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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菁蓉****公司100%股权 |
| ****区菁蓉****公司100%股权 | |||||
| **** | |||||
| 20个工作日 | 预披露起始日期:2021-09-30 | ||||
| 否 | 预披露截止日期:2021-11-02 | ||||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是 | ||||
| 转让方承诺 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信息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已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及附件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交易所按照本申请书的内容发布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区菁蓉****公司 | ||||||||||||||||||||||||||||||||||||||||||||||||||||||||||||||||||||||
| —— | ||||||||||||||||||||||||||||||||||||||||||||||||||||||||||||||||||||||
| 100 | ||||||||||||||||||||||||||||||||||||||||||||||||||||||||||||||||||||||
| 房地产业 | ||||||||||||||||||||||||||||||||||||||||||||||||||||||||||||||||||||||
| 2021-09-08 | ||||||||||||||||||||||||||||||||||||||||||||||||||||||||||||||||||||||
| ****市 | ||||||||||||||||||||||||||||||||||||||||||||||||||||||||||||||||||||||
| **市**区德源街道胜利南街304号附227号 | ||||||||||||||||||||||||||||||||||||||||||||||||||||||||||||||||||||||
| ****公司 | ||||||||||||||||||||||||||||||||||||||||||||||||||||||||||||||||||||||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其他 |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1000 万人民币 | ||||||||||||||||||||||||||||||||||||||||||||||||||||||||||||||||||||||
| 蒲** | ||||||||||||||||||||||||||||||||||||||||||||||||||||||||||||||||||||||
| 微型 | ||||||||||||||||||||||||||||||||||||||||||||||||||||||||||||||||||||||
| ****0124MA65KKK89Q | ||||||||||||||||||||||||||||||||||||||||||||||||||||||||||||||||||||||
| 业务无法提供 | ||||||||||||||||||||||||||||||||||||||||||||||||||||||||||||||||||||||
| ||||||||||||||||||||||||||||||||||||||||||||||||||||||||||||||||||||||
| 2021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无 | ||||||||||||||||||||||||||||||||||||||||||||||||||||||||||||||||||||||
| —— | ||||||||||||||||||||||||||||||||||||||||||||||||||||||||||||||||||||||
| 2021-08-31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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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质条件。国内**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且上一年度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50强或商业地产综合实力前30强(以行业权威排名为准)。 注:此处“行业权威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协会官方网站“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为准,“商业地产综合实力”****协会官方网站“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商业地产综合实力50强”榜单为准。****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om/) 境外**方应满足上一年度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外资企业前10强(以行业权威排名为准),或经评估认定其开发运营能力达到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50强或商业地产综合实力前30强的具有TOD综合开发经验的企业。 注:此处“行业权威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外资企业”****协会官方网站“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外资企业10强”榜单为准。****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om/) 2.信用条件。国内**方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以国内权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为准)。 注:此处“国内权威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公司、****公司、****公司、中诚信国际****公司、**金诚****公司。 境外**方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为准)。 注:此处“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誉国际(Fitch)。 3.财务条件。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币)。 4.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满足上述资质条件、信用条件和财务条件,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满足上述财务条件。 特别说明: 1.上述“**方”(包括“国内**方”及“境外**方”)系指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上述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条件、排名条件、信用条件、财务条件,则视为意向受让方符合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直接或间接占意向受让方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其持有的股份占意向受让方股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证明控股关系(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a.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出具的关于控股关系的申明;b.****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对意向受让方控股的法律意见书。 4.意向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意向受让方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人。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a.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申明;b.****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1.****于2021年9月17日获取位于**区德源街道花石村1、2、4、6社,****村委会土地,宗地编号PD2021-09(菁蓉湖1、2、3号地块),后续将以标的企业为主体签署土地出让有关合同,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规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 2.本次转让标的项目信息以最终正式挂牌公告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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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28-****5688 |
| 总则 第一条 ****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交易所(以下简称 西南联交所 )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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