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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农商银行享有廖正强不良贷款债权及附属权益整体转让(第三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略)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 11 月 21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 25 日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
注册资本 | (略)元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XT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略) |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R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党委会 、风管委 、经营工作例会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中共****农商银行股份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6期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资产非批量(略)号转让的方案》,同意本项目中的债权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廖正强 |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54.99 | |||||||
累计欠息(万元) | 76.6 | |||||||
代垫付费用(万元) | 0.9800 | |||||||
本息合计(万元) | 132.57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略) | |||||||
债权(略)(如有) | 评估机构 | **天一众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0月2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简介: 2013年8月8日,廖正强与**市农村信用**联社东门桥分社,签订编号为:清农信东(略))及清农信东门桥社[2013]年个贷字078-1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7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当期执行月利率为9.225‰,借款金额共计5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材料。 截止2022年9月20日,借款余额为54.99万元,欠息76.60万元,代垫费用0.98万元,债权合计132.57万元。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2户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抵押担保情况: 2013年8月8日,抵押人王碧珊与**市农村信用**联社东门桥分社,签订(编号:清农信东门桥社[2013]年抵字 078号)的《抵押合同》,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情况为:抵押人王碧珊名下位于**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灵达新范1层286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略)号) 房屋,评估价值14.9010万元。 (略)抵押人寥正强、陈惠与**市农村信用**联社东门桥分社,签订(编号:清农信东门桥社[2013]年抵字 078-1号)的《抵押合同》,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情况为:抵押人寥正强、陈惠名下位于小河区香江路8号香江花园二期品落轩14栋1单元8层16号 (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小河字第 1302(略)-1号)房屋,评估价值70.2955万元。 三、(略): 2016年9月18日,**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主文:廖正强、陈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略),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8375‰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略)对抵押人寥正强、陈惠位于小河区香江路8号香江花园二期品落轩14栋1单元8层16号 (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小河字第 13022125、13022125-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455000元及利息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略)对抵押人王碧珊所有的位于**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灵达新范1层286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266171号) 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95000元及利息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略)。如需查(略),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略)。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略),即表明已完全(略),自愿接(略),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债权转让合同》(略) | |||||||
2.为保护(略),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略),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略)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略))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略)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非指向性(略)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9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略) 户名:(略) 保证金账号:(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承诺的确认。 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略)原路返还。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略) |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略)。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略)。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略)。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0.5 万元或 0.5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略),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略),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略)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略),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略)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略),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略)。 | ||||||||
六、受让申(略)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略)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略),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略)。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略):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略),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债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略),该保证金(略),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略)),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 黄经理 联系电话: 136 (略)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33 1227 9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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