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关于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视频电子支气管镜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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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相关供应商:(略)
地址:**省**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55-9
投诉人(略)对(略)视频电子支气管镜(编号:ZJ-****-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5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略)诉称:投诉事项1:(略)于4月28日给到(略)(以下简称“稻盛公司”)的质疑答复函,未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而是(略)根据业主意思,非常不专业地给到稻盛公司答复函。(略)在质疑答复的流程操作中不合规、也不合法,该质疑答复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视为无效。事实依据:(略)于4月28日给到(略)的招标结果质疑答复函内容描述未提到重新组织原来评委专家进行评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函描述:文来公司本次投标提供的视频显示器主机为**巨鲨的19寸显示器,型号为E190DH。根据该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上述条款的招标要求。事实依据:1.上述质疑答复函条款描述相互矛盾,一下子视频显示器主机,一下子显示器。2.未附上**巨鲨显示器该型号的技术参数复印件给到我公司,作为答复函的证据支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关于新增了PL-SF480型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证明本次投标机型PL-SF480符合招标文件“2.9条”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事实依据:未附上PL-SF480型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复印件给到我公司,作为答复函的证据支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针对以上质疑点,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中标标书的审议。2.中标单位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尺寸≥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样机的现场演示。3.中标单位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尺寸≥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的原版参数,用来证明巨鲨显示器具备显示器主机的功能。4.提供经省药监局备案的原版技术参数、原版说明书、经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原版检验报告等。投诉人(略)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内窥镜摄像系统彩页、内窥镜摄像系统录像、内窥镜摄像系统性能指标等证据。
被投诉人(略)辩称:投诉事项1答辩:《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根据上述规定,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公司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已于4月28日、5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稻盛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未经专家重新评审直接给出答复不合法,是对质疑答复相关规定的错误解读。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合法合规。投诉事项2答辩:在质疑函中,**稻盛公司有3条质疑内容与视频显示有关,分别是:(1)招标文件1.2条要求“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2个”;(2)2.11条要求“视频显示器主机尺寸≥10.1英寸”;(3)2.12条要求“显示器屏幕分辨率≥****×800”。其质疑的依据为:中标产品--**优亿公司彩页描述、软镜参数盖章件和经查询药监局网站未发现有符合标书技术参数内容。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2.1条已经明确指出:“本项目用于科研实验室的动物实验研究”。本次采购的设备不属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设备,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是属于医疗器械范畴的产品注册证信息。根据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供货清单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其视频显示器主机部分由**巨鲨的19英寸显示器配备图像处理组件等组成,响应了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图像处理功能。在质疑调查期间,文来医疗公司提供了投标机型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经我方、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审小组的审核,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机型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图像处理功能。投诉事项3答辩:在质疑调查期间,文来医疗公司提供了投标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经我方、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审小组的审核,投标机型PL-SF480符合招标文件2.9条要求“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本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截至目前,我院和中标单位文来医疗公司已经签定采购合同,供应商尚未交货。在质疑答复期间,文来医疗公司向医院提供了产品样机,经试用,样机满足动物实验要求,未发现样机与投标响应不符的情形。综上所述,本项目质疑答复整个流程合法合规。**稻盛公司在质疑过程中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明与投标机型相关。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已能充分说明中标单位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机型符合招标要求。