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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 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 第一节 品牌管理原则 第八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管理,形成和保护统一的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形象及其美誉度,增强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的独特性、权威性、辨识性和公信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中的 连氏国医 四字词组,作为本体系的核心品牌和独创概念,只允许用于各种公益性活动和公益事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总传承人)均不得将 连氏国医 四字词组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和商业设施,如企业名称、产品和服务户外广告牌匾、产品和服务包装、产品和服务说明书、产品和服务宣传册(页)以及产品和服务网络视频、音频和文字等。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识识别系统,****公司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保护****公司所持有商标,****产权局批准注册的现有项目、产品和服务品牌以及未注册的项目、产品和服务品牌。 第八十五条 中华连氏国医文化所有传承人均有规范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各类品牌、维护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形象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节 品牌管理架构
第八十六条 品牌管理内容界定
(一)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中的 连氏国医 四字词组作为母品牌,用于公益性 活动和公益事业设施,必须得到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审批授权, 以便统一协调安排。 (二)基于中华连氏国医文化核心内容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内容的衍生和拓展,中华连氏****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并推出子品牌。设立子品牌时,****公司对子品牌进行规划,报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签署审批意见并授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总****公司负责人。 第八十八条 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管理职责
(一)对内职责: 1、中华连氏国医****公司品牌发展战略年度、季度与月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各项工作的方案与预算管理,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2、建立中华连氏国医****公司品牌体系,建设品牌形象识别系统,指****公司,按照品牌形象系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形象规划与传播,包括商标的设计与 VI 体系规划,归档管理; 3、****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4、****公司企业内部宣传,包括各板块及市场活动和相关工作的内部传播等工作; 5、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内刊编辑、制作、出版;
6、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网站建设、更新维护等;
7、自媒体平台(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维护;
(二)对外职责:
1、中华连氏国医****公司所属品牌及产品和服务广告策略的拟定、建议、执行监督及效果评估;管理各类广告**; 2、中华连氏国医****公司企业形象及产品和服务的公关传播、管理工作; 3、危机公关处理;
4、企业外部宣传,包括****公司产品和服务广告传播、公关传播等; 5、宣传品(如宣传手册)的设计与制作。
第八十九条 对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2、未按本基本法规定取得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品牌使用授权的企业、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而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品牌的行为; 3、超范围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的行为; 4、未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的行为;
5、被授权企业或机构到期后未获得继续使用权仍在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的行为 6、其他侵权行为。 第三节 品牌授权管理
第九十条 凡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提出申请,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授权。 第九十一条 经审批通过的申请,由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与被授权方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通过授权,在股权关系存续期间可不再重新签订授权书。 第九十二条 经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授权,****公司可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和商标。未经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授权,任何法人及自然人均不得擅自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和商标。 第九十三条 未经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和总传承人书面授权许可,****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 第九十四条 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和商标的单位,必须接受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品牌管理规定的单位,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可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和商标的授权。 第九十五条 被授权人违反本基本法时,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将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 第四节 责任机制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中华连氏****公司须将品牌建设及维护方面的内容, 纳入对合伙人以及员工综合考评和 失职问责 的管理工作中。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华连氏国医文化领导组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规定,在维护品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被侵权假冒及时报告,使品牌得到保护者; (三)在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维权过程中,提供侵权假冒证据者; (四)利用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中华连氏国医文化相关品牌的维权提供法律支持者。 招标项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 2. 采购人:****、****文化馆、六和****公司筹委会 3. 采购模式:公开竞争,择优选用 4. 资金来源:自筹 5.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二、采购内容 1、采购范围:招标项目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本公司主要提供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人背景说明、新传承人海选标准等。投标人主要负责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人招标公告。推荐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人包含以下几个要求:①具有中高级以上中医师职称资质或国家职业技能中高级养生保健师等资质证书;②近十年获得本行业专业能力认证或奖励;③担任国家或地区中医相关社团理事以上职务;④对中国艾灸文化发展史和各种艾灸技法有深度了解和研究;⑤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案例积累。本公司向投标人支付相应金额,****公司承包。 2、项目流程:项目主要是投标方运用新媒体向海内外发布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并按照采购人所要求的标准推荐5 10人,进入第一轮入围名单,之后由连氏艾灸第九代代表性传承人张惠萍院长及传承团队通过请入围者实践演练灸疗技术进行评比,评比后确认3人为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人中华连氏国医文化传承人第二轮候选人。由采购人提供食宿费,入京进行终审评定。 3、采购金额:面议。 4、项目标准:①具有中高级以上中医师职称资质或国家职业技能中高级养生保健师等资质证书;②近十年获得本行业专业能力认证或奖励;③担任国家或地区中医相关社团理事以上职务;④对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发展史和各种艾灸技法有深度了解和研究;⑤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案例积累。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要求: ①参与项目开发对象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投标公司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案例; ⑥投标公司信用度高; ⑦****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账户冻结、财产被接管或破产状态,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2、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项目周期:暂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四、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连氏国医文化基本法《品牌管理》海选传承人招标公告项目表:
五、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招标文件售价及开标 背景资料获取时间:自发布日起两个月内 背景资料获取方式:背景资料以电子版方式发送。 开标时间:自发布日起两个月后 六、投标人资质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行业评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价文件不予受理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邮箱的。 (2)未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采购文件的报价人所提交的报价文件。 八、咨询联系人及地址: 凡有意参加者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报名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002591@qq.****. 联系地址:**前门大街鲜鱼口92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2****7339 咨询电话:132****7339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采购公司在本招标网发布 十、监督及投诉 采购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商行政监督部门以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投诉。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010-12315或010-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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