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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机关****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机关。”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未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8.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法院提出申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 2.决定和审查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封存执行责任:****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但**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关。” |
责任主体 | ********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正在进行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向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通知执行责任:****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关。 4.事后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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