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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22)厦产公字第0922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厦******公司100%股权转让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2 年10月24日止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中心规定的材料,且****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中心认****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区展鸿路82****中心十八层
电话:****932 ****929 ****926
服务投诉电话:****932
监督举报电话:****662 传真:****667
****中心
2022年9月22日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本次转让标的为: ****厦******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 ||
企业性质 | ****公司 | 在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 100% | |
转让方企业代码 | 913********602758A | ****公司)总部代码 | 913********006263H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所属行业 | 工程服务业 | |
住 所 | **市**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名称 | ****政府****委员会 | |||
所出资企业 | □****国资委 □国资委 √其 他 ****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厦******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8年08月18日 | |||
注册地 | **省**市**县净峰镇**岛 | 所属行业 | 农业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 万元 | 职工人数 | 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R小型 | 标的企业代码 | 913********0274378 | |||
经营范围 | 开荒、造田、引水、造林、农业高科技研究、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交通综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有事业(社团) □外资 □集体 □民营 □其他 | |||||
股东结构(前十名) | 持有比例 | |||||
1 | **** | 100%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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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10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215.132454 | 18.126019 | 197.006435 |
2021 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73.628831 | -64.628831 |
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评估核准(备案)情况(表二)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元:万元) |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207.150377 | 18.303672 | 188.846705 |
本年累计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8.15973 | -8.15973 |
评估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及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情况(单元:万元) | |||
标的企业总资产评估值 | 2944.05 | 审计后账面值 | 222.84 |
标的企业总负债评估值 | 0.37 | 审计后账面值 | 0.37 |
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 | 2943.68 | 审计后账面值 | 222.4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943.68 | ||
评估基准日 | 2021 年 09 月 30 日 | ||
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日期 | 2022 年 5 月 24 日 |
其他交易事项(表三)
转让底价(万元) | 2943.68 | 公告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
相关内部决策 及批准情况 |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批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交易条件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 方式和期限要求 | 受让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 |||
费用承担情况 | 1、本次项目****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转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项目转让应缴拍卖企业的拍卖佣金(标的成交金额的2%)由受让方承担。 3、股权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转让方及受让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
产权转让涉及的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的要求 | 无 | ||||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 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 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国有企业管理层 拟参与购买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含有 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900.00 | ||
标的是否涉及质押、查封 | 无 | 标的企业是否 存在承包经营 | 无 | ||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 | 1. **岛地块使用权; 2. 码头地块使用权; 3. 松村建设地块使用权。 |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手续,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鉴证费、产权交易佣金和拍卖佣金后的余款不予退还,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并依据《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公司的,受让方应不晚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前,向转让方提交其关于决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有权机构决议文件。 4.****厦******公司(以下称“厦惠公司”)主要资产为三幅土地使用权: (1)**岛地块。坐落:净峰镇**岛;土地面积:489,280平方米;用途:农业高科技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至2049年3月30日;土地现状: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未形成三通一平的状态(未通水、未通电、未通路),从陆地至岛上无航道和轮渡;岛上的林地属于二级林地保护,为“基干林带”和“一级国家级生态林”(基本覆盖全岛),2009****公司在**岛上种植了约2000棵巨尾桉树(实际数量以现状为准)。岛上现有1988年投入使用的3层小楼一栋,建筑面积约500m2,2005年投入使用的约100吨陆岛交通斜坡码头,长约70米、宽约6米。 (2)码头用地。坐落:净峰镇松村村;土地面积:20,273平方米;用途:码头及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至2048年12月18日;土地现状: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此外有部分海域; (3)松村地块。坐落:净峰镇松村村;土地面积:1,400平方米;用途:建设基地用地;土地使用权至2048年11月28日;土地现状:尚未进行开发建设,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土地存在以下需披露的事项: (1)码头用地部分红线与****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公司红线内地块,后因****公司破产清算,该部分地块被****集团有限公司拍得)地块重叠,重叠面积约2300㎡(参考估算值,无精确数值,具体以实际为准)。厦惠公司自2006****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文反映此事,但该事宜目前暂未解决。且2022年5****公司******局了解,****公司从2005年起擅自进行围填海,****公司的部分码头用地。 (2****公司****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在办理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完成并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岛地块应动工建设,并在2000年内完成2,000万元左右的投资,****公司在取得**岛地块及码头地块用地后,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管理局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岛地块及码头地块目前尚未动工开发,未投资。 (3)根据松村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后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管理局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司应于2002年开始交纳松村地块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自出让宗地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交,自第4年起按照标准减半交纳3年,免或减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0%。松村地块未交纳土地使用费,未进行开发建设,尚未办理相关权证。 (4)2022年5月,厦****村委会****人民政府申请将松村地块另做它用;后经现场踏勘发现,松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松村地块进行了场地平整施工,****公司****人民政府了解,松村村委会计划将****停车场使用。 (5)**岛上现有3层砖混小楼一栋以及100吨陆岛交通斜坡码头一个,均未办理产权,且相关建设施工资料缺失。 (6)2020年8月10日,厦惠公司、**市政****公司(现更名为“****”,以下称“百城建投”)、与****(以下称“市政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市政****公司”,以下称“水务管理”)等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①厦惠公司将**岛及配套码头用地全权委托市政投资进行租赁及运营管理,并同意市政投资授权委托水务管理具体实施;②委托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厦惠公司应在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完成后推动各方尽快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7)2019年5月1日至今,厦惠公司将**岛日常经营管理全权委托给市政投资,并同意市政投资授权水务管理实际履行,三方均实际履行《**岛日常经营管理》(截至2022年5月31日,该协议暂未签署,但该部分费用已在审计报告中列支),协议就“管理费、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第一年度所产生的开办费用合计38,051.8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水务管理,第二年度起,公司每年向水务管理支付该资产现场人员管理费用、监督巡查的相关管理费用,该部分费用按第三方审核价人民币139,470元/年结算。目前上述费用尚待支付。 (8)依据《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因**岛属于无居民海岛,故后续**岛的开发建设****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审批后方可具体实施。 5.2022年,****人民政府致函,建****公司现有用地。****政府后续是否同意置换或收储,存在不确定性,****政府拟收储的,收储价格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关于该事项的决策,****公司的股权价值将产生影响。 6.根据国****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九条的规定,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及受让方不得使用“百城”“**集团”****集团、****公司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前述具体情况及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及《产权交易合同》。 7.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继续聘用要求、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以及评估报告中重要提示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以及《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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