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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告知承诺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2 | 告知承诺 | 集中采购(略),人员、岗位未依法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 同时(略):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略)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中华(略)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类型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
1 | 病原微生物防治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实验室开展工作一个月内未标示级别标志的。 |
2 | 病原(略)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符合(略),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
3 | 药品(略)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4 | 医疗废物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略)(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略)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符合(略)。 |
5 |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6 |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略)(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7 | 放射防护管理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符合(略),且超过校验期一(略)。 |
8 | 职业卫生管理 | 未按照规(略)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略):(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9 | 职业卫生管理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略)(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略),责令限期改(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略),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0 | 职业卫生管理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1 | 职业卫生管理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2 | 职业卫生管理 | 未建立(略)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3 | 职业(略)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略),有下(略),由卫生行政部门(略),责令限(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4 | 职业卫生管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略)(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工作场所职(略),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 |
15 | 游泳(略) |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 | 《**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已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且自检结果合格,但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 |
16 | 游泳场所卫生 |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 《**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略):(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
17 | 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经营(略)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略),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不超过 7 天,人数不超过 3 人的。 |
18 | 学校卫生 | 学校教(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差值在 10% 范围以内。 |
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
一、轻(略)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3.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已停止经营; 4.危害后果轻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略)。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同时(略):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较短; 2..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3 |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同时(略): 1.违法行(略)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3.立案前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核通过或已停止经营; 4.危害后果轻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略),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略)。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略),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略),可以处五(略)。 |
5 |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略),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 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包括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栏等);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略):(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略)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略),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6 | 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广告引证内容合(略),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略),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专利合法有效,仅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略)。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略)。 |
8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已取得预售或销(略),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房地产广告发(略)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略):(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略),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略)。 |
9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略) 3.保健食品广告已通过审查,仅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药品、医疗(略)》第九条(略)明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略)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略),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10 | 广告经(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省广告管(略)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 《**省广告管(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略):(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广告主相应资质的。 |
11 | 广告经营(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就每单广告业务的广告样稿、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合同、发票等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 |
12 | 互联网广告经营(略),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略)。 |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的。 |
13 | 下一级页面广(略)发布者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下一级页面广(略),应当告知(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再次进行审核。 《**省广告管(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 |
14 | 通过大(略),但能使消费者(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略)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略),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略),对广告发布(略)。 |
15 | 互联网信息(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略)。 |
1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略)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7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略)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略)。(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包括电子商务(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略)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略)。(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略)要措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者在(略)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略):(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略)。 |
20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4.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略),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略):(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略)。 |
21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略) 2.主动改正(略) 3.危害后果轻微。 | 《专利(略)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略)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22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2.主动改正或在行(略) 3.危害(略)。 | 《专利代理条例(略)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略) |
23 | 必须使(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销售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2.发现后主动停止销售,继续销售的,立案前已经提交申请商标注册材料的;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略),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获得“(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略) | 同时(略): 1.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 利用自身办公场所或通过自营网站或自媒体宣传;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略)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略)用(略)。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25 | 销售侵犯(略) | 同时(略): 1. 有充分证据证明(略) 2.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略)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略),可以处二十五(略)。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略)。 |
26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或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3.在违法(略) 4.危害后果轻微; 5.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故意。 |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7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略) 2.违法行(略) 3.在违法行(略) 4.危害(略) 5.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故意。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略),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8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略)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略),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略)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略)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9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30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略) 3.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4.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并已受理;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31 | 销售超出3C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货值金额不(略) 4.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5.认证委托人取得有效3C认证证书但未覆盖销售的产品; 6.认证委托人已提交申请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7.危害(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略),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32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略)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3 | 食品经(略),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违法经营额较小;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危害(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略),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4 | 法律、行政(略),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 3.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0份,或互联(略)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35 | 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 日; 3.违法经营额较小;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危害后果轻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略),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略),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6 | 参加传销行为 | 同时(略): 1.首次发生此(略)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000元;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危害后果轻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7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略)督。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38 | 未经当事人同(略),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危害(略)。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略)。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略),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略)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餐饮服务(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略)。 《中华人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0 | 餐饮服务经(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略)。 《中华人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略)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1 | 餐饮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 | 同时(略):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略) 3.危害后果轻微。 |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住宿、旅游、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住宿、旅游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餐饮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1 |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略) | 同时(略): 1.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包括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栏等);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或互联网(略)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600次,处2万元以上3(略)。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 使用“国家级”(略)。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略),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2 | 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略)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或互联网广(略),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2万元以上3(略)。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略)(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略),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略)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3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或印刷品(略),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略) 《中华人(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略),处广告费(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略),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略) |
