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芜湖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33%股权挂牌转让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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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略)
项目名称 | **银泰城(略) | |||||||||||||||||
项目编号 | CQJJ2023-01-(略)20 | 转让底价 | 926万元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3年 7 月 21 日9:(略)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3年 8 月 17 日17:(略) |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3年 7 月 21 日9:(略)始至2023年 8 月 18 日10:(略)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略) |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交易监督部门 | (交易(略)):**(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处置本股转项目过程中相关信访举报。 联系方式:(略)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略)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略)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略)。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略),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庐阳区长江中路279号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3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3%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钟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珠宝首饰批发;鞋帽批发;服装服饰出租;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缝纫修补服务;鞋和皮革修理;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洗染服务;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棋牌室服务;剧本娱乐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停车场服务(除许(略),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餐饮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注册地 (地址) | **市弋江区利民西路189号 | 法定代表人 | 邵宏玉 | |||||||||||||||
成立时间 | (略) | 注册资本 | 2(略)0万元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略)395439703R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33%/660万元 | 是 | |||||||||||||||
2 | **省华侨饭店有限公司 | 67%/1340万元 | 否 | |||||||||||||||
3 | / | / | / | |||||||||||||||
4 | / | / |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略))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略) | (略) | 2,798,014.3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略) | (略) | -22,449,066.93 | ||||||||||||||||
财务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字号 | 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略)_C01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2年度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1年(略))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58,446,503.11 | (略) | 2,798,014.3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略) | 130,350,449.23 | -22,449,066.93 | ||||||||||||||||
资产(略) | 评估机构 | 和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字号 | 和汛评报字【2023】第049号 | 评估基准日 | (略) | |||||||||||||||
备案机构 | **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6月14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10,097.02 | / | ||||||||||||||||
固定资产 | 26.91 | / | ||||||||||||||||
无形资产 | 0 | / | ||||||||||||||||
其它资产 | 666.21 | / | ||||||||||||||||
资产总计 | (略) | / | ||||||||||||||||
流动负债 | 12,983.58 | / | ||||||||||||||||
负债总计 | (略) | / | ||||||||||||||||
净资产 | (略) | 2290.(略)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755.7(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略)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决策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2023年第9次 | |||||||||||||||||
批准机构 | **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2023年第9次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略),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略)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交(略)(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略);开户银行:(略);账号12187(略)104(略)61619)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担。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略)。 2.意向受让(略),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略)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略)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略) 4.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略),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络连续竞价。 注1. 最高报价是(略),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八、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略)。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省(略)(网址:)。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受让方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参考产权竞价类项目受让方操作手册”完成主体库注册登记。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略)(网址:)。 2.点击左上角“招标公告”-“产权”-》选择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同意“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提交“竞买申请书”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须通过基本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点击“保证金查询”-》点击“缴纳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支付0”等字样,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支付0”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略)998(略))进行反馈。 交易保证金90万元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我要报价”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5(略) 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略)。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省文化产权(略)。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略)(网址:)。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受让方操作手册。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 《成交确认书(略):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方(略),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略) | 1.合同签订生效后,(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略)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与委托方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略)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略),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略),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略)。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略) 1(略)及以下,5(略)0元(定额) 1(略)-5(略)(含),5‰ 5(略)-1(略)0(含),4‰ 1(略)0-5(略)0(含),3‰ 5(略)0以上,1.5‰, 上述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 服务费收取账户: 户名:(略) 开户行:(略) 账号:12187(略)104(略)61619 | |||||||||||||||||
十、特别说明 | ||||||||||||||||||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略)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略)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略)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略)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略)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略)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邢工,联系电话:(略) 、**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 |||||||||||||||||
技术支持 电话 | 4(略)998(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略)。 |
(略)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略)。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略)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略),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略)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略),在竞(略),可通过行使优(略),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略),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略)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略)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略)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略)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略)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略)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略)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略)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略)。继续报价时按(略)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略)。
(略)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略)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银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33%股权,(略)限公司出具的和汛评报字(2023)第049号《(略)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略)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略)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略)元(大写,以下简(略))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略);开户银行:(略);账号12187(略)104(略)61619)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略),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二)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15(略)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由 甲、乙双方各自 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略)。甲、乙(略)。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甲(略),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 三个月内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万分之五 的标准(略)。若乙方逾期超过 一个月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略)。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略)。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略)留存2份。
甲 方(章): (略)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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