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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5日15时许,****位于上**钱江**二期的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号地块安置房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XXX万元。
事故发生后,****管理局、****总站、区住建局、****分局、彭埠街道相关人员立刻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企业全力做好现场安全、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立即开展企业在建工地作业安全专项大排查,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政府****管理局牵头、****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纪委****检察院参加。同时,委托**省应科院和建筑领域相关专家对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台账和现场安全环境进行审核和技术分析,并形成专家组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调查认定,上**钱江**二期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号地块安置房项目“6﹒25”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号地块安置房项目为市管项目,位于上**彭埠街道四堡七堡区域,****集团航海电商大厦,南邻月扬路,西邻杭海路,东临七普路。2019年4月29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共16幢,建筑总面积174470㎡,目前处于装修施工阶段,事发位置为X#楼X层东侧设备平台处。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地址:**省**市上****路18****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注册资金:叁拾亿元整,成立日期:2006-12-31,营业期限:2006-12-31至2026-12-30,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施工单位:********集团),类型:****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法定代表人:曹某,注册资金:贰拾亿元整,成立日期:2002-03-28,营业期限:2002-03-28至长期,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预应力混凝土铁**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2016年04月0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外墙涂料分包单位:******公司(****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地址:**省**市上**丁兰街道临丁路697号2幢2409室,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5月07日,营业期限:2020年05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2020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18日。
4.监理单位:****(****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地址:**市下**石桥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郭 某,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96-03-08,营业期限:1996-03-08至长期,经营范围:机械、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咨询,建设工程监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类型:****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有效期:2019年09月17日至2024年09月17日。
(三)项目承发包情况
1.EPC项目总包:2018年6月26日,经公开招标后,****集团以约X亿元中标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号地块安置房项目****集团四堡七堡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2018年7月10日,****集团****公司签订《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地块安置房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2.外墙涂料施工分包:2021年9月17日,****公司****集团签订5幢楼的《外墙涂料专业分包合同》。****公司以施工总价X%(约X万元)的费用,将幕墙施工二级资质及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出借给包工头喻某某用于事发项目外墙涂料施工招标,施工期间,****公司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四)事发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安全员配备不足,该项目总面积17.3万余平方米,应配备4名安全员,但自2022年2月12日起,安全员沈某某因工作调动未到岗;自2022年3月30日起,安全员黄某因产假休假未到岗。事发时,该项目仅潘某和夏某某两名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缺失,项目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五)事发班组外墙涂料施工组织管理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在事发项目配备专职、专业安全管理员,违规将项目交由无工程管理资质的喻某某管理。2021年9月,喻某某又将1#和X#楼幕墙涂料施工工程交由事发班组带班张某冰负责管理,2022年3月,张某冰又通过事发班组班组长金某某将死者管某某组织到事发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张某冰多数时间在**的另一项目,****公司和喻某某未对张某冰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六)事发X#楼基本情况和事发位置临边围护检查、督改情况
1.X#楼基本情况。
X#楼为地下2层,地上16层,总高49.2米的建筑。
2.事发位置及临边围护检查、整改情况。
事发位置情况:事发位置为X#楼X层东侧设备平台处,该设备平台长1.8米,宽0.6米,距离顶部高度为2.9米,距管某某坠落地点总落差为32.5米。
临边围护检查情况:6月12日,****总站孙某带队现场检查后在现场督改会上提出“临边围护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的,施工时应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并及时恢复保护”,6月14日,****公司组织的第三方飞检报告中“安全15”提出“楼层临边普遍缺失或防护不到位”,6月20日,****公司组织的《周安全检查表》中,第2项里已明确警示“X#楼2—15层百叶窗位置临边围护缺失”,安全专****集团安全员夏某某提出:临边围护未整改前,禁止施工,夏某某将该要求向项目经理周某某和项目生产安全经理陈某某汇报。6月24日,《监理日报》现场问题图片上明确指出X#楼设备平台处工人在无临边围护且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安全专监先后将该情况通告夏某某和陈某某,并重申加快临边围护和临边围护未落实前禁止施工要求。6月25日上午监理例会上,监理再次向项目部提出临边围护整改和停工问题。
临边围护整改情况。****总站****公司检查后,项目经理周某某在6月14日向生产安全经理陈某某下达了临边围护整改指令,但陈某某仅组织安排2名施工人员负责16幢楼临边进行围护,此后,在项目部安全员和监理多次催促加快临边围护整改进度的情况下,分别于6月21日将临边围护整改人员增加至4人,22日增加至6人,23日增加至10人,临边围护整改进度明显迟缓。
(七)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死亡人员管某某,男,群众,36岁,户籍所在地:**省**县。****公司项目班组油漆工。
2.罗某某,男,群众,40岁,住址:**市上**14号大街,工作单位:****公司,职务:甲方代表、项目主管,具有一级建造师资质。
3.王某,男,中共党员,42岁,住址:**市**区文三路,工作单位:****集团,职务:副总经理。
4.周某某,男,中共党员,53岁,住址:**市下**朝晖三区,工作单位:****集团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部,职务: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
5.陈某某,男,中共党员,38岁,住址:**市**区良渚街道,工作单位:****集团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部,职务:项目生产安全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潘某,男,群众,39岁,住址:**省缙**双溪口乡,工作单位:****集团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部,职务:安全员。
7.夏某某,男,群众,41岁,住址:**省**县高枧乡,工作单位:****集团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部,职务:安全员。