恳请贵厅驳回投诉,同意我院继续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略)辩称:投诉事项1答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因此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质疑内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评委协助答复,但不是质疑事项均必须组织评委重新评审。我公司于4月28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要求;5月10日发出的补充答复是基于**稻盛公司电话中表达出仍存在的异议,我公司为慎重起见,组织评委进行复核并就复核结论出具了补充答复。**稻盛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未经专家重新评审直接给出答复不合法,是对质疑答复责任和程序的误解。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合法合规。投诉事项2答辩:在质疑函中,**稻盛公司有3条质疑内容与视频显示有关,分别是:(1)招标文件1.2条要求“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2个”;(2)2.11条要求“视频显示器主机尺寸≥10.1英寸”;(3)2.12条要求“显示器屏幕分辨率≥****×800”。其质疑的依据为:**优亿公司彩页描述、软镜参数盖章件和经查询药监局网站未发现有符合标书技术参数内容。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2.1条已经明确指出,本项目用于科研实验室的动物实验研究,采购的设备不属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设备,而药监局网站公布的仅为属于医疗器械范围的产品注册证信息。**稻盛公司在质疑函中提供的彩页和软镜参数资料均未表明针对的具体是哪个产品型号,以此认定文来医疗公司虚假应标的依据不充分。根据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供货清单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其视频显示器主机部分由**巨鲨的19英寸显示器配备图像处理组件等组成,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图像处理功能。在质疑调查期间,文来医疗公司提供了投标机型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附件7、附件8),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审小组的审核,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机型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图像处理功能。**巨鲨显示器该型号的技术参数复印件因涉及到公司的技术机密,故无法提供给同行竞争对手。投诉事项3答辩:**稻盛公司在质疑函中提供的彩页和软镜参数资料均未表明针对的具体是哪个产品型号,以此认定文来医疗公司虚假应标的依据不充分。在质疑调查期间,文来医疗公司提供了投标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审小组的审核,投标机型PL-SF480符合招标文件2.9条要求“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但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均为厂家核心技术机密,故无法提供给同行竞争对手。对**稻盛公司投诉请求的答辩,1、针对以上质疑点,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中标标书的审核。答辩:在投诉事项1的答辩中,我公司已经作出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应为采购人和(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评审专家。何况在5月8日,我公司已经组织原评委针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根据文来医疗公司的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资料,本次文来医疗公司的投标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质疑内容不成立。2、中标单位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尺寸≥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样机的现场演示。答辩:**稻盛公司质疑以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审专家均对文来医疗公司的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资料认真复核,其资料已经充分证明文来医疗公司的投标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期间,被质疑方文来医疗公司也主动提供了产品样机在医院临床试用,经试用,满足动物实验要求,未发现与投标响应不符的情形。3、中标单位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尺寸≥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的原版参数,用来证明巨鲨显示器具备显示器主机的功能。答辩:在上述答辩函内容中,已提供了包括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内的技术资料,因涉及到公司的技术机密,故无法提供给同行竞争对手。4、提供经省药监局备案的原版技术参数、原版说明书、经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所出具的原版检验报告等。答辩:在前期两次的质疑答复和上述答辩函中,我公司已经明确指出: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2.1条,本项目用于科研实验室的动物实验研究,不属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设备,要求提供经省药监局备案的原版技术参数、原版说明书、经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所出具的原版检验报告等并不适合本项目。在上述答辩函内容中,已提供了包括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内的技术资料,因涉及到公司的技术机密,故无法提供给同行竞争对手。本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截至目前,本项目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文来医疗公司已经签定采购合同,尚未交货。综上所述,本项目在收到质疑后,本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处理质疑,整个流程合法合规。**稻盛公司在质疑过程中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明与投标机型相关。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和样机演示,已能充分说明中标单位文来医疗公司投标机型符合招标要求。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同意采购人继续采购活动。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略)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补充答复、评审专家的复核意见、采购文件、评标报告、文来医疗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略)述称:1、投诉事项1答辩:不属于我司答复范围。