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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依据:
A、《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C、《(略)(国务(略));
D、《(略)(2023最新版);
E、《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A、《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 原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处罚内容 | |
1 | A65条 | (二)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三)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
重大事故(略) | 应当责(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2 | A93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略)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略) | |||
3 | A94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生产经(略),导致发生生(略) | 给予撤职处分。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略)职处分的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略)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4 | A96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5 | A97条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略),对其(略)罚款 | |
6 | A99条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略);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略)、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略),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略)产停业整顿 | |
7 | A101条 | (一)生产、经营(略),未建立专门安(略)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略),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略)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略)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略)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略)以下的罚款 | |
8 | A102条 | 生产经(略)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立即(略))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A103条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略)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略)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略)。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0 | A104条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11 | A105条 |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略)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A106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A108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略)以下的罚款 | |
14 | A109条 | 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A110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略)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
生产经营(略)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依照(略)(给予降级(略)) | |||
16 | A112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 | 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略) | |
17 | A113条 |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略)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原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处罚内容 |
1 | B54条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2 | B55条 | 建设单位有(略):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略) (二)要求施工(略) (三)将拆除工(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 B56条 | 勘察单位、设(略):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略),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4 | B57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略)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略)。 | 责令限期(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 | B58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6 | B59条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7 | B60条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B61条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9 | B62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略)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略)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略),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10 | B63条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1 | B64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略)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略)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略)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略) |
12 | B65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限期改(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3 | B66条 | 施工单位(略)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 尚不(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略)。 | ||
14 | B67条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略)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C、《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序号 | 原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处罚内容 |
1 | C35条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略) |
3 | C36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略)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4 | C37条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略),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C38条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略),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6 | C39条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对直接(略) |
7 | C40条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略)。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
D、《**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最新版
序号 | 原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处罚内容 |
1 | D68条 | 生产经营单位(略)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略)。 |
2 | D69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D70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是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4 | D71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 | D50条 D72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略)款。 |
6 | D73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略),有下(略): (一)未组织对(略),确**全(略) (二)对安全风险未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按照安全(略) (四)未对重**全(略)。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D74条 | 生产经营单位(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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