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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服务中心已拟定《**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计30天。
二、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程序
被征收人如对《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服务中心提出,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地 址:遗爱湖大道68号
联系电话:0713-****099
附件:《**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依规推进**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黄政规〔2016〕2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黄政规〔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任务是对**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依法征收,该项目东起东门路、西至苏林路两侧沿线(具体征迁红线以公告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黄****办公室
3.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4.房屋征收协调机构:**市区明珠大道北延工程****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房屋征收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正公平、信息公示公开的原则。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同意。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经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受委托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三)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由本项目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房屋预征收模式
(一)本项目采取预征收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预征收协议。
(二)在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比例达到 90%及以上的,****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征收实施单位或协调机构在项目片区内对预签约征收户进行公告,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比例未达到 90%的,终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的房屋征收。
(三)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如正式评估价高于预签约评估价,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评估差价;如正式评估价低于预签约评估价,则按预评估价格结算补偿费用。
七、评估时点
本项目预签约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征求意见期满之日,正式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个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在签约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由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本项目房屋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价值进行置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相应的补助和相应的奖励。
2.本项****政府限价房源,****政府为统一安置被征收户集中建设的还建小区。****指挥部现场实际公布为准。
被安置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还建建筑面积的,未超过10㎡(含10㎡)的部分原则按安置房置换价格购买,超过10㎡至20㎡(含20㎡)的部分按安置房置换价格上浮10%购买,超过20㎡的部分按周边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购买,政府限价安置房源每户最多选择一套。选择安置房源遵循“先签约、先腾退、先选房”的原则。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内装饰装修补偿,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实地的评估价值,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三)附属设施补偿
相关设施及迁移费按照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1.水、电、气等一户一表的,给予初装费标准的补偿。
2.固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以初装费标准或迁移费给予补偿。
3.太阳能热水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空调、燃气热水器按迁移费补助。
5.树木菜地等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坟墓迁移及购置费根据现行价格标准结算。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每月7元/㎡计发,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五)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2次计算;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另行增加1000元。
2.征收办公用房或者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残值予以补偿。
(六)停产停业认定及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物,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证明。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适当的经营损失补偿。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七)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原则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征收公告之日前,已作为经营性用房,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按照原则上不超过经营性用房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家庭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补助
(一)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家庭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住房困难补助。家庭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平方米估算,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助;家庭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二)生活困难补助
(1)对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含直系亲属和同户籍其他亲属),按照2万元/户给予补助。
(2)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人给予补助。
(3)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人给予补助。
(4)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各项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奖励措施
(一)定时签约奖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天之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的奖励20000元/户,30天之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的奖励12000元/户,40天之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的奖励6000元/户,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货币安置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价值(货币化补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三)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购房奖励,即被征收人持房票在筹集主体采购的商品房房源库中购买市区(非临空经济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5%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筹集主体采购的商品房房源库中购买临空经济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购房奖励(区位选房奖励),奖励标准按“市区房源筹集管理办法”、“市区房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无“三抢”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指挥部认定无抢建、抢装、抢栽的,奖励10000元/户。
四、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税费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办证涉及国家政策规定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维修基金缴存。被征收人须自行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并专户储存,维修资金不属于税费优惠范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房屋灭失后,被征收人依规申请退回原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维修资金。
五、征收补偿资金结算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存,并组织被征收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征收房屋证件已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告知房屋实施单位并依法解除抵押,解除抵押手续后,相关证件须交给房屋实施单位。未办理证件、证件遗失、原产权人已逝、抵押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相应手续或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或手续的由被征收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货币补偿结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7日内,应当保持房屋原状移交给房屋实施单位,经验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意愿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
第四章 其它
1.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合法性认定与安置补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2.已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而未建房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处理,其土地统一按土地证载用途的出让剩余年限评估确定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3.国有出让土地上证载面积大于实际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的部分面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评估,应综合考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实行一次性价值评估和一次性征收补偿。一切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基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不享有单独补偿权益,由村集体结合征收实际统筹处置。
5.厂管公有房屋征收,因不具备房改条件而未参加房改的,可进行先处置后征收进行补偿。处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6.违法建筑处理。在征收范围内违法抢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市城管执法委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7.本《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8、本《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涉及未尽事宜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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