2、投诉事项2答辩:对于质疑的事项,**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已经答复非常清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11月19日颁布的《关于部分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421号文件),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附官网截图,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html。因此,我司提供的**巨鲨的19寸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至于**巨鲨显示器的技术参数,请见附件2。3、投诉事项3答辩:投标机型PL-SF480的产品注册证(原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于****年6月1号变更为:浙械注准****)、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已在质疑期间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请见附件3。产品技术要求明确证明该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我司在优亿医疗的要求下,不建议把该项目文件提供给**稻盛,这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时,我司希望**省财政厅予以保密。附件3均为扫描件,因为原文件只有一份,所以不方便寄送,如果贵厅需要原件,优亿医疗和我司人员可以专人把原件送达到贵厅。二、投诉事项的相关投诉请求答辩。1、投诉请求事项1答辩:不属于我司答复范围。2、投诉请求事项2答辩:样机的现场演示不属于投标的必须要求。在质疑答复期间,我司已经向医院提供了产品样机,经临床试用,未提出有不符合投标文件响应的情形。如有需要,我司可以给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样机现场演示,但不建议**稻盛参加,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3、投诉请求事项3答辩:见附件2,我司不建议给**稻盛,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4、投诉请求事项4答辩:**稻盛所提要求非常不专业,且具有明显的涉嫌利用本次机会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意图。4.1、所谓的原版技术参数不存在,**稻盛应该是指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3),该产品技术要求里载有相关技术参数。**稻盛作为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对于所需要的文件名称都不准确,说明对方非常不专业。4.2、所谓的原版说明书是仅存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稻盛作为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对主管单位的名称都没弄清楚,对所谓的原版说明书也没搞清概念,说明自己不专业,我们也怀疑其本次投诉的用意以及撰写投诉书时的糊弄心态。医疗器械企业在产品注册阶段,会根据相关法规,整理出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文件等资料,提交给省食药监局。省食药监局审核通过后,会给企业发放盖有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以及产品技术要求文件,不会提供盖有印章的产品说明书。企业提供给省食药监局的产品说明书,会在省食药监局备案。企业根据提供给省食药监局的产品说明书为原版本,向各使用单位提供。如果企业提供给省食药监局的产品说明书未获通过,则省食药监局不会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复核的产品技术要求文件。所以所谓的原版说明书,应该是指在省食药监局备案并保存的产品说明书,省食药监局不会在产品说明书上盖章确认并作为企业发放说明书的蓝本。因此所谓的原版说明书,企业拿不到。但企业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说明书,均以省食药监局通过的产品说明书为原件,向必要的客户提供。如果客户认为产品说明书有问题,随时可以向省食药监局提出异议。4.3、关于原版检验报告事项。医疗器械企业产品在检测阶段,如果型号比较多,按照相关法规,只需要提供典型性型号产品给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测通过即可。对于可视软性喉镜PL-SF系列产品的注册,优亿医疗提供的是典型性型号为PL-SF520产品的检测,附件为产品PL-SF520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三、保密事项请求1、**稻盛要求附上**优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优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PL-SF480型号的省食药监局备案的原本技术参数、原版说明书、经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原版检验报告等,均涉嫌利用本次机会恶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的行为。2、目前柔性内窥镜技术不断提升,所有技术参数指标不断提高,除招标或者政府法定等相关要求外,企业均有保密的原则,没有完全得到商业保密的前提下,企业不会提供给第三方。所以获取相关技术文件和参数,是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惯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对于**稻盛请求提供的文件,我司经过与优亿医疗商量后,可以提供给贵厅以及招标单位,但需要严格保密,我司不同意提供给**稻盛。相关供应商(略)提供了《关于部分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421号)、E190DH巨鲨内窥手术专用显示器产品特征、技术参数表、可视软性喉镜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产品使用、维护、技术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05),****年3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年4月15日,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4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略)为中标供应商。4月20日,(略)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4月28日,代理机构(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5月8日,(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专家出具了质疑复核意见。5月10日,(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补充答复。本项目采购人和中标单位(略)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尚未交货。
二、本项目投诉事项2在质疑答复中的相关情况。《质疑答复》质(略):招标文件2.12条要求“显示器屏幕分辨率≥****×800”,怀疑虚假应标。依据:根据**优亿公司彩页描述:15.0寸720P高(略),不满足分辨率****×800。代理机构答复:文来公司本次投标提供的视频显(略)0DH。根据该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上述条款的招标要求。
