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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根据《*(略),现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姚**(略)。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17:30,听证会在姚**农业农村局5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朝安主持,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梁朝军、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赵光林、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李永金站长担任听证发言人。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36人,实到会36人、其中:听证人4人、听证监察人3人、记录人3人、旁听人2人,听证代表24人、在听证代表中有3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1名法律专家、2位农村土地流转流入方,2位承包方、15位专业技术人员。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旁听人员名单。
(二)听证人就听证事(略)。
(三)24名听证代表中8名听证代表按顺序每人作了4-5分钟发言,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人根据主持人要求,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等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四)听证监察人发表(略)。
(五)听证主持人让个别听证参加人补充发言,并就全体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做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代表对《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梳理,本次听证会8名听证代表共提出32条建议意见,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建议:
(一)十一条村民小组职责
由于村民小组不是承包方,村民小组组织召开的村民“一事一议”的表决会议的权责建议明确,避免发生以表决会议的形式剥夺了承包方依法自主流转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具体建议如下:
组织召开村民“一事一议”土地流转表决会议(会议讨论确定流转期限、流转用途、受让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事项)。
本《实施细则》也不能直接将属于承包方委托的权利直接规定由村民小组代表。建议可修改为:经承包方授权,代表承包方与村(社区)委员会签(略)。
(二)为与后面的范文《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保持一致,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或经承包方授权的村民小组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或经承包方授权的村民小组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三)建议明(略)。
(四)在流转管理和登记备案两个条款中建议调整土地规模,细则中50(略),与实际不符。
(五)村委会和小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管理费),以壮大集体收入。
(六)《细则(略),发包方也应提供经营权证明。
(七)在《细则》中应增加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条款。
(八)为保障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流转管理中增加二条,第一条为“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二条为“土(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九)为保障土地(略),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流转管理中增加一条为“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十八条“(略)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调整到第三章流转管理中。
(十)《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第(一)
款“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条村(社区)委员会职责第(一)款“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和发包工作”。
(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建议修改为“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用途、期限、价格等”。
(十三)《实施细则(试行)》中(略)(三)款“受让(略),建议修改为“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及相应资质”。
(十四)《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签订委托书。村民小组受承包方委托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建议修改为签订委托书。土地流转村民“一事一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村民小组受承包方委托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十五)《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第2点“流转项目审核内容:流转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风险、受让方的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建议修改为“流转项目审核内容:流转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流转土地用途、受让方的依法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审查、审核,并于受理(略)审查、审核,并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建议修改为“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审核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专家组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受让方流转500亩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审核后转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专家组再次审查、审核,并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十六)《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七)款“签订合同。审核、审查通过的,由受让方与承包(委托)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略)转活动”,建议修改为“签订合同。审核、审查通过的,由受让方与承包(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十七)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后面增加一条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的解决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完(略)。
(十八)第一章总则(略)。
(十九)建立风险保障金,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交承包金的70%。
(二十)大部分农户同意流转,少部(略)
(二十一)流转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耕地政策。
(二十二)耕地备案顺序应按行政级别明确。
(二十三)《细则》中农村土地的范围应明确界限。
(二十四)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给予明确。
(二十五)建议姚**农业农村局拟定《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
(二十六)建议完善《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章流转程序及附件等部分的内容。
(二十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以前,必须到镇村进行审批,审批后才能签订流转合同。
(二十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到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二十九)该实施细则应该进一步细化,**流转(略)。以后根据不同种植作物类型有一个大体框架,**(略),种经济作物多少年,大体有个年限,便于基层操作。
(三十)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主体。这是一大亮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主体的明确了破解以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管理难、监管难、纠纷多的难题。
(三十一)明确了协同监管、审查等各方职责,便于监管、审查、备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便(略),有明确(略),操作性强。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32条意见和建议,姚**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认真地研究。
对以下20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一)十一条村民小组职责
由于村民小组不是承包方,村民小组组织召开的村民“一事一议”的表决会议的权责建议明确,避免发生以表决会议的形式剥夺了承包方依法自主流转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具体建议如下:
组织召开村民“一事一议”土地流转表决会议(会议讨论确定流转(略)
本《实施细则》也不能直接将属于承包方委托的权利直接规定由村民小组代表。建议(略):经承包方授权,代表承包方与村(社区)委员会签(略)。
(二)为与后面的范文《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保持一致,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或经承包方授权的村民小组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略),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或经承包方授权的村民小组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三)建议明确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期。
(四)在流转管理和登记备案两个条款中建议调整土地规模,细则中500亩标准过高,与实际不符。
(五)村委会和小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管理费),以壮大集体收入。
(六)《细则》中应明确发包方提供所有权证明材料,发包方也应提供经营权证明。
(八)为保障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流转管理中增加二条,第一条为“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二条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十)《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第(一)
条“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四条第(三)款“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建议修改为“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及相应资质”。
(十五)《实施细则(试行)》中(略)(二)款第2点“流转(略):流转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安全(略)本区域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流转土地用途、受让方的依法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加入《民法典》依据。
(十九)建立风险保障金,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交承包金的70%。
(二十二)耕地备案顺序应按行政级别明确。
(二十三)《细则》中农村土地的范围应明确界限。
(二十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以前,必须到镇村进行审批,审批后才能签订流转合同。
(二十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二十九)该实施细则应该进一步细化,**流转年(略)。以后根据(略),**种粮食多少年,种经(略),大体有个年限,便于(略)。
(三十)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主体。这是一大亮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主体的明确破解了以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管理难、监管难、纠纷多的难题。
(三十一)明确了协同监管、审查等各方职责,便于监管、审查、备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便于组织实施,有明确的流转程序和审查审核要求,操作性强。
对以下12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七)在《细则》中应增加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条款。
(九)为保障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流(略),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略)。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将(略)(试行)》中的第十八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略)。
(十一)《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条村(社区)委员(略)(一)款“负责(略)。建议修改(略)织实施和发包工作”。
(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略)、期限、价格等”,建议修改为“(略)
(十四)《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略)。村民小组受承包方委托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姚(略),建议修改为签订委托书。土地流转村民“一事一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村民小组受承包方委托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十六)《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七)款“(略)。审核、审查通过的,由受让方与承包(委托)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建议修改为“签订合同。审核、审查通过的,由受让方与承包(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未(略),不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十七)建议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后面增加一条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的解决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略)。“当事(略),可以向农(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完善该实施细则。
(二十)大部分农户同意流转,少部分不同意咋办
(二十一)流转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耕地政策。
(二十四)对土地造成(略)。
(二十五)建议姚**农业农村局拟定《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试行)》。
(二十六)建议完善《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章流转程序及附件等部分的内容。
不予采纳的理由:一是一些意见建议,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就不再赘述,在《细则》中加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国(略)1年第1号)执行。二是一些意见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采纳。三是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在《细则》中已有。
听证会上,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略),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略)。
姚*(略)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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