未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在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且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4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3.5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造成采购方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采购方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差价损失以及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供应商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供应商未在采购方通知的期限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性磋商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3)供应商有串通竞争性磋商的行为或涉嫌串通竞争性磋商的;
(4)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5)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遭到拒绝后,不与采购方订立合同的;
(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竞争性磋商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五、响应文件及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1需要递交的响应文件: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报价表(按本公告附件一格式),竞争性磋商书(按本公告附件二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本公告附件三格式)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2 响应文件应用中文编写,之后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5.3以上文件加盖公章后用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标注“XX(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报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
5.4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10月 9日17:30前。
5.5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采购部 李红叶(女士),电话:0771-****733。
5.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方将有权不予受理。
5.7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历天,如经磋商,供应商重新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供应商重新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算90日历天。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六、 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6.1竞争性磋商时间:计划2021年10月中旬,具体按采购方通知。
6.2竞争性磋商地点:****市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或24楼,具体按采购方通知。
6.3采购方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如需供应商现场进行竞争性磋商,将会提前一天发出通知邀请供****小组进行现场竞争性磋商,请供应商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
6.4最终报价:经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可给予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机会,供应商应按照****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且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或者高于首次报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将被拒绝。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7.1采购方将对供应商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主要评审标准:综合法。
7.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方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以邮件形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不再另行公告。
7.3供应商理解并同意,采购方不一定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如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方的预期价格或响应文件未满足采购方的要求的,采购方可以否决所有响应文件,并有权选择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
8.1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8.2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四。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四合同条款,按本公告递交响应文件的,即视为认可接受该合同条款,并保证按该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竞争性磋商流程: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方风险****采购部开启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方与磋商人进行竞争性磋商(看采购方需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十、监督部门
本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方风险管理及合规部,邮箱:****@easugar.com,电话:0771-****490。
十一、联系方式
欢迎广大供应商积极参与,如有疑问,****采购部李红叶,联系电话: 0771-****733 电子邮件:****@easugar.com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采购方官方网站(或https://www.****.cn/)。
采购方:****、******公司
******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
2021年9 月23 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一:
《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特别说明:报价品牌型号:在满足采购方质量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前提下,可报价等同或者相当于KEMTALO凯米拉/日本三井A110/A2115性能的品牌及型号)
标段 | 品名规格型号 | 报价品牌、型号 | 不含税单价(元/千克) | 含税单价(元/千克) | 数量 | 备注 |
A标段 | 絮凝剂A316 | 满足采购方需求,严格按照采购方通知交货,实际总数量以采购方合计通知交货的数量为准。 | 报价均已包含货款及货物交付给采购方所需的保管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货费、代理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 |||
A标段 | 絮凝剂A318 | |||||
B标段 | 日本絮凝剂A110 | |||||
B标段 | 日本絮凝剂A2115 |
以上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报价税率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以不含税价格为结算基础,按结算当期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格。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二:
竞争性磋商书
致****、******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有能力满足贵方所提的要求,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保证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我方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根据贵司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
4、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所有信息。
5、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不损害贵司的合法权益。
6、如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后:
(1)我方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贵方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3)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贵司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授权代理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争性磋商、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证明!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和盖章) (签名和盖章)
单位名称:
(盖公章)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四:
澄清糖用絮凝剂年度购销合同(拟签)
签订时间:
供方: 签订地点:****市工业大道35号
合同编号:
需方:**** ******公司