4 | 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略),或互联网广(略),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略)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示功(略)(二) 涉及疾病(略)(三) 声称或者(略)(四)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略),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5 | 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 2.招牌广告发布时(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处3千元以上2(略)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略),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略)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略) 《中华人(略)有下(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略)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略) |
6 |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2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或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处3千元以上(略)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或印刷品广告(略),或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略)(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略),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7 | 广告主在(略),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 | 同时(略): 1.违法广告(略) 2.网页网站点击量不大,或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大; 3.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依法减轻处罚。 | 《**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或者(略)。 |
8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略) 2.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经营额较小;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略)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违法时间不超过30日,经营额不超过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时间不超过(略),经营额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下罚款; 3.违法时间不超过30日,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时间不超过30日,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略) 2.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略) 3.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 1.违法(略),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超过一周不超二周,处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超过二周不超过三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超过三周不超过四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略),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经营者(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违法经营额较小; 3.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退赔消费者。 | 1.经营额不到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 2.经营额不到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略)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1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分(略) 2.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额低。 | 1.经营额不到1000元,没有(略),不予处罚; 2.经营额不(略),有违(略),没收所得。 | 《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12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货值金额较小;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按规定组织开展召回。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略)。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略),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略)违法生产经营的(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3 | 其他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 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没收其不符合食(略)。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4 | 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 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没收其不(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略),或者添加食品(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略)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市(略)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略)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略),销售未按规定(略),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略)担赔偿责任。 |
15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2. 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3.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5.按要求召回。 | 货值金额不到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略)。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略),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略),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6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违法销售经营额1万元以下;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略)。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略),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 | 认证证(略),继续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违法销售经营(略) 3.未发生产品(略) 4.主动采(略)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略),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略),没收违法所得。 |
18 |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违法销售经营额1万元以下; 3.未发生(略)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略)。 | 《中华人(略)销售或者(略),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同时(略): 1.首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经营者能(略)。 | 货值金(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略),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略)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略)。 |
20 |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经营者能够如实(略)。 | 货值金额不到1000元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1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 货值金额不到1000元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略),销售国家(略),责令(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略)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2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同时(略): 1.首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经营者能(略)。 | 货值金额(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略)。 |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略)。 |
23 | 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经营者能(略)。 | 货值金额不到1000元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略)。 | 《中华人(略)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略),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4 | 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符合下列条件: 1适用于三小一摊、小型药店、(略)在经营者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进行宣传,且不涉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宣传时间(略) 3.商品或服务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略),帮助其他经(略)。 《中华人民*(略)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略),处一百万(略),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25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3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低于600次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1.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印刷品(略),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400次,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招牌广(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600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略),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略)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省(略)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略)。 |
26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经营额不到5000元的;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取得权利人谅解。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略) |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略),均属侵犯注册商(略):(二)未经商标(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略),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27 | 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经营额不到5000元的;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无主观故意,且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 没收违法商品 |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略),引人误认为是(略):(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略),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8 | 经营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同时(略):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索证索票不规范,但能基本确定食品来源; 3.货值金额不超过(略)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略),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略),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略)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29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 3.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4.(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略)。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30 | 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4.(略),主动消除或者减(略) 5.未(略)。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略)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31 | 未经(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货值金额较小; 3.涉案产品来源可溯; 4.涉案产品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较小; 5.未造成药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1.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货值500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货值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略),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32 | 未经许(略) |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索证索票过程不规范,但基本能确定医疗器械来源; 3.违(略)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未造成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1.没收(略)、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300(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33 | 销售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的塑料制品的 | 1.首次实(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3.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危害后果轻微。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略)。 |
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略)必须依(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略)。” 2.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提供不真(略),价值量指标违(略)(见附表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略) 3.提供不(略),非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数额较小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略),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第四十一条:(略)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略),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略)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略),不予(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提供不完整的统(略),初次违法,在同一张统计(略),未填指标个数(略),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3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统计法(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略)。”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略)。” |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略),可不予处罚。 |
4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 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略):(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略),可不予处罚。 |
5 |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 1.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略),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略)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略)。 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略)。” |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经济普查资料,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和减(略)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条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发改 | 1 | 实行(略),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略),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政 | 2 |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林业 | 3 | 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经信 | 4 | (略)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略)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略)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略),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 | 5 | 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二) 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第十八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略),公共环境(略),超出部分的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自然**主(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体育 | 6 |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略),并责令改正。 |
气象 | 7 | 将免费获(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气象资料使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略)。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生态 | 8 | 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市南湖(略)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9 | 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略)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略)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条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建设 | 1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略)。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 | 2 | 作业单(略),未清洗作业场地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略),可以处5(略) | 《**(略)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 | 3 |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略),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略)。 |
建设 | 4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略):(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略),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 | 5 | 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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