三、本项目投诉事项3在质疑答复中的相关情况。《质疑答复》质疑内容2:招标文件2.9条要求“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怀疑虚假应标。事实依据:**优亿公司彩页描述为:双向≥290°,向上≥160°,向下≥130°;软镜参数盖章件描述为:前端弯曲角度:双向≥260°,向上≥130°,向下≥130°。代理机构答复: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彩页和盖章资料,无法看到其所针对的产品型号。经复核文来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本次投标型号为PL-SF480(注册证编号为浙械注准(略))。****年经省药监局审批同意,**优亿公司对该注册证内容进行了变更,新增了PL-SF480等型号,根据新增型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本次投标机型PL-SF480符合招标文件“2.9条“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招标技术要求“1.2 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2个”“2.11 视频显示器主机尺寸≥10.1英寸”,“2.12 显示器屏幕分辨率≥****×800”。(略)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载明“序号1.2 招标要求 10.1英寸视频显示器主机2个,投标响应 19寸显示屏主机2个,偏离情况 符合”;“序号2.11 招标要求 视频显示器主机尺寸≥10.1英寸,投标响应 视频显示器主机尺寸:19英寸,偏离情况 正偏离”;“序号2.12 招标要求 显示器屏幕分辨率≥****×800 投标响应 显示器屏幕分辨率≥****×**** ,偏离情况 正偏离”。(略)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供货清单”中载明“名称 显示屏,规格型号E190DH,品牌/产地 巨鲨/**”。质疑答复期间,(略)提供了投标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优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E190DH巨鲨内窥手术专用显示器 技术参数表 分辨率****×****(SXGA)。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招标技术要求 “2.9 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略)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载明“序号2.9招标要求 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投标响应 前端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偏离情况 符合”。(略)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供货清单”中载明“名称 软管部件等,规格型号PL-SF480,品牌/产地 优亿/**”。其技术证明材料显示“PL-SF480(4.8)可视软镜参数(高配置) ★5、前端蛇骨弯曲角度:双向≥310°,向上≥180°,向下≥130°”。质疑答复期间,(略)提供了投标机型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优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可视软性喉镜产品使用、维护、技术说明书》 名称 整机参数 技术名称 弯曲角度 技术指标 PL-SF系列向上≥180°,向下≥130°。《型号规格对应表》 型号/规格 PL-SF480 弯曲角度(°) 向上≥180°,向下≥130°。
六、在质疑答复期间,中标供应商(略)向采购人提供了产品样机,经试用,采购人认为样机满足动物实验要求,未发现样机与投标响应不符的情形。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421号)规定,……三、显示器:该产品用于摄像机输出的视频信号的显示。可以用在包括医疗在内的多种领域。上述产品的预期目的、功能及用途等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该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略)和中标供应商(略)提供。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是否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重新评审不为质疑答复的前置程序,本项目投诉人在质疑期间提出的质疑事项,亦不属于启动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投诉人主张“质疑答复函,未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缺乏依据。本项目被投诉人于****年4月20日收到质疑函,于4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法定期限。5月10日作出的质疑补充答复,亦与前述质疑答复内容不冲突。据此,投诉人关于“(略)于4月28日给到(略)的质疑答复函,未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质疑答复的流程操作中不合规、也不合法,该质疑答复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视为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标供应商文来公司投标文件及其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提供的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资料,其提供的(略),尺寸为19英寸、屏幕分辨率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外,作出质疑(略),并非质疑答复人的法定义务,投诉人主张“附上**巨鲨显示器该型号的技术参数复印件给到我公司,作为答(略)。据此,投诉人关于文来公司本次投标提供的产品显示器屏幕分辨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标供应商文来公司投标文(略),前端弯曲角度的技术参数为“双向≥310°,向上≥180°,向下(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外,作出质疑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质疑人,并非质疑答复人的法定义务,投诉人主(略)复印件给到我公司,作为答复函的证据支持”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质疑答复函关于新增了PL-SF480型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说明书,证明本次投标机型PL-SF480符合招标文件“2.9条”前端弯曲角度:双向(略),向上≥180°,向下≥130°。未附上PL-SF480型(略)司,作为答复函的证据支持”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略)视频电子支气管镜(编号:ZJ-****-0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略)提起诉讼。
**(略)
****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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