******公司
******公司司
******公司
******公司
需方基于对供方保证其拥有全面履约的生产规模、产品、团队和经验的信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目的是需方向供方购买产品进行生产制造活动,供方按照本合同所述期限、价格和质量等约定保证按时按约向需方供货。供方的履约行为将对需方履行与第三方合同、执行生产制造计划和维护商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供方得以在全面履行合同所有义务的前提下收取价款。供、需双方各方面充分理解和同意前述合同目的,并同意对彼此利益给予充分、及时的维护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以下为举例说明的表格)
需方简称 | 品名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最低数量 | 最高数量 | 含税单价 | 最高含税总价 | 不含税单价 | 最高不含税总价 |
扶南东亚 | 絮凝剂 | 日本MT | A110 | ||||||
扶南精糖 | 絮凝剂 | 英国凯米拉 | A318 | ||||||
合计: | 本合同最高含税总价: XXX元,本合同最高不含税总价:XXXXX元整 |
注:
1、本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结算基础,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结算当期适用税率执行。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期限内,供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
3、本合同货物总数量为不固定数量,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原则上符合本合同采购数量范围,实际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以需方合计通知送货的数量为准,双方以实际送货验收合格的量进行结算。如出现需方生产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不排除最终采购货物数量总量低于本合同计划采购数量的最低数量的情况出现,出现此等情况,不视需方违约,供方不得追究需方的违约责任。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目前请参阅竞争性磋商公告货物质量要求)。
三、运输、包装及交付
1、分批交货,具体批次的交货时间、品名、品牌、规格、数量、地点等按需方通知。需方提前7天通知供方交货,供方按需方通****工厂,装货、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卸车及卸车费用由需方负责。
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由供方负责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不计价。
四、验收
1、按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2、重量计量标准、方法:****工厂地磅计量出的净重为准。
3、初次验收:货到后【15】日内完成质量初次验收。初次验收是指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随货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等)等进行验收。初次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收货数量。如随货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不全或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货物外包、外观毁损或货物出现渗漏现象,需方有权拒收,视为供方不能交货,供方应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补齐、更换,由此产生逾期交货的责任,由供方承担。如供方不参与初次验收,视为供方认可需方验收结论。
4、质量验收:需方在初次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抽取第一批次送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视为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给买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来回运费、装卸费、出入库费等)由卖方承担。
五、 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批次结算,每批次货物货到需方质量验收合格,,并需方收到供方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结清该批货物货款。
六、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供方原参与竞争性磋商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供方违约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需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本合同期限届满,供方完成全部货物交货,并且供方无任何违约情形的,供方可向需方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供方应向需方出具“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申请”,需方收到供方申请并确认供方达到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退还供方,不计利息。
七、质量保证
1、质保期:货物质保期为 12 个月,从质量验收合格且双方会签验收记录之日起算。如供方不参与验收会签,视为供方认可需方验收意见。
2、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之内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供方逾期更换的,需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存在质量问题批次货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八、质量异议
1、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同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无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需方有权将货物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供方不得再就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如检测结果认定确属货物本身质量问题的,供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的,供方不承担需方因检测而造成的损失。
3、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需方有权拒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直至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九、承诺与保证
1、供方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且未在该货物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他项权益,并承诺赔偿需方因任何第三方对该货物主张权利而遭受的损失。
2、供方保证赔偿因本合同项下规定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使需方遭受的损失,以及第三方因此提出索赔使需方承担的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
3、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4、需方禁止其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供方及其员工索要贿赂,凡有此行为都均为其个人行为,与需方无关,需方将会对此做出严肃处理,供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需方及其员工进行商业贿赂,供方及其员工若有此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需方收到供方及供方员工有行贿行为的举报或从其他途径得知供方或供方员工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并经需方初步调查,需方合理怀疑举报属实的,此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供方应就其商业贿赂行为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向需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供方应在货到验收合格30天内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需方,需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期。
2、供方未按时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增值税发票,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供方在合同下的各项义务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且因此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全部由供方承担。
3、供方声明并承诺向需方开具与真实货物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供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0日内重新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需方,供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供方****税局处罚,需方产生的损失,由供方全额赔偿。
5、若供方与需方结算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机关验证为不合法发票,由供方承担一切后果,****机关要求补交或增值税进项转出的税款,对需方的罚款和滞纳金均由供方承担,且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额50%的违约金,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供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供方又在税控系统中作废、供方所开具的增值****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等;本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十一、 其他约定
1、如果需方通知发货后又要求延期发货的,供方负责在其车间或仓库内免费为需方存放货物,由需方重新确定发货日期后,供方继续履行。供方不得因此追究需方的任何责任。除非需方书面同意,否则,供方不得擅自处理货物,否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
2、供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如发生供方货物验收不合格、逾期交货等原因而被需方拒收、退货、换货的,供方应在需方指定时间内收回货物,否则,应按每天迟延收货货物价款0.1%的标准向需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十二、 风险承担条款