8.余某某,男,群众,34岁,住址:**省**市六石街道,工作单位:****集团四堡七堡单元安置房项目部,职务:施工员。
9.周某成,男,群众,48岁,住址:**省**市**街,工作单位:****公司****集团四堡七****监理部,职务:项目总监,证书名称:总监理工程师。
10.高某某,男,群众,54岁,住址:**省**市顿坊乡,工作单位:****公司****集团四堡七****监理部,职务:安全专监,证书名称:安全监理。
11.赖某某,男,群众,45岁,住址:**省**县球川镇,工作单位:****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建筑管理A证。
12.喻某某,男,群众,44岁,住址:******县,工作单位:无,职务:****公司项目经理,个体包工头,****公司项目负责人。
13.王某东,男,群众,47岁,住址:**省**县,工作单位:无,职务:****公司项目现场总带班。
14.张某冰,男,群众,49岁,住址:******县丰集乡**村**组,工作单位:无 ,职务:****公司项目班组带班。
15.金某某,男,群众,34岁,住址:**省**县郎中乡,工作单位:无,职务:****公司项目班组班组长 。
16.徐某伟,男,群众,36岁,住址:**省**县,工作单位:无,职务:****公司项目班组油漆工,事发时管某某施工协助工友。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1.派工过程
2022年6月17日,项目生产安全经理陈某某在未通知喻某某和安全员潘某、****办公室内向X#楼施工员余某某下达了X#楼施工平台处涂料修补施工的指令,6月20日,余某某电话告知王某东和张某冰X#楼设备平台处施工事项,同日下午16时13分,王某东在“七堡建工内外墙班组”群里向金某某下达了1#和X#楼设备平台处涂料施工指令(张某冰看到该指令,但未回应)。6月21号上午10时36分,余某某通过微信群再次向金某某下达施工指令。6月25日中午,金某某在X#楼三层西面设备平台处向徐某伟和死者管某某下达了施工指令,同时口头提示“注意安全”。
2.事发经过
2022年6月25日下午13时许,管某某和徐某伟带着安全帽和安全带前往X#楼准备开始东、西两侧设备平台顶部涂料修补工作,至X#楼时,管某某将安全帽弃置于2层,到达8层施工作业层后,管某某主动提出由自己负责修补室外设备平台顶部涂层,徐某伟负责在室内规整空涂料桶,分工后,管某某在楼内找到一张用胶合板和木条制作的简易长凳(长110厘米,宽22厘米,高85厘米),随后,管某某不顾徐某伟系安全带的安全提示,将安全绳弃置于房间内,从飘窗台旁通向设备平台处的窗户(宽50厘米,高150厘米,窗口底沿与设备平台落差90厘米)钻至设备平台处(长180厘米,宽60厘米),然后让徐某伟从窗户将长凳和涂料桶递给自己,随后管某某站在长凳上施工。两人从8层逐层往上层施工。15时许,两人至X层东侧设备平台处施工,徐某伟将长凳和涂料桶递给站在设备平台处的管某某,转身间便听到一声喊叫,再回转看向设备平台时,管某某已从11楼设备平台处坠落至负一层地下室出口拐角处。
(二)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号)统计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截止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XXX万元。
(三)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集团四堡七堡安置房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班组徐某宁拨打110、120等部门电话报警,项目部即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站、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15时2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后随即****保障部队第903医院(机场路院区),15时49****医院后立即进行抢救。18时30分许,医院宣告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集团应急处置及时,符合事故应急处置规范。
(四)信息报送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时10分,****中心接报后立即调度区**、应急、住建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将事****管理局。
15时40分,****管理局、****总站、****公司到达现场。
经评估,信息报送及应急处置及时,符合事故信息报送及现场应急处置相关规范。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集团积极处理管某某善后事宜,6月29日上午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三、现场勘验情况
图1 事发项目工地与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 因是:死者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和安全绳),在无安全围护,宽度仅0.6米,距地32.5米高的X层设备平台上,脚踩简易木凳违规冒险作业,最终导致自己从设备平台处坠落,头部受到重创,伤重死亡。
五、有关单位的主要问题
(****公司。
1.违反《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向喻某某出借本企业的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中,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工程管理混乱,致使项目脱离专业监管,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要求,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3.项目管理人员违规上岗。****小学文化)、****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工程队所承包的专业工程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无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3.1.1项,致使所承包的中型幕墙涂料工程脱离专业管理,隐患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4.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4.0.1项(强制性标准)、第5.0.3(强制性标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集团。
****集团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1.****工程队资质把关不严。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第25.3项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认真审核个体包工头喻某某用于项目投标的企业资质,致使专业项目被个体包工头违规承接。
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集团四堡七堡安置房项目共17.4万余平方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配备4名安全管理员,但自2022年4月起,该项目仅配备2名安全员,违反《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和《**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 1116-2015)3.2.4条,致使项目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工行为。且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次变更,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一条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3.临边围护整改不及时。6月12日至事发6月25日,****总站、****公司、****公司,先后对该项目临边围护缺失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公司多次催促项目部落实整改指令并重申临边工程停工要求,但项目部未予足够重视,组织临边围护整改进度缓慢,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项要求,直至事发相关隐患一直未落实整改。
4.未有效组织、管理施工。违反《中华人**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及《三宝四口五临边方案》规定,未落实施工总包方安全管理总责和全员安全责任制,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统一有效的协调管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根据施工进度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