1、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自货物数量外观验收合格交付给需方后转移给需方,此前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2、如发生需方退货的情况,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自需方指定供方取回货物之日起转移给供方。
十三、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允许供方无故停止供货,如因供方原因不得不停止供货的,供方须提前10天通知需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20%的违约金,需方找相同品牌或者相近质量的新供应商,如新价格比原价格高的,差额部分由供方负责赔偿。
2、因供方原因逾期交货的,每延迟交货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以此类推。供方单次逾期交货超过10天或累计逾期交货超过3次或影响到需方生产需求的,视为供方严重违约,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逾期交货批次货物的合同,或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
3、需方仅解除逾期交货批次货物的合同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批次货物货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剩余货物的供货义务。
需方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的,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4、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给买方的,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应按本条款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供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交货或将会推迟超过10天交货的,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的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6、需方在质保期内使用中,出现了由于供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供方应退回需方已经支付的存在质量问题批次货物的价款,并按存在质量问题批次货物总价款的5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的损失。
7、除非需方批准,供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供方擅自涨价或部分、全部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的,需方有权责令供方纠正,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按合同最高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8、在整个履行过程中,供方货物有质量问题,供方有两次更换的机会,供方累计更换超过两次货物仍存在质量问题的,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合同最高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需方损失。
9、因供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货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需方的,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未交货货物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供方时生效,供方应按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10、供方供应的货物如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了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权益,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需方有权中止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货物权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供方应按存在权利瑕疵批次的货物价款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此导致货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需方的,需方还有权退回货物,供方应退回需方已付款项。
11、供方在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视为供方严重违约,一经发现,需方除有权要求供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需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供方时生效, 供方应按合同最高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需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需方损失。此外,因本条所列的货物问题,需方在验收及使用过程中较难发现,因此双方在此特别约定,即便需方是在质保期期满后才发现货物存在本条所列问题的,需方仍可要求供方按照本条约定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
12、供需双方除按上述具体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供需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500-10000元/款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根据情节决定),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最高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3、供需双方同意,以上提及的全部未交货货物总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单价×本合同期限内需方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数量(供方同意该数量以需方单方记录数据为准)。
14、合同履行过程供方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需方有权主张将供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与货款相互抵销,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金额为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如货款不足以跟违约金、赔偿金抵销的,不足部分,供方还应负责补足。供需双方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存在争议的,视为需方最终应付金额未确定,需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直至双方就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
15、本合同项下供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赔偿需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具体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需方因此而延误生产经营的损失、需方向第三方购买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的计算方式:(需方另行采购的单价—本合同单价)×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的数量(供方同意该数量以需方单方记录数据为准),以及需方为解决纠纷或实现权利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
16、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7、供方承诺放弃主张上述所涉违约金过低过高的权利。
十四、本合同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或供方已按需方需求交付完全部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两个结束时间以后到期的时间为准。
十五、送达方式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联系人:【李红叶】,联系电话:【0771-****733】,联系地址:【****市民族大道135-6号】,邮编:【530028】。
需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134****9596】,传真:【0771-****971】,微信号:【134****9596】,QQ号:【****38850】,电子邮箱:【****@easugar.com】。
供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
供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 】,传真:【 】,微信号:【 】,QQ号:,电子邮箱:【 】。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应当为邮政、顺丰等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本条第1项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法向合同****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特别约定:
****公司均独立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与本合同有关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叁】份,需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说明:本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并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需方已提醒供方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供方确认已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且无异议。
供 方(盖章): 需 方(盖章):
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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