****公司。
经调查,****监理部分别于2022年4月8日、4月15日、6月15日先后3****集团四堡七堡项目部安全管理员缺位的问题进行督改并开具了3份《罚款单》。针对临边围护不到位的问题,项目监理部于6月12****总站巡检,6月14****公司第三方飞检,6月20****公司周安全检查,6月23日、24日《监理日报》及6月25日监理例会,持续跟进督促施工总包方落实临边围护整改要求,加快临边围护整改,并多次要求施工方“临边围护未完成整改前,禁止施工”,且事发时,临边围护工作仍在整改期限内,因此,调查认定,****公司监理职责履行到位。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本项目是市级项目,由市质安站直接监管,不涉及属地监管。2022年以来,****总站及相关监督人员,对事故项目共检查5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责令暂时停工通知书》2份,《监督记录》1份,其中,涉及临边围护的检查记录两次:3月9日和6月12日。3月9日的检查,对临边围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且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落实了安全检查闭环工作。6月12日消防安全紧急检查时,事发设备平台处未开始施工,但检查人员在《监督记录》中对临边防护设施做了如下工作提醒:临边防护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的,施工中应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且及时恢复。该《监督记录》,项目经理、监理、建设代表均已签字确认。
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总站在本项目监管过程中履职基本到位。
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人)
事故直接责任人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喻某某,****公司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违规借用资质,非法获取工程项目,未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项目失管失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项****集团,未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工程队资质从严把关,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不深入、不细致,未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缺失,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向喻某某出借本企业的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且未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排查体系,致使项目脱离专业管理,施工组织和人员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3人)
1.王 某,****集团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管控、督导不力,未有效督促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安全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部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临边围护大面积缺失且整改进度缓慢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由住建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教育。
2.陈某某,****集团项目部生产安全经理,项目生产安全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并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周某某部署的临边围护整改工作,未有效组织协调施工进度与临边围护整改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致使项目相关隐患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得以闭环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赖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向喻某某出借本企业的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未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隐患排查体系,未对企业项目负责人喻某某工程组织情况进行有效管理,致使项目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企业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公司内部处理人员(3人)
1.周某某,****集团四堡七堡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能及时纠改生产副总陈某某组织、落实临边围护整改指令不力和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深入安全检查,项目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集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管理局备案。
2.潘某、夏某某,****集团四堡七堡安置房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总包方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分包单位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及时查改,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集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管理局备案。
(五)建议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1人)
陈某某,****集团项目部生产安全经理,项目生产安全负责人,在工程招标期间,默许喻某某通过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获取工程,****集团对其默许喻某某通过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获取工程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纪委(区监委)通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要做出深刻反省,扎实整改,相关整改****管理部门备案。
(二)****。要深刻吸取“6﹒25”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要加强招标管理和项目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大项目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四堡七堡安置房项目部要强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在项目内部开展全员、全方位、立体式问题查摆活动,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对项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加**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特别是 “三宝四口五临边”闭环查改力度。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整****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证照管理规定,强化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和项目组织管理,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整改****管理局备案。
(四)****。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提升对工地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工程的监理效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要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施工单位事故整改工作。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事故整改组织落实工作和监管****管理局、区住建局备案。
(五)住建部门、****总站。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要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在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活动和日常监管中,要坚决做到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惩处一起,对非法和严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从严管控、从严整治的态势。
(六)相关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警钟长鸣,认真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创建“****”维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安全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上**钱江**二期四堡七堡单元JG1405——24号地块
安置房项目“6﹒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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